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武,黄先蓉,2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 430072)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刘玲武1,黄先蓉1,2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 430072)
我国版权机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就。媒介融合背景下,由于版权主体增多、版权客体扩充、权利内容扩张、版权法律滞后、版权市场无序等带来的版权授权模式迟滞、交易平台作用有限、保护机制疲软等问题,严重阻碍版权机制的发展,难以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重点分析媒介融合背景下影响版权机制的因素及其具体表现,为今后制定版权机制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版权机制;授权模式;交易平台;保护机制
从18世纪初期法律起源地英国开始,版权就是一个不稳定的力图平衡创作者、出版商和使用者现在与未来的产物[1]。如今,科技的发展使这种不平衡愈加明显。科学合理的版权机制可以平衡权利人(创作者)、传播者(出版商)和社会公众(使用者)三者在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中的利益,从而促进以版权为核心的相关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版权机制是基于我国版权发展现状,为解决版权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利益相关方出现的利益失衡问题,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
版权机制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各种制度,规范各环节出现的利益失衡问题。版权机制以版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律制度始于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随后才有了所谓的“版权产业”,之后版权机制逐步构建。尽管起步较晚,但在30多年的时间里,版权机制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版权授权模式是为实现作品财产权从权利人转移至使用人而采用的各种方式。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形成一对一授权、要约授权、交叉许可授权、开放许可协议、中介代理授权和集体管理授权等授权模式。
一对一授权,是权利人与使用人通过一对一签订合同完成的授权。例如,作者就某部作品的发行权和改编权等专有使用权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要约授权,是权利人在版权作品中发出版权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使用人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2]。例如,《最后一根稻草》的作者在其扉页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包括授权范围、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使用方式等。交叉许可授权,指权利人将作品许可他人或机构使用,以此换取在他人或机构处相应的权利,该授权模式由超星数字图书馆首创,故又称为“超星模式”。开放许可协议指权利人向公众让渡部分财产权利,将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至网络,允许公众免费获取使用,在使用与共享时只需遵循相关协议的规定即可。如维基百科的前身Nupedia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网上百科全书,创建者的初衷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盛行的源代码开放运动,用户对软件拥有使用、修改或复制的自由[3]。中介代理授权指权利人将版权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中介代理组织,由中介代理组织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产生的相关报酬除用作佣金外,由中介代理组织转交给权利人。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和上海版权代理公司等。集体管理授权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授权人的授权后,集中行使授权人的有关权利,并对授权作品进行有效的管理运作,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1.2 流通环节:成立多个版权交易平台
版权的价值和作用只有进入流通环节才能得以实现。近年来,我国版权交易平台的建设方兴未艾。版权交易平台是版权交易的场所[4],其主要形式是版权交易所、版权交易中心、版权交易平台。2005年,我国首家出版物版权交易中心——长沙出版物版权交易中心成立,此后,我国陆续在全国各地成立多家版权交易平台,如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2007年)、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2010年)、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2015年)等。这些版权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版权交易活动提供固定的场所,能够保证版权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平台制定相关交易制度,能够形成一定的交易机制,起到规范交易活动、引导版权交易健康发展的作用。
1.3 消费环节:建立双轨并行的版权保护机制
2月1日,全国首部规范水生态行业工作的法规《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正式实施。条例对水生态监测点的规划、建设、监测范围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法律框架下形成司法保护机制和行政保护机制相结合的版权保护双轨制,主要表现在保护主体的健全以及保护方式的完善。
保护主体方面,司法保护机制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核心,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组织机构,有些基层法院还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行政保护机制则形成了国家版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及中心城市版权局的层级管理组织体系[5]。
保护方式方面,司法保护机制建立了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相结合的版权保护方式,还通过积极探索“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即把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法庭审判。行政保护机制建立了常规执法和专项治理相互配合的版权保护方式。
任何一种机制或制度,都应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创新、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版权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仍面临重大挑战,其不足与问题也凸显出来。
