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利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623)
论《北京反腐败宣言》对中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影响
韩 利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623)
鉴于亚太地区成为贪腐人员转移赃款赃物的主要流向地,借助APEC的国际影响和缔约国之间的共识,不断密切APEC缔约国间的反腐败追赃合作,对中国依法追诉腐败犯罪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以往,囿于法律依据单薄、执法途径溃乏、司法合作低效和重追逃轻追赃思维定势等原因,反腐败境外追赃成效不甚理想。2014年11月,《北京反腐败宣言》出台,对缔约国之间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追赃方式的整合有望破解这一难题,成为惩治腐败犯罪的利器。应当说,在对《宣言》的产生背景、涉及追赃举措的变化和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等内容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北京反腐败宣言》对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法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势必为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反腐败;境外追赃;北京宣言;影响;完善
随着腐败资产外流趋势加剧,亚太地区的反腐败境外追赃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中国现有的追赃依据和追赃方式仍然存在体系缺陷,彼此间没有形成互动格局,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衔接的境外追赃工作形势仍然严峻而紧迫。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败境外追赃的力度,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检察日报,2014-10-29,(01).2014年11月8日,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的反腐败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②北京反腐败宣言(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11-10,(01).为亚太地区的反腐败境外追赃搭建起运行网络,对追赃依据和追赃方式进行了系统性列举,并在修正法律制度和完善司法实践层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一步深化,但有关制度设计的宏观概括和配套机制的抽象归纳也将考验《宣言》的有效运行。③“搭建最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平台,图解《北京反腐败宣言》”,http://www.ccdi.gov.cn/xwtt/201411/t20141109_39435.html,2014-11-20,19:54.文中明确将追赃的主要方法列为5种, “运用刑诉法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被纳入其中.因此,通过对《宣言》的产生背景、涉及追赃举措的变化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挖掘《宣言》的法律属性、整合《宣言》的法律制度、践行《宣言》的执法方式和创新《宣言》的工作机制,是今后反腐败境外追赃的重要课题,对中国反腐败法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腐败犯罪智能化、系统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腐败人员利用内国法的漏洞和国际刑事司法衔接的错位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试图潜逃境外后尽享贪腐成果。腐败赃款外流趋势的加剧,给反腐败境外追赃带来沉重压力,不仅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而且考验中国反腐败的法治建设程度。专门分析全球非法流动资金的、总部在华盛顿的全球金融诚信组织预估,在2002年到2011年间,从中国非法流出的赃款数额高达1.08万亿美元。而赃款流向最多的国家分别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周边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泰国往往都是赃款流转的跳板,这些国家大都为APEC缔约国。①乌梦达,韩洁.《北京反腐败宣言》对跨境追逃意味着什么[N].检察日报,2014-11-09,(02).而十八大以来,中国依法反腐败的决心高涨,《宣言》正是由中国首次主导起草且经APEC缔约国共同认可并签署的反腐败国际宣言性文件,总结了之前国内外诸多追赃经验并提炼出行之有效的追赃途径,这不仅是中国反腐败的需要,更是国际反腐败的趋势。在腐败资产外流剧增,境外追赃困难重重,反腐力度空前加大的背景下,《宣言》的出台无疑是对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正面回应和有力推进。
(一)腐败赃款外流的趋势明显
近年来,由于统计方式和统计期间不同,不同时段、不同部门和不同媒体发布的中国腐败资产外流的数据虽有差异,但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现象日趋严峻却已达成共识。英国学者施奈德曾统计:90年代初,改革开放对国有企业和银行金融制度的冲击,为腐败资金外逃敞开了方便之门,使之达到253.46亿美元的高峰。1994年,世界外流资金约1224亿美元,中国的外流资金达242亿美元,约占20%。在1988-1994年这7年间,中国外流资金累计达981.20亿美元,如果加上10%的利息,这个时期外流资金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约1100亿美元。②胡光辉.中国资本外逃的宏观分析[J].经济师,2008,(5).《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指出,1988年至2002年14 年间,中国资金外流数额共计1913.6亿美元,年均约127.6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外流资金数额每年递增100亿美元左右,呈明显上升趋势。③“中国外逃官员人员名单照片{资金外流统计}{20年逃了多少}中国大陆外逃官员名单大全”,http://www.goodlucking.cn/newslist.asp?id=2193,2014-12-01,23:01.21世纪以来,仅从曝光出来的外逃“裸官”的案例可见,动辄即有千万甚至几亿元、十几亿元的资金被转移出境。2007年12月17日,世界银行公布的一组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收益高达200-4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官方发展援助的20%-40%,而且大部分被转移到发达国家。④“揭秘中国裸官出逃轨迹”, http://epaper.anhuinews.com/html/sjb/20131023/article_3035671.shtml,2014-12-01,23:00.最近,媒体引用最多的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公职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⑤“中国外逃裸官人均携款500万 最年轻者25岁”,http://business.sohu.com/20131016/n388269928.shtml,2014-12-01,22:50.这相当于平均每个中国人被外逃贪官掠走约人民币610元,大概平均每个贪官卷走人民币5000余万元。⑥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的书中透露:“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判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约占80%,而外逃贪官平均涉案金额近5000万美元。”
腐败赃款外流可归纳为三个去向:一是泰国、缅甸、蒙古、马来西亚、俄罗斯等亚欧国家。涉案金额不大、身份级别不高的出逃人员首先会选择上述国家作为赃款转移地,但风险较大。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较为紧密,例如蒙古,和中国签订了引渡疑犯的双边协议。所以,这些地方往往成为贪官们再次转移的跳板。二是非洲、拉美、东欧等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一些无法直接逃往西方大国的官员,索性蛰伏在那里,过起了隐姓埋名、深居简出的生活;或者把那里作为临时跳板,伺机过渡。三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太平洋沿岸国家。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会将这些国家作为赃款转移的主要目的地。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腐败人员来说,前两种地方是他们不齿的。同时,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也相对容易接纳一个外来者。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该国的绿卡。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先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这也是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①2014亚太经合组织会议出席的国家元首:中国、美国、俄罗斯、墨西哥、越南、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韩国、文莱、印度尼西亚、秘鲁。其他如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泰国是政府首脑出席会议,中国香港为特首,中华台北为领导人特使。占据了赃款外流去向的绝大部分地区,而中国腐败赃款外流是与贪官外逃最终落脚点相一致的,这也正是本文将追回流往亚太国家腐败赃款作为研究对象的初衷。
(二)反腐败境外追赃困难重重
当今世界,反腐败追赃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非洲,每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5%都因腐败而损失,金额高达1480亿美元。尼日利亚前总统阿巴查(SaniAbacha)在任内五年贪污了30亿到50亿美元。南美洲国家秘鲁在2001年到2004年只追回了前情报部门负责人蒙特西诺斯(Vladimiro Montesinos)转移到瑞士和美国等地的1.8亿美元。2007年5月,经过多方努力,美国和瑞士协助哈萨克斯坦追回了8400万美元。在亚洲,菲律宾的前总统马科斯(Ferdinand Marcos)贪污了50亿到100亿美元,菲律宾用了18年的时间才追回6.2亿美元。②“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http://wenku.baidu.com/view/4553342d915f804d2b16c192.html,2015-02-15,21:25.
