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法内涵之解析

2016-06-06 22:47胡亮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武警部队执勤法人

胡亮

2009年8月27日,胡锦涛同志签署颁布实行《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人民武装警法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精神,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系统总结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能的实践经验,以适应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需要。因此,我个人认为,作为武警部队的一名警官,就要准确把握武警法的内涵要义,认真贯彻执行好武警法。

一、深刻理解武装警察法是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行为法”

制定颁发武装警察法,主要是依法规范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行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则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务范围上,明确规定了八项安全保卫任务,包括三种情况:依据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明确了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武装巡逻以及协助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等任务;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决定,明确了参加处置叛乱、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对安全保卫任务中没有列出且不便列出的,通过“其他安全保卫任务”的表述加以明确。在兵力调动使用上,强调了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这对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确保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合理使用武警部队,都非常必要。在具体行为规范上,对人民武装警察查证、侦察、现场或交通管制、控制职权行使、交通工具优先使用、优先通行、民用物资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在用兵单位与执勤部队的业务关系上,明确规定执勤目标单位对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在领导体制上,明确规定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二、深刻理解武装警察法充分体现了义务与权利的有机统一

坚持义务与权利相一致,是武装警察法的一个鲜明特色。从义务上看,武装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持有人民武装警察的有效证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等等。从权利上看,武装警察法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在行为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军人权益方面,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在经费物资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保障;在有毒、放射性、严重污染、高频辐射、严重噪音和高原、高温、高寒地区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部队,享有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在社会支持方面,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而妨碍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等。这些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厚爱,为武警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提供了良好条件。

三、深刻理解武装警察法对依法从严治警提出了更高要求

武装警察法的颁布施行,本身就是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的体现。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活动,享有国家赋予的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基于此,武装警察法在从严治警上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并采取了相应的硬性措施。在武警部队接受监督检查问题上,专门作出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要求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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