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6-06-06 22:52李青霞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法律责任

摘 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第三者”插足婚姻的现象频繁发生,这不仅违背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更是对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的挑战,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约。本文对“第三者”及其侵权行为进行界定,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家庭的“第三者”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法律责任

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行为界定

“第三者”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婚姻法》对此也没有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1984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了婚姻第三者的概念。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四种观点,有:“暧昧说”、“通奸说”、“破裂说”、“目的说”。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第三者” 是指基于主观过错,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导致合法婚姻关系产生裂痕甚至破裂的人。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侵犯了他人的以下权利。①配偶权。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伦理性和专属排他性,第三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行为界定

“第三者”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婚姻法》对此也没有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1984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了婚姻第三者的概念。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四种观点,有:“暧昧说”、“通奸说”、“破裂说”、“目的说”。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第三者” 是指基于主观过错,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导致合法婚姻关系产生裂痕甚至破裂的人。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侵犯了他人的以下权利。①配偶权。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伦理性和专属排他性,第三者的插足行为使配偶一方违反以上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直接侵害了配偶的身份利益。②名誉权。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同时对无过错方的名誉造成损害,间接地使无过错方背负着来自社会的非议,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③夫妻性专一权。指夫妻双方均不得有婚外性交之行为,性生活只能在婚内进行。它有两层含义:已婚之人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夫妻关系中任一方均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在性生活方面保持专一。④财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可以得出,未经无过错方同意而擅自采用合同、赠与、遗赠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无过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返还财产。

二、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危害的分析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是对于婚姻的保护被列入多项法律。如:根据我国《宪法》第 49 条和《民法通则》第 104 条均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规定意在从法律上指引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不得与配偶之外的任何人发生通奸、姘居等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得遗弃配偶另一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

第三者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主观上具有妨害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具备了作为第三者入侵的主观要件。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行为相对人的配偶知悉,并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即产生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依据, 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的损失及痛苦是由于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所引起,是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不管是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出现了裂痕甚至解体 ,还是婚姻关系先出现了裂痕从而催生了第三者,都应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影响。第一,对无过错方好家庭成员造成伤害。无过错方一方面受配偶背叛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还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其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都因此遭受了贬损。第二,对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而目前,重婚、姘居、通奸等公开或变相的损害一夫一妻制度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损害夫妻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对社会稳定和谐的影响。第三,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不断增多。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四十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或家庭暴力。

三、我国对“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等行为轻微“第三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将其排除在婚姻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如此做法,并非是《婚姻法》立法者对该行为的漠视和容忍,而是对意定“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存在太多的难题。对于法定规制的“第三者”的取证,尚且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针对存在的法律救济的困难,笔者对现阶段我国相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第一,在确定第三者侵害婚姻归责原则时,关于过错的有无,原则上应由受害方负举证责任,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都很隐蔽,无法取证,如“跟踪捉奸”,则会对社会的稳定不利,同时还牵涉到隐私权、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第二,明确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一般都是第三者与无过错方的配偶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二者应该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

第三,在和谐的婚姻家庭中,出现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这样的情况,这不仅破坏了和谐的婚姻家庭也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所以在此提议,我国应该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第三者在明知道对方是已婚一方而与之产生非法两性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效遏制当前第三者泛滥的现象,仅靠党纪、 政纪或“道德法庭”的“审判”是不够的,只有将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才能有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实现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还人们一个真正自由和谐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余华.“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南方论刊》,2010年第10期.

[2]杨立新.人身法权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认定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詹森林.《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5]朱奕耿.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田[D].广东学报,2012.

作者简介:

李青霞,(1991— ),女,汉族,甘肃平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者的插足行为使配偶一方违反以上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直接侵害了配偶的身份利益。②名誉权。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同时对无过错方的名誉造成损害,间接地使无过错方背负着来自社会的非议,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③夫妻性专一权。指夫妻双方均不得有婚外性交之行为,性生活只能在婚内进行。它有两层含义:已婚之人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夫妻关系中任一方均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在性生活方面保持专一。④财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可以得出,未经无过错方同意而擅自采用合同、赠与、遗赠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无过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返还财产。

二、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危害的分析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是对于婚姻的保护被列入多项法律。如:根据我国《宪法》第 49 条和《民法通则》第 104 条均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规定意在从法律上指引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不得与配偶之外的任何人发生通奸、姘居等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得遗弃配偶另一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

第三者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主观上具有妨害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具备了作为第三者入侵的主观要件。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行为相对人的配偶知悉,并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即产生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依据, 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的损失及痛苦是由于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所引起,是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不管是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出现了裂痕甚至解体 ,还是婚姻关系先出现了裂痕从而催生了第三者,都应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影响。第一,对无过错方好家庭成员造成伤害。无过错方一方面受配偶背叛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还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其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都因此遭受了贬损。第二,对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而目前,重婚、姘居、通奸等公开或变相的损害一夫一妻制度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损害夫妻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对社会稳定和谐的影响。第三,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不断增多。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四十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或家庭暴力。

三、我国对“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等行为轻微“第三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将其排除在婚姻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如此做法,并非是《婚姻法》立法者对该行为的漠视和容忍,而是对意定“第三者”侵权法律救济存在太多的难题。对于法定规制的“第三者”的取证,尚且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针对存在的法律救济的困难,笔者对现阶段我国相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第一,在确定第三者侵害婚姻归责原则时,关于过错的有无,原则上应由受害方负举证责任,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都很隐蔽,无法取证,如“跟踪捉奸”,则会对社会的稳定不利,同时还牵涉到隐私权、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第二,明确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一般都是第三者与无过错方的配偶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二者应该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

第三,在和谐的婚姻家庭中,出现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这样的情况,这不仅破坏了和谐的婚姻家庭也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所以在此提议,我国应该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第三者在明知道对方是已婚一方而与之产生非法两性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效遏制当前第三者泛滥的现象,仅靠党纪、 政纪或“道德法庭”的“审判”是不够的,只有将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才能有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实现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还人们一个真正自由和谐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余华.“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南方论刊》,2010年第10期.

[2]杨立新.人身法权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认定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詹森林.《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5]朱奕耿.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田[D].广东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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