中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审计署、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外流涉案金额总计有九种版本之多的统计模式下,③马海军,贺小霞.中国海外追逃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社科纵横,2014,(1).中国反腐败机构追回的赃款无从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与实际发生外逃的资金数额相比较,追回的赃款赃物比例总体不高。④张士金.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整个过程不仅涉及到内国法追诉腐败犯罪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措施的严密程度,更是取决于反腐败国际公约、司法协助协定双边条约的履行情况,但核心是赃款流入国与追赃申请国的司法合作实践不够深入、效率不高。
国际上,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博士指出,目前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境外,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并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急迫的现实需要。
(三)中国惩处外逃贪官的决心加大
十八大以后,在中央八项规定与“苍蝇”、“老虎”一起打⑤“苍蝇”危害不可小觑[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11-11,(07).等一系列反腐策略之下,一大批贪官纷纷落马。截止到今年2月,十八大后全国已有78名副部以上官员和军级以上军官落马,包括2015年被宣布查处的4名省部级官员;2014年被宣布查处的副国级及以上官员4人、省部级官员36人;十八大后被宣布查处的军级以上军官16人;十八大至2013年底被宣布查处的省部级官员18人。而曾经位高权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某常委被“立案审查”的事实则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然而,仍然有不少贪官污吏已经连人带款逃往他国,有些甚至已经长达十多年;如今“榜上有名”的前云南省省委书记、国家电力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的高严就是典型的例子。
为此,中央也在体制机制上开始堵截贪腐退路。早在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就明确要求,加大国外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3月,中纪委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通过加大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的思路更为明确。2014年10月,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同时也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黄树贤表示:“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哪里,跑出去多久,我们都要一追到底,将其绳之以法。”同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并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2014-10-29,(01).仅2014年11月份,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至少7次谈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海外追逃追赃等话题。②“习近平一个月7次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国际合作”, http://news.sohu.com/20141124/n406331229.shtml,2015-02-15,21:29.由此可见,境外他国不应当是当今反腐风暴中的死角和避风港,中国政府在反腐上所动的“真格”前所未有。
(四)APEC缔约国多年合作反腐的必然成果
从智利圣地亚哥到中国北京,APEC走过了十年反腐路,“合作打击腐败”逐渐成为各经济体间的共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全方位反腐机制的萌生。2004年,在智利圣地亚哥召开的APEC会议上,智利、韩国和美国共同提交的《圣地亚哥反腐败和确保透明度承诺》(简称《承诺》)援引世界银行的数据指出,“每年由腐败问题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一万亿美元,因此,一个全方位的应对机制亟待建立”。在那次会议上,各经济体领导人一致认为,腐败问题已经危及到亚太地区的良好治理和经济增长,基于此,各经济体签署了《APEC反腐和确保透明度行动计划》(简称《计划》)。根据《计划》,各经济体应建立客观、透明的标准,推进在引渡、相互间法律协助、贪腐款项追讨等方面的地区合作,运用诸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倡议的运作机制,共同打击腐败。
二是从ACT到ACTWG的形成。2005年,为了协调各成员国履行《承诺》、《计划》和APEC透明标准(2002年,成员国领导人同意设定一系列普遍透明标准,各成员国必须采取诸如公布所有法律和规定,并设立行政决策上诉机制等措施),APEC成立了ACT(Anti-Corruption and Transparency Experts’ Task Force,直译为反腐败和透明专家特别小组)。除了上述目的外,ACT还致力于推动引渡、法律协助和执法司法(尤其是资产没收和追讨)等方面的合作。2009年11月通过的《新加坡反腐败宣言》和《APEC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反腐力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经济体之间应“建立法律、执法和监管框架”,并在“全行业反腐文化建设”、“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和“加强公私部门合作对话”等方面达成共识。一年后,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在日本横滨会晤,声明中,各经济体再次提出“努力打击腐败和提高透明度”,具体措施包括利用集体行动打击非法贸易和消除跨国非法网络等。由于反腐工作的重要性,2011年3月,亚太经合组织将ACT正式升级为ACTWG(Anti-Corruption and Transparency Experts' Working Group,直译为反腐败与透明专家工作组),APEC反腐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
三是开展腐败调查起诉合作。2013年6月,由时任ACTWG东道主的印度尼西亚倡议,在中国、美国等支持下,各经济体一致同意在反腐败工作组框架下成立执法合作网络(ACT-NET),并决定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正式成立。根据提交到会议上的ACT-NET职权范围草案,该网络将协助ACTWG决议的履行,开展对腐败、贿赂、洗钱和非法贸易犯罪的调查、起诉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务实合作。2014年,中国担任APEC轮值主席国,在中国的主导下,这一议题更有了实质性进展。8月13日至15日,APEC反腐败系列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等文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萨基(Psaki)说:“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最初由美国和亚太经合组织提出,并得到了当时的东道国印尼、中国和其他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支持。”有了前期奠定的一系列基础,此次APEC会议对于区域性反腐网络的构建以及宣言的发布可以说是水到渠成。APEC秘书处执行主任艾伦·博拉尔德此前曾向媒体透露说,《北京反腐宣言》的提议最早来自于中国领导层,同时美国方面也参与到了提议中。11月5日至6日举行的2014年APEC最后一次高官会,批准了APEC经济体成员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
近年来,究竟有多少腐败资金外流,成功追回多少赃款赃物,一直没有公认的准确数字。公开的媒体资料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审计署、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不同时间发布的外逃贪官数量和涉案金额总计有九种版本之多。综合这些说法,外逃贪官数量在4000-18000人之间,涉案金额在400亿-8000亿人民币之间。尽管这些数据有所差距,仍然反映出我国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现象的严峻。①马海军,贺小霞.中国海外追逃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社科纵横,2014,(01).然而,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我国境外追赃的成效并不乐观。过去10年,我国从美国仅遣返了宋士合、余振东2个人,而宋士合是被劝返的。人民网记者盘点了自2000年以来被成功追捕回国的贪官案例,十五年共追缴赃款101.4亿元。②“十五年追赃100多亿 哪些跑路官员被追回”,http://world.huanqiu.com/article/2014-11/5188173.html 2015-02-13,14:20.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指出,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共计101.4亿元.可见,《宣言》出台前的这种状况显然已不能与当下中国政府刮起的反腐风暴相匹配。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法律依据
1.从国际法层面看
按照追赃的实际效力划分,反腐败境外追赃的依据主要是双边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刑事司法协助类国际公约和互惠原则下的个案刑事司法协助。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两种形式:一是综合性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19项;二是单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有29项。③陈雷.论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方式[J].法治研究,2013,(13)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共签署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48项,除1987年6月5日我国与波兰缔结的第一个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没有明确有关境外追赃的条款外,自1985年8月31日我国与蒙古签署的第二个司法协助条约开始,此后缔结的所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中均含有专门条款规范外逃资产的移交或返还内容。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但这并不意味着,腐败赃款无法追回。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58届联合国大会在2003年10月31日以58/4号决议通过的。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95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签署了《公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公约》。④陈雷.反腐败国际合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06.2006年2月12日,《公约》开始对我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截至2013年10月,共有140个签署国,167个缔约方。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http://fanfu.people.com.cn/n/2013/1009/c64371-23133218.html,2015-08-16,23:55.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公约》谈判和制定过程中,作为腐败资产流出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是通过国际司法合作解决腐败资金的没收和追缴问题;而发达国家最关心的是资金产生的渠道,认为应强化预防措施防止腐败的发生,对合作与资产追缴,积极性不高。⑥“我外交部官员披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内幕”,http://news.sina.com.cn/c/2003-11-12/17352122859.shtml,2015-08-16,23:56.尽管该部法律文件中专章规定了资产追回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公约》在境外资产追回方面的法律强制力和实效性仍显不足,所发挥的作用还受到限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原来我们只是在《公约》的总体框架之内开展国际反腐工作,但是这种合作会受到国际法和一些公约上的限制,为跨境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难度。”①“中美等国将建反腐合作网 秘书处设在上海”, 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4-08/25/content_33329734.htm,2015-02-01,10:55.
