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对外担保,妻子要担责吗?
案件回放:
61岁的张强退休后,人老心不老,凭着自己多年做销售主管的经验,在县城中心做起了建材生意。2014年5月,张强赊账销售黄方公司6万元的建材,因公司抵押贷款还没落实,张强便找到多年的老友董强,请董强就6万元建材欠款进行担保。后因张强、董强下落不明,2016年2月中,黄方公司遂找到董强的老伴林月,要求偿还欠款,理由是该担保债务产生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老伴林月还款。林月觉得这是天大的冤枉,老伴在外的一举一动自己一无所知,因而拒绝还款。黄方公司一纸诉状,将林月告上法庭,诉请法院责令林月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黄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说明这一问题,就必须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衣、食、住、行、医等共同生活所需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时所负的债务。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如果夫妻有举债的共同意愿,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共同意愿,但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按共同债务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包括: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有带来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以下则是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综上所述,董强的担保行为并非董强夫妻的共同意思,也非为了董强夫妻的共同生活,董强老伴同样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个人债务,董强的老伴林月无须担责。因而法院的判决是对的。
(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