王雅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当前是经济社会,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基础,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适应当前的国情,实现权力平衡,要对我国法律文化和经济社会的结构有深入的了解,从而与国际标准进行合理且准确的结合。只有这样,制定的知识产权才能实现统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科技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此外,我们在理解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定法律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从“知识权”的角度出发,只有如此,才能让知识产权普遍化和大众化。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力平衡;科技进步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1-0053-03
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古代科学技术水平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非常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落后甚至产生很大差距。多年来,我国一些学者认为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经济制度、生产方式、考试制度、价值观念、研究方法等等是制约科技发展的因素,实际上,法律制度、知识普及、技术交易以及科学积累等才是制约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之后,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已经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用实践证明了第一生产力是科学技术。但是,科学技术要想得到稳态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科技创新,在科技创新的同时要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并不是呈现简单的线性关系,保护并不是守旧,而是要把科技创新用于巩固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保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促进科学发展。因此,我国要想顺利地过渡到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就必须均衡各方的利益和权力,通过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定位和平衡
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现在知识产权已经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思考和解决跟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与体系。知识产权不仅仅是请求权,更是自由权,如果仅仅凭借国家的尊重和干预是远远无法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国家权力还必须积极进行构建。共享性与公开性使得每个人都能有选择的进行知识创造,因此就会产生各种新型的知识成果,而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保证施展才华的机会,应该让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中,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已经表明了,科学技术要想进步,经济要想繁荣,就必须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1]当前人们在进行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更加需要市场、方法和知识,科技创新是一种高风险的事业,对于经济创新的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我国法律不对其进行保护,很多创新主体将不再继续研究,那么科学技术的发展势必会受到阻碍,我国经济也难以得到繁荣发展。对于当前的知识经济社会而言,资本、劳动力以及自然资源给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远远没有科技创新大,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创新主体的权益,让他们投入的资金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让科技创新逐渐向可持续发展过渡,从而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我国综合国力。[2]
随着权力体系的不断发展,把知识产权融入法律权利体系中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这也是一种内化科技成果的方式,不过即便如此,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是无限制地提高对科技创新的保护程度。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意识到由于我国过分重视贸易自由和私权保护,我国当前的发展已经逐渐趋于不均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文化多样性、公共健康、粮食安全、知识共享的维护,这也反映出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体现出来的一种矛盾,也就是社会公众权益和独占权之间的关系。在早期的工业社会中,人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因为只有不断地进行创造,才能让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带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早期社会,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来带动社会发展被视为是一种理所应当的事情。当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到如今我国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科技成果,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非常突出的成果,面对如此多的科学技术成果,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如何才能将这些成果进行公平的分配,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与享有的知识产品有关系,如果法律对知识保护的门槛太高,那么很大一部分弱势群体势必会无法享受知识产品,就会损害其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对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的时候,一定要重视激发人民的实干精神和创新意识,同时也要激励大众的再创造热情和分享成果的意识,因此要适当地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具体而言,对于知识产权的地位要有明确的界定,在制定权利体系的时候,一定要对其效力等级进行适当的划分,不同阶段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应该优先考虑保护更高等级的基本权利。比如说,表达自由权、生存发展权以及生命健康权,在必要的时候就要凌驾于知识产权之上,优先得到保护。[3]其次,面对权利冲突,我们一定要明确处理的机制与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才能合理配置大众共同享受的权利保障体系。
总之,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言,接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以及数量永远不能超越这段时间之内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社会资源的承受能力。根据我国的立法传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应该与从知识产权中公众能够获取的利益程度成正比关系。[4]所以,知识产权和别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平衡,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协调人类、国家和个人所享受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避免知识产权走向商业化。
二、知识产权国策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策,一定符合我国当前的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性、立法的统一性,以及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持续性而言,我国现行宪法的不完善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当前“技术发明创造”“奖励科学研究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社会科学事业”“自然科学事业”还没有进入当前的宪法,并且宪法的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些项目并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以及权利的享有和分配过程中没有宪法的指引,因此即使是国家,也很难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整改和调整。我们的社会主体在知识产权的享受上,程度千差万别,但是都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已经把“促进工艺进步和促进科学进步的发明和著作”写入了宪法,这就保障了发明工艺所有人的权益,我国在指定法律的时候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智慧。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知识产权纳入宪法的国家,这就奠定了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的地位,成为世界上的创新型国家,这也得益于美国宪法制定者的睿智。因此,只有对知识产权指定处明确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落实和保障公民的知识产权,同时这也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经之路。