2.从国内法层面看
近年来,我国的国内立法逐渐重视腐败犯罪所得的追缴,不仅体现在实体法层面,更从程序法层面对腐败犯罪所得的没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努力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条规定为没收犯罪所得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说这部法律是打击贪腐犯罪、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贪利型犯罪,预防和监控资产流失的一部力作。该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完善了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为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中关于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也成为它的一个亮点。②新《刑事诉讼法》为了配合《公约》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分为四条对这一程序的具体实施主体、对象、条件及其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专门对该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该章共16条,相对于《刑事诉讼法》,主要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解释:第一,扩大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解释》在508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第二,细化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程序,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内容,使程序更加严谨;第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公告的内容。这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能知悉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程序方面也起到了权利告知的效果,同时又有督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归案的意义;第四,明确了该程序的审理方式为合议庭制;第五,细化了执行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方式,最大限度地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会议中也指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设置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落实《公约》并与国内法衔接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实践,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强化证据意识,加大重点案件司法程序推进力度,真正把这个法律武器用好,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③王治国,戴佳.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N].检察日报,2014-09-27.
尽管中国已经和世界上一部分国家或地区签署相关条约等国际文件,国内立法也相应进行了修订,但结合我国追赃实践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外逃贪官大都将腐败资金输送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亚太国家,而这些国家大都没有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已经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于追赃的规定也不够详实;二是尽管这些国家大都签署了《公约》,但由于《公约》软法性质明显,签署国在执行层面都会有所懈怠或保留;三是根据互惠原则的个案指导对外交因素依附过多,成效不稳定;四是对于国外追赃的法律制度了解不深,对于我国已经签署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多边公约等运用不充分;五是国内法关于境外追赃的有关规定与腐败资金外逃的现状不符,与发达国家先进法律规定仍有差距。
(二)反腐败境外追赃的主要途径
长期以来,腐败资产主要流往亚太地区的国家。根据双边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协定)、刑事司法协助类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在亚太地区进行反腐败追赃的途径主要有四种:
一是在开展引渡、遣返等执法国际合作移交逃犯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原中山实业总公司负责人陈满雄、陈秋园(“二陈”)挪用公款案,就属于这种情形。根据我国引渡法第五十一条 、①我国《引渡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中泰引渡条约》第14条的规定,②《中泰引渡条约》第14条“财物的移交”:1.被请求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扣押并在引渡时移交下列财物:(1)可被作为证据的财物;(2)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及在逮捕被请求引渡人时或在此之后发现由该人占有的财物。2.在同意引渡后,如果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脱逃而不能执行引渡,本条第1款所指的财物仍应予移交。3.如果上述财物在被请求方境内应依法予以扣押或没收,被请求方可因未决刑事诉讼临时保留该项财物,或以返还为条件移交该项财物。4.被请求方或任何国家或个人可能对上述财物已取得的权利,应予保留。如果存在该项权利,则应根据其请求在审判后尽快将该项财物无偿返还被请求方。在对“二陈”的引渡中,我国同时向泰国提出了扣押并移交“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请求。2004年5月至6月间,广东省检察机关派员赴泰国开展追赃和取证工作,泰方向中方递交该案部分被扣押财产的清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中方将接收的财物交给中国银行曼谷分行保管,与此同时中方还就“二陈”在泰国的其他财产(房产、债务及投资)的处置等问题,与泰国检方磋商。③我国向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两国尚未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尽管在引渡“二陈”过程中,泰方最终只移交了少部分涉案财产,并未将“二陈”在泰国的赃款赃物全部移交,但“二陈”引渡案是我国根据《中泰引渡条约》办理的第一起案件,对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泰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④“陈满雄、陈秋园被引渡回国 非法挪用资金4.2亿”,http://news.xinhuanet.conm/legal/2008-11/21/content_10390359.htm,2015-02-10,16:50.自此以后,凡发生涉及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引渡的案件,我国在提出引渡逃犯请求的同时,一般都会附加追缴返还赃款赃物的请求。⑤陈雷.论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方式[J].法治研究,2013,(12).
二是由赃款赃物所在国启动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所在国的国内法追缴。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挪用公款案,就属于这种情况。2003年9月30日,李继祥经香港出逃澳大利亚。2005年10月开始,广东省检察机关与澳大利亚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在获知澳大利亚无法直接将李继祥引渡或遣返的情况下,由澳方以洗钱罪对其先行立案处理,中方向澳方提供了李继祥涉嫌洗钱上游犯罪的证据材料;澳方依照《2002年犯罪所得追缴法》的有关规定,由联邦法院对赃款赃物作出追缴没收判决后返还中国。2011年9月14日,外逃8年之久的李继祥因洗钱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决入狱26年。与此同时,澳方将法院判决没收追缴的价值3000万元的李继祥涉嫌犯罪的大部分赃款赃物陆续返还中方。⑥广东外逃贪官在澳洲获刑续:3/4赃款缴至国内[N].人民日报,2011-09-26.陈雷.李继祥案翻开中澳刑事司法合作新的一页——追诉国际合作将成我国境外追赃重要途径[N].法制日报,2011-10-11.
三是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一是由被害单位向国内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作出返还或赔偿的民事判决后,针对转移境外的犯罪资产,可以通过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执行。实践中囿于“先刑后民”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且有关司法解释曾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目前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的追赃将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实现,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因刑事案件的“侵权”行为,单独由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二是即由被害单位向赃款赃物所在国的法院提起确认所有权或侵权赔偿民事诉讼,通过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返还财产。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平案”),就属于这种方式。2001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余振东从香港汇往美国旧金山355万美元犯罪所得,对此,中方借助1998年成立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机制的工作平台、并依据2001年3月8日生效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对“开平案”提出的追缴赃款赃物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2001年12月7日,美国司法机关依据中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刑事扣押的决定,随后启动了民事没收程序。2003年 9月23日,美方将金额为3552701的支票交给中方。①黄风,开平案.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N].检察日报,2009-08-07.