2.1 授权模式发展迟滞,难以海量授权
媒介融合对版权授权提出新要求。使用者要能获得海量权利人的授权,权利人要能授权给海量使用人,授权成本要极低,要有公平合理的授权费用和侵权赔偿标准[6]等,当前授权模式发展迟滞,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难以满足这些新要求。这些局限性体现在:(1)授权成本过高。通过与海量权利人逐一缔结授权合同完成授权,不仅成本过高,而且效率低下。(2)适用范围有限。如交叉许可授权模式仅适合学术期刊、专著等数字出版领域;开放许可协议的适用范围大多数仅限于自由软件基金会的软件和有基金资助的学术类作品。(3)体制机制不灵活。如版权代理公司多为国有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缺乏灵活度,难以推行商业化运作模式;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非营利性、会员制等身份定位和管理范围问题制约其在版权授权中所发挥的作用。(4)授权模式本身不完善。版权授权是基于权利人和使用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一种市场行为,因此,授权模式要能体现双方意志。要约授权模式的问题在于,要约的制定仅体现了权利人单方面意志,使用人只能被动接受,无法表达意愿,这实际上是双方在市场中地位不平等的表现。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在缺乏相应制度规范时,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如果权利人在要约中肆意要求,而使用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种情况下,必将影响授权的正常进行。
2.2 交易平台作用有限,渠道无法畅通
版权交易平台成立的初衷是要有效解决版权流通领域中长期存在的交易活动分散、交易成本高昂、交易规则缺位、交易方式落后、交易信息闭塞等问题,形成良好的版权交易制度和科学的版权交易机制。然而当前交易平台作用有限,交易渠道仍然不畅通,严重影响版权价值和作用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版权交易平台市场运作能力有限,且同质化竞争严重。虽然近年来我国陆续成立了多个版权交易平台,但有些交易平台的实践限于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行业,彼此关联度不高,运行模式尚在探索之中,市场运作能力有限,对于版权交易的贡献微弱,还存在同质化竞争的现象。如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成立后,人大版权交易中心和东方雍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也相继成立,这样在相近时间和同一地域内成立的三家版权交易中心其业务范围有所交叉,定位相近[7],虽有各自资源优势,但仍难以避免同质化竞争,极易形成内耗,浪费资源。
(2)相关交易机制缺失。交易机制是版权交易顺畅运行的基础和保障,科学完善的交易机制有利于形成规范的交易市场,培养良好的交易行为。目前,版权交易中定价机制、收费机制、分成机制等尚不成熟,造成版权交易市场中价格体系混乱、交易方式粗放。以定价机制为例,版权定价权是传播者拥有的一项权能。当前版权定价权依据作品的不同形态掌握在不同的传播者手中,如纸质书的定价权在出版社,电子书的定价权掌握在网络运营商、数字出版商手中,而作者一般被绕过。依据价值规律,商品的价格应以其价值为轴心,根据供求情况来决定,而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并没有完全体现其价值。如传统图书作品的价格以介质成本定价,音乐作品的价格按单曲定价。
2.3 保护机制疲软,侵权盗版严重
版权价值最终体现在消费环节,而与版权价值实现共生的是侵权盗版。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对版权的保护作用较为明显,然而媒介融合背景下,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它们都显现出不同程度的疲软。司法保护机制方面,版权民事诉讼成本高、刑事处罚力度小不断考验司法保护的权威性。版权侵权民事案件诉讼成本高,获赔金额少,致使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进行维权的积极性不高;版权刑事案件主要处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两大类侵犯版权罪行,现实中由于我国版权法制推行时间不长,处罚力度还较弱,“以罚代刑”现象严重[5]。行政保护机制方面,执法机关多而散、执法能力薄弱,长效执法机制的缺乏不断弱化版权的行政保护能力。以执法机制为例,我国版权行政执法主要以专项治理行动为主,如“剑网行动”,打击效果虽然明显,但无法对违法者形成长期威慑力,治标不治本。
媒介融合背景下,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已突破传统环境的局限,打破版权机制在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业已形成的相对均衡的利益机制。综合来看,影响版权机制的因素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版权内部的构成要素,一类是版权机制运行的外部生态环境(见表1)。
表1 媒介融合背景下影响版权机制的因素
3.1 版权内部构成要素
3.1.1 版权主体增多
狭义的版权主体仅指作者或创作者,广义的版权主体还包括仅享有作品财产权的人和邻接权人等,版权机制中所涉及的版权主体应是广义的,包括作者、作品财产权人、邻接权人等在内的享有版权的人或组织。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主体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范围在无限扩大。作者方面,基于Web 2.0兴起了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该用户既是内容的浏览者,也是内容的创造者;邻接权人方面,除版权法规定的传统邻接权人外,还包括网络知识数据库服务商、网络自媒体、网络新闻作品聚合商、网络视频聚合商、网络文学运营商等。版权主体的增多带来的问题中,确权的复杂化使版权机制的运行在开始就受到掣肘,也是版权授权难以完成海量授权的主要原因。
3.1.2 版权客体扩充
版权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者创作的作品。版权机制中的客体虽不是作品本身,是基于作品产生的各种财产权,但媒介融合背景下作品形式的扩充,使基于作品的财产权形式更为多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八类作品的主要形式和一个兜底条款,但对于是否包含新型客体如多媒体作品、自媒体作品等,存在争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应该包括文学、科学及艺术领域的任何作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模式或形式表达”[8],新型客体的出现也应该包含在“兜底条款”内。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新型客体的表述,但实践中这些作品及其所包含的财产权的复杂是版权机制面临挑战的一个重要原因。媒介融合背景下出现的新型客体,其权利人往往不是一个,如多媒体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其涉及的权利人往往多而复杂,无疑使确权工作更加复杂,限制版权的海量授权,增加交易成本,加大保护难度。
3.1.3 权利内容扩张