根据各个国家的发展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制定一个前瞻性的、全局性的目标,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可以把目标进行分类。过渡保护知识产权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外来知识产品的强大压力下,还没有实力保障本国知识产品,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进行技术创新并不是主要动力,进行技术模仿才是最重要的。事实上,发达国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经过发展中国家的时期,然后慢慢强大起来的。
而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盲目进入到国际市场的竞争和保护中,没有经历过渡阶段。当前我国保障知识产权的程度与我国经济水平相比已经比较高,很多发达经济体由于没有了原来的优势,就试图用知识产权来谋取利润和控制市场,很多跨国公司凭借我国过渡保护知识产权,长驱直入垄断资本,利用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私有专利等方式来阻止我国企业进行创新,所以当前我国在农业、软件行业、制药行业、能源行业、高科技行业,没有缺乏世界领先的企业和技术。因此,我国一定要积极争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权,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细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条文,在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前提下,正确对待弹性条款,从而根据阶段性、框架性和原则性规则来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案,从而让该方案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水平,同时还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
三、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
由于跨国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以及维护知识产权的成熟机制,加上其所在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定了非常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他们在中国市场上占有非常强势的地位,他们的母国不仅仅给他们营造了很好的竞争环境,还维护他们在别国的优势,给他们提供准入别国市场的机会。比如特别条款中的第三百零一条通常会被美国作为贸易法的依据,并以此作为武器在很多地区和国家对美国公司进行保护。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人还没有在竞争中得到完全保护,当然在与跨国公司竞争的时候势必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的维护过程中与很多现行的法规都存在交叠和冲突的地方,这让很多厉害关系人、裁判者、执法者以及立法者都非常困扰,更不用说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来创新科学实际,实现产业化的发展。所以,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时候,一定要统一根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种法律环境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合理利用现有的知识成果,同时也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市场中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但是,当前我国在针对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都是由知识产权部门单独行动,并没有知识产权的普遍实用性,也没有把知识产权贯穿到各行各业的规定,很多条文只是简单进行重复,很多规则都有交叉的现象,但是这些规则还并不完全相同,这就导致在不同的法律中,同样的事件出现了不同的表述,不同的实用范围。针对这种冲突当前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加之,知识产权涉及面非常广,而且非常零乱,很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还在其他部门、其他规章、其他法规和法律中,各个法律法规和部门权限不清、分工不明,如此一来,在针对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时候,就会产生疏漏;反过来如果立法存在偏差,那么就会出现重复执法、越权执法、政出多门的弊端,对于司法的进行产生阻碍作用,从而影响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使得科学技术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不协调。
之所以会出现交叉的现象是因为我国立法的主题、立法的层次和立法的领域比较多,很多部门都本别起草了规范性的法律条文,但是各个部门之间是独立的,因此在法律条文的起草过程中无法进行衔接。因此,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时候一定要统一进行制定,要从统一的指导思想和统一的原则出发,来制定知识产权规范,只有这样制定的内容才能实现和谐、有效和自洽,才能最大程度缓解地方和部门立法时存在的自立性和局限性。这样一来,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才能准确地找到相关依据,避免面对不同层级的法律条文不知所措的局面。
具体而言,附则、分则和总则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基本原理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的内容,其中涉及到立法的原则、目的,知识产权的性质、范围和概念,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运用的原则、取得的原则、产生的原则,侵权行为的判断、效力的范围、界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救济的方式、程序,以及知识产权的限制与滥用,等等。而分则是整个法典的主体部分,各种权都应该包括在其中,而各个权限之间应该协调合作、辩证统一,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管理,从而补充当前单行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而附则主要体现了其他法律法规与法典生效的时间和关系。
四、发展
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诞生知识权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进传播知识,更能利用知识,还能让知识为人类的进步做出贡献。所以,必须对我国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结构深入了解,针对当前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不过,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知识创新能力至关重要的今天,国家软实力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之间较量的砝码,当前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已经比较局限和滞后了,因此必须立足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发展的国情来完善知识权法理论。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权利随着社会共同体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权利始终跟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不管是社会权还是自由权都是这样产生的。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知识社会时代,因此知识权也应该顺应时代诞生了,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只有出现知识权,才能指引人们如何在知识经济时代传输信息、获取知识、追求智慧,才能让人们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得到发展,实现生存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人们知识活动的规律称之为知识权,就是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知识的追求,从而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关系。
实际上,知识产权在不断地向知识权发展,从很多国际公约中都可以发现这一趋势。知识权可以激发人的智慧,让人们不断追求知识,从而丰富自己的知识量,而且还能保障人们自由地分享成果和传输信息,从而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社会均衡发展。从本质上而言,知识权是个体在社会中生存的需要,是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需要,是参与文化、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权利,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是产生知识权的基础,只有社会营造好的环境,才能保证人们共享成果和创造知识。知识权主要包括,保留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信息自由的权利,表达自由的权利,等等。在今后完善知识权体系的时候,一定要对知识权的内涵有明确的界定,要实现各个权利之间的均衡发展,从而制定保障机制来保障各个权利的实现和平等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同社会权一样,让知识权也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权利。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是今后研究一个重点领域,也是必须解决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杨春磊.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展望——基于权利平衡与科技进步的视角[J.科技管理研究,2015(18):135-140.
[2] 彭福扬,彭民安、李丽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基于我国区域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 (24):57.
[3]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4]刘茂林,杨贵生.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宪法权利体系重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01) : 121.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