四是启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对境外的赃款赃物作出生效没收裁定后,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国承认与执行。由于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才生效,按照该程序规定,对腐败犯罪行为人进行1年通缉期届满后,还有6个月的公告期,这样从理论上讲,该程序的适用最快也要从新法实施起的18个月以后方能实现,同时还要考虑到庭审期限等其他因素。目前“海外追赃第一案”已经一审开庭审理,该没收裁定将对该程序的实践运行产生重大价值。
在上述追赃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对引渡条约或条款依附性较大,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附带追赃将无从谈起;第二种方式要求被追缴人在其所在国涉罪,如果无法适用外国追缴法,追赃将很难奏效;第三种方式属于民事诉讼领域,其中第一类在我国缺乏立法土壤,操作起来尚不成熟;第二类民事审理期限较长,成效不明显。第四种方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明确写进刑诉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美国、澳大利亚等亚太国家均认可这一方式,但至今尚未有执行成功的司法案例。
长期以来,许多腐败分子携带大量的不义之财,长期逍遥海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状况显然已不能与当下中国政府刮起的反腐风暴相匹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法律依据与追赃方式未能形成合力。《宣言》出台前,中国未能签署更广泛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国际公约;已经签署的境外追赃的法律依据覆盖面不广,未能和追赃方式形成彼此依托之势。二是追赃措施的体系化不强、利用率不高。以往腐败资产追回方式多依附于追逃过程,引渡条约缔结面不广导致引渡或遣返附带追赃不力,劝返强制性欠缺导致成功率不高,适用外国追缴法需要外逃腐败人员触犯外国法律,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实践仍在摸索阶段,违法所得程序尚未经受实践考验,未能形成系统化、高效化、法治化的境外反腐败追赃方式,已经成功的案例大都借助国家外交的力量推进,缺乏进行深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正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东南亚与太平洋地区反腐专员谢尔温·马杰莱西指出:国际反腐合作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建立信任以及合作中确保各方的担忧能否得到解决。②“猎狐行动‘自首通告’到期 可动用国际刑警追逃”,http://news.sohu.com/20141202/n406567650.shtml,2015-02-13,11:21.此前,中国和亚太发达国家在遣返外逃贪官问题上的重大分歧之一,就是无法在分配外逃贪官转移到当地资产方面达成共识。然而,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力度空前,在这样背景下出台《宣言》,宣布成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以下简称:APEC反腐败合作网络),在亚太地区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作为核心内容,对于境外追赃的系统化、常态化和法治化意义重大。
2014年11月7日到8日,APEC外交和贸易双部长会议作为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最后一个协调机制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会上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21个缔约国达成共识,一致签署《宣言》,并以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附件形式对外发表。《宣言》的发表,体现了亚太地区各经济体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共同愿望,翻开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篇章。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商务部长高虎城指出:“在一系列已经达成的合作共识中,最吸引人眼球的则是在中方推动下,今年APEC加大了反腐败合作,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搭建了最大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平台,①“北京反腐宣言搭建最大追赃平台——建立亚太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消除腐败避风港”,http://www.aiweibang.com/yuedu/3076927.html,2015-02-13,11:22.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②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届部长级会议闭幕[N].人民日报,2014-11-09.《宣言》从制度层面,带动亚太各经济体对反腐败境外追赃国际规则的重视,包括中国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就有关双边协助协定和国际公约的签署、修善和落实。
(一)促使亚太各国抓紧签署和完善双边协助协定类条约
《宣言》指出:“鼓励成员经济体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并效法成功范式推进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③北京反腐败宣言[J].商业文化,2014,(31).《宣言》出台后,我国抓紧同经合组织缔约国就反腐败问题展开磋商,抓紧签署和完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截止2015年3月,中国已与39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2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1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签署了124个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并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31个国家的36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62名警务联络官,初步构建追赃国际合作网络。④“中纪委‘追逃办’现场:24小时搜集外逃人员信息”,http://news.sohu.com/20150319/n409990622.shtml,2015-08-18,10:00.2014年11月27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媒体记者会上表示, 腐败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国际社会的公敌,各国都已表明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决心。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保持着密切沟通, 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关合作正在不断加强。⑤“中国同美加澳等国就反腐败国际合作保持密切沟通”,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1/27/c_1113436263.htm?prolongation=1,2015-02-14,13:23.
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双边条约中详细载述了要求缔约国应请求国的请求追踪和确认犯罪所得的资产的条款。追踪和确认资产往往不涉及特殊的司法协助程序,仅仅要求获得一些文件资料,几乎所有的司法协助条约都涵盖了此类事项。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追踪犯罪所得设置了特殊的措施,如澳大利亚司法协助法规定,法院可以签发财产令以获得与财产相关的资料,这种命令要求个人(或金融机构)提供有助于确认或确定外国严重犯罪所得的位置和数量的资料。《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为此,中央高度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全国人大已经开始考虑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充分利用国际法律和国际机制,使腐败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面对法律的惩治。
此前,中国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在遣返外逃贪官问题上的重大分歧之一,就是无法在分配外逃贪转移到当地资产方面达成共识。而美国公司在商业领域的海外贿赂行为也促使其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上有所作为。⑥近期,报道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案件频频出现。生产控制阀的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承认贿赂中石油、中海油等中国企业人员,而制造不干胶的艾利丹尼森公司也因给中国官员回扣、礼物和组织游览而受罚。近期,报道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案件频频出现。生产控制阀的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承认贿赂中石油、中海油等中国企业人员,而制造不干胶的艾利丹尼森公司也因给中国官员回扣、礼物和组织游览而受罚。美国公司在商业领域的海外贿赂行为使美国重视与中国就资产追回方面达成共识。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所说,中国是美国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基于信息沟通、执法合作的需要,美国加入反腐合作网,有利于其在反腐败领域获得中国的帮助。①“专家解析APEC反腐合作:中美一时难缔结引渡条约”,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4-11/5197044_2.html,2015-02-14,11:35.
根据《美国法典》、《爱国者法案》等法律依据,美国对外国的追缴腐败犯罪所得主要有三种方式:执行外国犯罪财产限制令与没收裁决、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程序。从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视角出发,执行外国犯罪财产限制令与没收裁决的方式最为有效,一旦外国的没收裁定被司法部视为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在法院登记,获得与美国司法裁决同等效力,在美国境内强制执行后返还给申请国。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中国经济政治研究中心反腐问题专家安德鲁·魏德曼表示,部分经济外逃人员可能会因为签证欺诈,或违法货币入关的规定而被遣返。移民遣返可能是最快将逃犯逮捕回国的方式。②“‘自首通告’到期 五招继续追逃”,http://news.163.com/14/1202/03/ACE84R8900014Q4P.html,2015-02-13,11:37.
加拿大和中国尚未签署引渡协议,但2013年两国政府已经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根据该协定,如缔约一方的法院认定某项被非法侵占的财物为缔约另一方或其境内的企业、个人合法所有,该方将根据协定和本国法律将该财产返还合法所有人。据此,被贪污、挪用的国有资产,被挪用、诈骗的企业和个人财产,如能证明合法所有人,将会被返还。之前,加中两国政府曾分别在2012年5月和2013年6月就签订一项分享并返还没收资产的协议开展了两轮谈判。加拿大总理哈珀在2014年11月访华期间,曾在北京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谈,双方同意将加强在追捕逃犯及追赃方面的合作。③“中加合作追逃追赃 加国做法:赃款退回但贪官留下”,http://edu.163.com/14/1218/10/ADO76S6E00294III.html,2015-02-13,11:39.