版权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人身权利,限于创作者享有因而不能转让;财产权是一种经济权利,不限于作者,可以转让。复制权不仅是财产权的核心,也是其他财产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媒介融合时代财产权随着技术的发展一再扩张,这种扩张既表现在有新的财产权不断地出现,也表现在对原有财产权利内容持续地扩大。前者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后者如基于技术发展产生的临时复制权。此外,为适应网络时代作品的交易与保护[9],梁志文提出应赋予版权人实质意义上的接触权以及澄清和扩张出租权的适用范围[10]。媒介融合背景下,权利内容扩张使权利人与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更使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版权机制问题凸显,表现在对新的权利内容授权方式的滞后、交易方式的落后、收费机制的不成熟、版权保护机制的疲软等。
3.2 版权机制外部生态环境
版权机制的运行环境会因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发展而变化,版权内在构成要素会与外部环境间相互影响、促进,也会相互冲突、制约,其间存在一种动态的交互性,称之为生态环境。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外部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会对版权机制运行产生影响。
3.2.1 版权法律滞后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并于2011年启动第三次修订。前两次的修订间隔均长达10年之久,第三次修订终稿迟迟未颁布。每一次技术的进步都会出现新兴事物,就版权而言,如新型客体的出现、财产权的扩张等,而作为调整和规范性的版权法律应与时俱进,才能与技术发展相协调,减少法律难以规制的真空地带。然而,我国版权法律的滞后已是不争事实,难以保障版权机制的运行。例如,我国版权法律对版权侵权盗版者的经济惩罚未考虑经济发展中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和法律制度的威慑作用等因素,至今缺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难以确保版权授权成为用权的必经之路。与耗费高昂的成本寻找版权人并取得授权相比,使用者反而愿意支付一定的侵权赔偿,特别是在当前版权诉讼案件判赔数额较少且缺乏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情况下,使未经授权的行为激增,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版权授权。同时这种未经授权的、屡禁不止的侵权盗版以及判赔数额少的情况,严重打击了版权保护的积极性,是使版权保护机制疲软的直接原因。
3.2.2 版权市场无序
版权市场是版权实现生产、流通、消费的现实基础,也是版权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平台。版权市场发展不完善,必然限制版权的进入,版权机制的运行也无从谈起。我国当前版权市场发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版权评估机制欠缺、市场主体尚未成熟、版权再生产后劲不足、组织监管缺位等。这些不完善是使版权交易平台作用有限的主要原因。以版权评估中评估机构和评估参数为例,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始于1989 年[11],专业的版权评估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2012年才成立,之后虽又成立了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评估委员会,但仅此两家专业性机构,且实践经验不足,必然缺乏权威性;在评估参数选取方面,我国尚未颁布规范性意见,致使参数选取存在随意性,版权评估的结果缺乏说服力,也违背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原则[12]。
一方面,我国版权机制在30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另一方面,传统环境下形成的版权机制难以适应媒介融合的发展需求,众多不足与问题凸显出来。本文分析了媒介融合背景下影响版权机制的因素及其具体表现,旨在为今后制定版权机制发展策略提供参考。然而,本文在分析过程中仅分析了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版权机制的因素,对于如何克服这些因素,使版权机制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的后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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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Copyright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edia Convergence
LIU LingWu1, HUANG XianRong1,2
(1.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2.Center for Studie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fter the years of development, China' s copyright mechanism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edia convergence, the license pattern lags behind the needs mass authorization of copyright, the trading platforms of copyright have limitations an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is weak due to copyright subject increasing, copyright object expansion, copyright content expansion, lag of copyright law and disorder of copyright market. These problems seriously impede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mechanism and also difficult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among the authors, communicators and the public.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and specific performance which influence copyright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edia convergence,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mechanism.
Copyright Mechanism; License Pattern; Trade Platform; Protection Mechanism
G203
10.3772/j.issn.1673-2286.2016.7.002
刘玲武,男,1987年生,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版权研究、出版政策与法规,E-mail:liulingwu0818@126.com。
黄先蓉,女,1964年生,博士,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版权研究、出版政策与法规、出版产业管理与版权贸易,E-mail:xrhuang@126.com。
2016-06-16)
* 本研究得到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机制研究”(编号:15BTQ04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