近期,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反腐合作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谢尔温·马杰莱西此前评价说:“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联合追讨中国海外贪官资产的行动,已成为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成果的典型案例。”据报道,澳大利亚当局近期将查封中方通缉的七名经济逃犯资产。澳方警察还称,潜在嫌疑人还包括一些已经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的人。澳大利亚对腐败收益进行追缴主要依据的是《犯罪收益追缴法》,通常须经过追踪调查、冻结和追缴的程序来实施。追缴程序包括刑事没收、民事没收和罚金三种独立方式。其中以冻结令为基础的没收令可以针对“外国的可公诉罪”签发。即在外国实施的并且受到外国主管机关追诉的、侵犯外国法律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所得收益,如果该犯罪行为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将得到澳大利亚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执行。澳联邦政府设立了“被罚没资产帐户”,专门接受根据没收令、罚金或者其他形式追缴或罚没的财物,并通过该账户将犯罪收益或罚金返还给请求国。澳大利亚著名反腐败和反贿赂问题专家罗伯特·瓦尔德表示,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被认定为逃犯,逃往别的国家,但是中国并没有与这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追捕此人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发出最高级别的通缉令,即红色通缉令对逃犯进行逮捕。
新加坡作为亚洲廉洁程度最高的国家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指导手册和纪律条款》、《预防贪污贿赂法》、《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公务员惩戒规则》、《防止贪污法》、《财产审核法》和《中央公积金制度》等。1988年3月颁布的《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没收贪污所得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具体执行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其指出,如果侦查已经开始进行,但与贪污有牵连的人在被控诉或判决前死亡,或在侦查开始后的第6个月结束期内找不到该人,或他不履行被引渡义务,那么他将被作为潜逃的贪污犯,法庭有权下令没收上述人的财产。至于那些被认为是在潜逃后而死亡的,只有在6年内被起获的财产,才可以没收。④樊崇义,王建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302.由此可见,尽管新加坡与我国之间尚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新方国内法有成熟的腐败资产追回没收制度,新方又是《公约》和《宣言》的缔约国,这就为追缴我国转移新加坡的腐败赃款赃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2014年,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鲸吞亿元国有资产潜逃新加坡一案的开庭审理,就拉开了我国首次运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新加坡进行境外追赃合作的序幕。
(二)促成缔约国落实APEC境外追赃的有关国际公约
《宣言》对APEC缔约国在《公约》框架下,丰富境外追赃的合作机制相当重视,提出要:“进一步发掘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亚太经合组织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等现有国际合作倡议推动双边反腐败合作的潜力。”①“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正式运行——APEC部长会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N].南方都市报,2014-11-09.由于APEC缔约国大都签署了《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在境外追赃的司法协助类双边条约、多边公约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各国充分运用《公约》等有关境外追赃的规定,发挥《公约》在境外追赃中的作用,也是此次《宣言》的重点内容之一。
《公约》第五章51条-59条对资产追赃进行专门论述。资产追回方式是其中最重要内容,是关系境外追赃能否实现的关键。《公约》规定了两类境外追赃方式:一是直接追回方式,又称为直接措施方式,是指请求国的腐败犯罪资产被转移到被请求国,请求国通过本国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这些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②吴高庆.论直接追回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机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为研究视角[J].河北法学,2005,(11).二是间接追回方式,又称为间接措施方式,是指当一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没收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后,再返还给另一缔约国。③吴冠宇,吴高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65.间接追回方式大多是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启动没收令,又称为刑事诉讼的方式。④李翔.反腐败国际刑事合作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6.由于刑事诉讼方式相对于民事诉讼方式有其独特优势,如追缴力度强、信息共享广等。《公约》中的各缔约国主要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来实现境外追赃即利用间接追回方式。⑤陈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资产追回制度[C],《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八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7.在上述两种途径中,民事途径的资产追回关系可能发生在国家与私人之间或者私人与私人主体之间,体现为超出一国范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应该遵循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试图通过赋予资产追回国在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没收程序第三人权利的方式来解决资产追回问题,为资产追回提出了一个私法解决问题的思路。刑事途径主要发生在国家之间,强调国家以公法主体参与其中,资产追回法律关系体现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资产追回或返还行为是国家行为,因此应该遵循国家之间的活动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试图通过国家之间的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来解决资产追回问题,为资产追回提出了一个公法解决问题的思路。至此,一个以私法追回方式(民事途径)和公法追回方式(刑事途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资产追回法律机制在国际社会中得以形成。
以前的问题是,国际法律基础的不断丰富并不意味着资产追回行动就一定能够获得成功。事实上,尽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于2005年12月4日生效,但是,2010年以前还没有缔约国利用《公约》规定的制度进行资产追回的实践。此前虽然部分国家已经开展了资产追回的实践,但依据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资产所在国的国内法,如菲律宾追回马科斯腐败资产、尼日利亚追回阿巴查腐败资产、秘鲁追回藤森和蒙特西诺斯腐败资产、海地追回都瓦列腐败资产等。⑥张士金,李年乐.对资产追回现实困境的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公约》遭遇国际合作上的制肘,为跨境追赃的执行造成了一定难度。如资产追回国必须寻求资产所在国的司法协助才能实现跨境跟踪并确认、扣押或冻结腐败犯罪资产。
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加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衔接,如修改引渡法等国内立法,使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问题上的规定和要求相衔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表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适时确立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实现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资产追回规定的衔接,有利于我国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腐败犯罪资产。同时他还建议,确立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主体的多元资产追回机制并探索组成国家层面的境外追逃追赃特别侦查队伍。①“专家建议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支撑境外追逃”,http://news.china.com/domesticgd/10000159/20150420/19555048.html,2015-08-16,22:51.如今《宣言》的出台,使中国主导建立的执法网络可以视作落实《公约》的具体举措。正如庄德水分析:“以往,我们的反腐合作协议多是和发展中国家达成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的协议比较少,而官员外逃往往又把发达国家作为目的地,这给我们打击贪官外逃造成了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建立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以下简称:APEC反腐败合作网络),有助于与他国合作阻断贪官外逃的出路,及时追讨相关资产。”②“我国加大境外追逃力度 与多国建立反腐合作网”,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921/c1002-25701559.html,2015-02-14,15:01.
与此同时,各缔约国也更加重视审视腐败资产对本国和他国带来的危害,纷纷加快内国法与《公约》的衔接并加大司法实践的执行力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都在积极回应与我国提出境外追赃追逃的刑事司法合作申请,经合组织(OECD)副秘书长、代理首席经济学家玉木林太郎对此表示由衷赞赏:“‘老虎’、‘苍蝇’一起打,这一提法已被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铁腕惩腐,赢得本国民心,赢得世界声誉,以行动传递出严厉打击腐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决心,是反腐败的典范。”俄罗斯总统办公厅官员埃琳娜·波多尔科说:“中国的反腐败工作走出了自己的特色和道路,成绩有目共睹。”新西兰严重欺诈办公室金融市场与公司欺诈部副主管瑞贝卡·罗尔斯熟悉东方文化,她表示,中国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真正承担起了大国的责任,为其他经济体树立了榜样。
自2014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同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召开,习近平强调,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紧接着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部整合成立国际合作局,加强国际合作、切断贪官外逃之路的思路更加明确。8月14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高层研讨会上,黄树贤指出,我们愿在“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下,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内涵,提升合作水平;把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进一步采取务实措施和切实行动,在交换案件信息、追缉外逃贪官、追缴腐败资产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③“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高层”, http://news.sina.com.cn/c/2014-08-14/172530685776.shtml20150214,19:08.《宣言》的出台,促使国家层面通过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协调机制,整合检察、外交、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等资源,中央主管机关和地方办案单位各司其职,各方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司法实践成效显著。
(一)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近期,最高检高度重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把该项工作摆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采取了8项切实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初见成效。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其中涉嫌贪污犯罪11人,涉嫌贿赂犯罪的31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 人。同年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通告》)。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来,已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有16人,1000万以上的4人。①“吉林省国税局原局长劝妻回国退赃3500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0655138,2015-02-15,10:22.
二是加大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重要关系人的政策和心理攻势,动员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涉嫌共同受贿犯罪的张某,系吉林省国税局原局长孙云志(正厅级)的妻子。孙云志某受贿犯罪案发后,张某潜逃美国。专项行动开始后,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向孙云志宣讲《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帮助其分析形势,晓以利害。在检察人员规劝下,孙云志主动给妻子张某写信,要求其配合调查,促使张某携儿子一同回国,并将转移美国的3500万元赃款全额转回国内退赃。②“职务犯罪国际追逃49人归案 原国税局长妻子退赃3500万”,http://bj.people.com.cn/n/2015/0119/c233086-23609393.html,2015-02-15,10:15.截止2015年1月20日,“猎狐2014”行动中,投案自首390名;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投案自首有36人。境外追赃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标基本实现。
三是消除信息壁垒,实现境外追赃追逃资讯的大数据共享。最高检与公安部建立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将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与公安机关开展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有机结合,形成合力。2014年9月18日,潜逃印度尼西亚的上海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押解回国。同年12月16日,潜逃泰国的广东犯罪嫌疑人郑某等7人被押解回国。2015年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助理、“猎狐2014”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孟庆丰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通报,自2014年7月至12月底,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共从6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③戴佳.3个月成功劝返或抓获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N].检察日报,2015-01-20.其中,外逃人员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08名,潜逃境外10年以上的117名,缉捕归案290名, 潜逃时间最长为23年,潜逃10年以上有3人。
四是排查潜逃犯罪嫌疑人底数,逐个案实件实行全程追踪调查。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平行对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金额、情节以及潜逃的具体经过、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确定追逃追赃的主攻方向和重点,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劝返和执法合作等多种措施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符合条件但尚未办理上网通缉的一律办理上网通缉;符合国际通缉通报条件的,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尽快办理;建立“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的追逃追赃专案调查机制。
五是发挥前沿地区范式效应,调动各地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黑龙江、云南等省加强与临近国家和地区执法部门在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广东、浙江等省发挥侨乡和联系港澳台的区位优势,向海外商会、华侨华人组织邮寄《通告》,向在逃人员家属深入宣传《通告》精神,共同规劝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2011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抓获、劝返、移送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10人,特别是先后远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成功劝返涉嫌挪用公款3000万元、潜逃8年之久的林丽冰;成功协调境外司法机构判处挪用公款4000万元的李继祥监禁26年,并追缴3000万元赃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④“广东检察机关追逃追赃3年为国家挽回损失2.3亿”,http://www.spp.gov.cn/zdgz/201410/t20141030_82798.shtml,2015-02-14,22:49.
六是切实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作,建立健全国际追逃追赃机制。最高检与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加强磋商,拟定追逃追赃名单和追逃程序,开展积极和务实的追逃追赃协作。2014年10月21日,澳大利亚警方宣布愿与中国联手查没中国贪官在澳大利亚的非法资产。中澳警方还就一份优先处理名单达成共识,名单从“一份不到100人的大名单”选出,确定首批经济犯罪嫌疑人名单,虽然中澳两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但两国均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可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考虑相关引渡请求,而《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通过,将再次为亚太反腐合作多添一道快速通道。
七是加强防逃机制建设,重视对重大案件嫌疑人及其他可能潜逃人员的资金和行踪监测监控。目前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案件已大幅减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把这项工作摆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采取了多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如重视对重大案件嫌疑人及其他可能潜逃人员的资金和行踪监测监控。目前,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案件已大幅减少。①“最高检: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案件大幅减少”,http://www.spp.gov.cn/zdgz/201501/t20150119_88387.shtml,2015-02-14,22:42.
八是积极探索开展对潜逃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没收工作。最高检对携款潜逃境外时间长、数额大、职务高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和10件境内潜逃案件挂牌交办,强化直接指挥和督办。目前,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0件境外追逃案件中已有1人回国投案自首,10起境内追逃案件中已有4人被抓获,5起申请法院审理。此外,各省级检察院按照要求,在普遍调查和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对66件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和149件境内潜逃犯罪嫌疑人挂牌督办,掀起强大的追逃追赃攻势。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有四个特点。一是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开展劝返工作成功率较高。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中,经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重要关系人开展劝返工作,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36人,占73.5%。二是在潜逃境外人员较多的地区和华人华侨群体中开展追逃追赃攻势效果较好。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生活在国外的华人社区,依靠乡邻接济度日,一些逃犯彼此联络、感情慰藉,在潜逃人员集中的地区和华人华侨群体中开展追逃追赃攻势,往往能够形成连锁效应。三是境内抓捕与开展国际司法协作相结合效果好。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中,通过开展边境地区国际司法协作、境内追逃与境外协作抓捕相结合,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13人,占26.5%。四是切断境内外经济联系,追逃与追赃相结合是促成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重要条件。
根据公开资料来看,江苏省的“猎狐”人数最多,为57人,其次是浙江省,抓获52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广东省位列第三,抓获42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还实现了在非洲、南太平洋、西欧等地追逃工作的新突破。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8年至2013年,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其中,2011年,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2013年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无论是公安部的“猎狐行动”还是最高检的专项行动,目标都指向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以及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这些亦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此反腐败力度并非“中国特色”。根据保守估计,全球发展中国家每年有200亿至400亿美元被非法转移。此前,在APEC会后习近平与奥巴马对话中,美方同意继续在追逃追赃等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11月10日至1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期间,习近平与奥巴马举行了深入、坦诚、建设性的会谈。11月11日,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表闭幕辞指出,我们大力推动亚太反腐败合作,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就追逃追赃、开展执法合作等达成重要共识。②“‘反腐外交’:构建亚太地区国际反腐新秩序(1/6)”,http://picture.youth.cn/qtdb/201502/t20150209_6467190.htm,20150214,18:59当日晚,习近平在中南海同奥巴马举行会,双方同意继续在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禁毒、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等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11月15日-23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期间,习近平访问澳新,均将与两国加强司法执法、追逃追赃、打击腐败犯罪等领域合作列为重要合作内容。与会成员领导人一致同意,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
(二)“海外追赃第一案”①“聚焦‘海外追贓第一案’:對外逃官員釜底抽薪(圖)”,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n/2014/1006/c70731-25780622.html,2014-12-12,20:53.的庭审为境外追赃的程序化建设开创了先例
根据以往的实践经历,我国开展境外追赃合作主要依附于追逃国际合作。即针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引渡或遣返过程中,在移交案犯的同时一并将缴获的犯罪物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等赃款赃物随附移交或返还。实践中,却鲜有仅依据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含有刑事司法条款的国际公约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案例。然而,近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后的李华波“海外追赃第一案”的庭审判却为此提供了鲜活的案例,紧密地切合了《宣言》出台的法律效果,对境外追赃制度的探索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出,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因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申请法院追缴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其违法所得共18项,其中16项为新加坡方面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李华波在国内的一辆汽车和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共计价值545万余新元(折合人民币约2680万元)的财产,除其二人用于全球投资计划的150万新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此外,他因在新加坡收受近百万元人民币的赃款,去年4月还被当地法院判处了15个月的监禁。
庭审的焦点包括三个问题:一是李华波是否涉嫌贪污、贪污事实是否成立;二是申请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是违法所得、是否是涉案财产;三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证据上是否成立。如果法院裁定对李华波转移的赃款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的话,尽管中新两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但是新加坡将依司法协助协定,对国内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予以认可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没收李华波转移境外的赃款赃物,帮助中国追回潜逃官员违法所得。因此,复旦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说,尽管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均认可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李华波演绎了外逃贪官的犯罪轨迹——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者不辞而别,藏匿国外寓所,获取身份。从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发布公告,到最终开庭审理,这起“海外追赃第一案”横跨两国,耗时长达1年半。“中国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大量的手续、文件往来。”在《宣言》出台之初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之际,李华波案件的一审宣判,是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首次实践检验,意味着中国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迈出实质步伐,充分体现了中国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决不允许潜逃贪官在刑罚上逃避制裁,在经济上得便宜的决心。
“海外追赃第一案”的审理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在境外追赃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除了顺应反腐败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外,更重要的是我国为之修改和明确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初步构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追赃的国内法律体系,特别是使得我们在反腐败境外追赃方式上很大程度上已经与国际法实现了对接,然而同时又有更多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因为单纯的资产追赃只是境外资产追回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现实中的境外追赃是一个从预防监测再到资产返还的一个完整的国际合作链条。因此,要更好地实现境外资产追赃,必须要同时对相关的各项配套措施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已经确定了针对境外资产追赃的专门的刑事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情况下。当前中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水平和实施力度还远远不能与国际接轨,要想提高资产追赃的成效,有效地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必须在这些配套的措施上对其进行完善。
(三)推进各经济体对APEC反腐败合作网络的建设
境外追赃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宣言》中也处于核心地位。《宣言》总共1500字余字,在加强亚太地区反腐败合作8项具体行动中,首先就强调:“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考虑在本经济体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并在前三项中均提及“追赃”字眼,着重指出:重申拒绝庇护涉腐人员的承诺,并通过采取引渡、司法互助以及追还赃款等方式来落实。考虑引入国内立法,赋予追赃措施更多的灵活性;并力争加快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APEC各经济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依据各国法律法规,对涉腐政府官员以及涉案赃款的跨境流动等信息实现共享。
《宣言》不仅涉及资产追回的法律依据和追回方式的一般规定,并且突出了更加灵活的整合宗旨。从制度层面看,可以将《宣言》归纳为“4+5+2”模式,包括追逃主要做法有4种,分别是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追赃主要做法有5种,分别是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APEC反腐败合作网络有2个部分,分别是组成结构和工作方式。
APEC反腐败合作网络又叫“ACT-NET”,于2013年6月由时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轮值主席的印度尼西亚反腐败委员会首次提出,获得各经济体的一致同意。为此,中国积极推动ACT-NET的建立,提出职权范围文件,ACT-NET的职责定位、组织结构、工作机制等举措。2014年11月6日,APEC秘书处执行主任艾伦·博拉德在APEC秘书处召开的吹风会上曾透露,《宣言》将设一个由APEC各经济体反腐机构组成的机构,实现在特定案例上的信息共享。中纪委于同月9日公布的《宣言》中也明确,“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设立秘书处以负责网络的日常运行,并期待这一网络早日建设成为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非正式合作机制,从而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
“ACT-NET”共分两个部分:一是组成结构。主席由每年的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担任,联络人由秘书处担任,反腐败执法人员约80人,参与部门由监察部、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组成;二是工作方式。包括日常联络和信息共享;调查、起诉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务实合作;借鉴作法,分享经验;加强培训,提升能力。据悉,目前,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已经正式运行,秘书处ACT-NET办公室首年设在中国,并由中国担任今年的轮值主席,而中国监察部相应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ACT-NET由APEC各经济体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在反腐败工作组框架下设立,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ACT-NET第一次会议不仅交流了各经济体在腐败人员引渡、遣返、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方面的相关操作程序、方法和案例,还探讨了未来在执法合作网络框架下开展国际追逃追赃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以前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会判贪官死刑,从人权角度考虑拒绝引渡,让贪官逍遥法外。有这样一个合作网络之后,有助于我们和不同国家之间实现信息上的共享,一旦发现有贪官外逃信息和资产转移行为,可以对其进行人身上的限制,同时对外逃贪官产生强大的司法威慑力。庄德水认为:“根据这个网络,我们可以要求美方提供一些支持,比如对外逃贪官的资产进行冻结,在人身上采取一些限制手段,同时提供一些司法上的帮助,促进腐败案件的侦破。简言之,就是‘把人控制住,把钱留住’,为中方的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①“中美将建反腐合作网 ‘控钱留人’惩贪官”,http://www.dqdaily.com/shishi/2014-08/25/content_2269862.htm,2015-02-13,11:58.
201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②戴佳.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N].检察日报,2015-01-20.
腐败资金是外逃贪官在国外的主要生活来源,贪官外逃带走巨额资金,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宣言》的出台,从宏观层面对境外追赃进行了系统规划,取得了短期的成效。但真正使境外追赃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需要不断从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等微观方面进行完善。
(一)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反腐败追赃要见实效,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支撑。因此,在充分领会《宣言》宗旨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宣言》的法律属性,健全和规范相关的诉讼程序制度,综合运用各种追赃方式,抓紧形成使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防控机制。③“习近平强调: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http://news.163.com/14/0906/10/A5EVNS2P00014SEH.html,2015-08-18,15:09.
一是借助百人红通契机,适时调整引渡法。结合中国最新发布的全球通缉百人名单引起的国际效应,④“中国发百人红色通缉令 ‘女巨贪’杨秀珠排第1”,http://news.youth.cn/sz/201504/t20150423_6594331.htm,2015-08-17,0:56.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加大引渡、遣返逃犯力度,同步请求移交赃款赃物。目前,2000年12月颁布的引渡法已略显滞后,无法满足境外追逃追赃需求,建议时机成熟时进行修法,⑤冯殿美,王芳.反腐败犯罪国际引渡合作机制研究——基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1,(02).提高引渡成功率。另外,为了寻求全球范围内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中国应当尽量以双边条约形式将引渡机制法治化,减少引渡实践中的政治性与行政性,构建符合国情的主动引渡机制。如借鉴美国和泰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做法,采用灵活变通方式,克服死刑不引渡等条款障碍。
二是熟悉外国追缴立法,加大反洗钱监控。加强国际合作,密切关注逃犯海外境况并熟练适用外国追缴法,由被申请国启动犯罪所得追缴法追缴或没收腐败资产。如《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关于赃款的追踪调查、冻结和追缴的程序的规定。同时,综观各国的反洗钱立法,犯罪情报收集和处理的规定始终居于核心位置,不少国家都有关于金融情报的专门立法。①如加拿大《犯罪收益可疑交易报告规则》(2001年)、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构成、组织与独立法》(1993年)、韩国《金融交易报告法》和日本内阁《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法令》等;澳大利亚虽没有反洗钱法,但有《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规则》(1999年)。为此,我国应适时修订反洗钱法并以洗钱犯罪为切入点,即资产所在国以进入本国的外国腐败官员构成洗钱罪为由,通过刑事调查证明腐败资产与洗钱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由资产所在国启动没收程序。如瑞士高等法院的一份判决中所说:“如果依靠外国刑事程序结果来启动洗钱调查,将阻碍打击资金非法转移。”②Swiss Supreme Court. Judgement of September 21.1994[R].La seaming judiciary(1995)308.
三是探索民事没收制度,使之与刑事没收制度形成合力。美国民事没收法的要求只是:有财产在美国,且该财产与犯罪有关联,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当有满足“或然性平衡”证明标准的证据证明该财产来源于犯罪或者非法行为时,法院便可以签发没收判决该财产。③Cf. Evaluation of laws and systems in FATF members dealing with asset confiscation and provisionalmeasures[R].FATF.同时,相关追缴活动完全由美国主管机关自主地决定和实施,不要求得到外国司法机关对相关资产作出的扣押或者没收决定。因此,汲取美国民事诉讼没收制度的先进经验,对将来修订的《民法典》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是《宣言》中明确提出的一种境外追赃方式,也是今后反腐败境外追赃的主要法定方式,依法运用好将会为国家挽回大量流失境外的资产。因此,如何使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对此做出进一步细化的前提下,依据《公约》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增加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的利益分享机制,关于分享收益的数额和比例,若两国存在“分享”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则优先适用双边或多边协议,若不存在,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五是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腐败没收裁决制度。日前,司法部正牵头起草《刑事司法协助法》,内容主要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对象、方式和条件等。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规定的国际通行标准,结合我国实际,就移交物证、合作没收所得的资产处置等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在司法对待的原则下,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或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判决的效力是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能否得以高效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司法实践的规范化
追赃难于追逃,防逃难于追逃。阻止腐败贪官外逃前将其在国内收敛的腐败资金流往国外,切断贪官外逃后路,必须从工作机制层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跨越追赃追逃的壁垒和难关,为该程序的执行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制度,在落实《宣言》的行动中掌控话语权。具体就是落实“一主体”、“三流向”、“两库”和“三能”。
所谓“一主体”就是按照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境外追逃追赃要最终取得成效,必须严格遵从司法合作的国际规律和规则。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刑事司法协助法或引渡法都明确规定,检察官是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主体,并确立了检察官主导国际合作的原则。我国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法律均作了相关规定。以我国缔结的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例,各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指定司法部的同时,指定总检察署作为中央机关(如俄罗斯、葡萄牙等国),可以直接开展国际合作,目前有13个国家;二是指定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但这些国家的司法部长往往兼任总检察长或司法部内设检察部门,其国际合作主要通过其内设的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委任的检察官开展工作。总之,通过发挥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司法合作中的职能作用,尤其充分运用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境外追逃追赃,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所谓“三流”,就是对涉逃涉赃的人员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强预警监测和互通共享,对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实现高效识别及痕迹管理。加强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关于腐败官员及其资产的信息共享,使双方形成互动,顺利启动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所谓“两库”,一是追赃追逃典型案例库,二是侦查缉捕工具方法库,以便各国专业人士分享操作经验,加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所谓“三能”,一是司法实践能力,如对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执行,强化对腐败罪犯进行缺席审判、没收违法所得等国际通行司法打击;二是国际谈判能力,如借《宣言》之余热,与美、加、澳等APEC成员国在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反洗钱等领域的谈判加温,促使更多“避罪天堂”关上大门;三是精确打击能力,对外逃贪官的主要目的国和重灾区实施定向合作。既然那些干了坏事的人能在太平洋两岸游走,在互联互通的“新常态”里,我们也应更有底气、更有办法把他们“请”回来,接受迟早要来的公正审判。
腐败资产境外追赃作为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应对性措施,起步较晚。在世界范围内,对追回资产方式从国际间认可到有效执行的层面,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各国虽有一些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成功做法,但相对腐败资产跨境转移情况及金额,真正追回的比例较低。就我国而言,腐败资产跨境转移情况日趋严重,而成功追回的案例则屈指可数。《宣言》的出台,短期内迎合了国内反腐败的潮流,在追赃追逃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明显成效,李华波、杨秀珠等人被遣返,一定程序上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贪腐资产追回的困境。但从长期来看,加强《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发挥《宣言》的长效作用,根据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国际合作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尝试摸索出一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通过国际合作控制腐败犯罪资产的机制,即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对犯罪资产进行“合作-没收-返还”,以期通过在犯罪资产没收事宜上展开有效的国际合作,以打击“物”的方式来促进国际社会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控制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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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 睿,韩 静
On the Influence of Beijing Declara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 on Chinese Overseas Recovery of Ill-gotten Gains
Han Li
(Guangdong People's Procuratorate,Cuangzhou 510623,China)
Since Asian-pacific region has become the major place for the corrupt personnel to transfer the illicit money and goods, China will use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APEC and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s among member countries to continually cooperate with APEC member countries in the aspect of fighting corruption and recovering ill-gotten gains,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hina's practice of hunting corrupt criminals according to laws. In the past, the achievement of overseas recovery of ill-gotten gains is not satisfying due to the lack of legal basis and means of law enforcement, low efficiency of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more focus on corrupt personnel and less on ill-gotten gains. In December, 2014, the implementation of Beijing Declara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 aims to solve this tough problem by means of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overseas recovery of ill-gotten gains among member countries and integrating the means of recovering ill-gotten gains. After analyzing the background, the changes in countermeasures and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measures, we can easily find that Beijing Declara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 will generate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overseas recovery of ill-gotten gains and therefore will surely provide a powerful guarantee as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on anti-corruption campaign.
anti-corruption; overseas recovery of ill-gotten gains; Beijing Declaration; influence; perfection
2016-11-12
201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科研项目“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制度研究”( GJ2016D26)
韩利(1978-),男,河北石家庄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一级检察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DF793
A
1009-3745(2016)06-00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