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的自由与责任析论

2016-06-04 17:54崔雪茹易立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3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自由责任

崔雪茹 易立

摘 要:道德自我意识一旦走出意识的羁圈,便进入道德实践的领域。如果说,道德自我意识中的自由意志,仅为道德实践中的自由提供了认识上的可能性的话;那么,道德行为本身则是为实现这种可能性而作的努力。这个努力的结果是道德自由的真正实现。然而,由于道德生活实践领域的复杂性,道德行为实现真正自由的选择,并在这个自由选择中造就完美人性的理想的追求,总显得极为艰辛和曲折。道德行为的自由恰恰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自由的条件下实现的。

关键词:道德行为;自由;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3-0048-05

一、行为与道德行为

“行为”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却有着许多包含歧义的概念。但无论如何,动物只有动作而没有行为,行为是人所特有的。因此行为从本质上讲,通常是指人类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有目的性的活动。

因而,行为首先要主体有自由的意识,然后在这种意识支配下表现为客观的活动。《荀子》有云“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为”(《荀子·正名》)。这里的“虑”是意识,“为”就是行为。可见,在古代人的思想认识中“行为”就是在一定意识支配下的活动。

人类的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类型,大致可以把行为划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法律行为、艺术行为、宗教行为、道德行为,以及日常生活行为等。伦理学研究其中的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之间道德意义上的联系。

在人类复杂的行为活动中,有些行为具有道德意义,有些行为则不具有道德意义。所以在人类生活实践中唯有那些在一定道德意义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才称为道德行为(或称伦理行为)。因而构成道德行为的特征有如下两方面的规定性:其一,道德行为必须是基于对他人和社会的一种自觉的道德认识基础之上。没有这种自觉的认识,就不能构成道德行为。因此,稚气未脱的儿童以及精神错乱者等,尽管作出在一般人眼中可作善恶评价的行为选择,但这行为本身不构成道德行为(伦理学中通常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其二,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亦即是说,作为道德行为必须是由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自由地作出的抉择,倘若是一种“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善”或“恶”的选择,这并不构成道德行为,因而也不承担道德责任和享受道德荣誉。

可见,道德行为尤其强调意志在实践中能自由地进行选择。没有自由选择,就没有道德行为。也因为道德行为是道德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它和其他行为不一样,道德行为总带着“善”的价值属性。换言之,道德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行为。在这里可以把价值理解为道德上“好”的和“善”的。道德行为之所以有价值,那是因为道德主体的行为只要是道德的(即“善”的),其本身对社会,对他人和对自我就具有某种有用性。这种有用性表现为一种道德价值,不仅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能促进道德行为主体自身品格和精神境界的提高,从而造就理想的人性。

显然,道德行为的价值大小是不一样的。决定道德行为价值大小的主体原因是人的道德境界的高低,道德行为选择自觉的程度以及人自身的处境。而这一切都是以人的自由意志对道德的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础的。决定道德行为价值大小的客观原因则是该行为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和效果。这其中,高尚的道德行为具有不朽的价值,能震撼千千万万人的心灵。这就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方面还要大。

二、自由、限制和责任

如上所述,道德行为的选择无疑是道德主体意志在实践中的一种自由抉择,选择本身就意味着行为主体可以在几种客观存在的可能性中自主地择其一而行之。如果你别无选择,你只是被迫地行动着,那你也就没有道德行为。

但显而易见的是,道德行为的这种自由选择在实践中又是受必然性制约的。这个必然性的制约至少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任何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尤其是当历史环境尚未提供行为选择的客观可能性时,任何道德行为的选择都无从发生。在专制的社会中,人们无法自由选择实现自我。

其二,道德主体认知、情感、意志诸品格的限制。主体自身的人格(即认知、情感、意志的统一)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也是制约道德自由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人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下,不同的道德主体会有迥然不同的道德行为选择,正是在这种不同的选择中,人们道德境界是高尚还是卑劣,是伟大还是渺小随之展露出来。

其三,道德规范的限制。这构成道德主体行为有选择中最常见的限制。道德规范往往内化为主体的一种义务感和良心,无时不对行为主体发布“应该”和“不应该”的道德命令,这种以限制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命令,无疑是最普遍又最深刻地存在于人性的自我规范中的。所以,道德行为的选择是自由和限制的统一。换言之,我们是在对意志自由和外在必然性关系的正确把握中实现道德行为的抉择的。

这样,在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中就有必要反对两种片面性的追求:一种是机械决定论。认为人的道德行为注定受外在必然性的限制,一切都是预定的,人别无选择。这种观点必然导致放弃道德的自觉规范,从而放任人性走向善的反面。这种机械决定论是根本错误的。我们知道人作为一种动物也是一种必然性,如果人别无选择,那人就只能与动物为伍了,可事实上人远比动物要尊贵,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由是人选择道德对自我人性进行了规范。另一种片面性是绝对自由论。认为人的意志在道德行为实践的选择中具有绝对的自由。就如存在主义者萨特声称的那样:“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可事实上,连萨特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种自由从不能真正实现。无论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是在道德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不管是机械决定论还是绝对自由论,其表现形式尽管不同,但最终都是殊途同归,都导致否定道德行为本身。

因而,实践唯物主义关于自由与限制的理论,才是解决道德选择中意志自由问题的理论基础,也才能解决这样或那样行动的客观可能性与作出独立决定的主体意志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正如列宁说的那样:“决定论思想确定人类行为的必然性。推翻所谓意志自由的荒唐的神话,但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恰巧相反,只有根据决定论的观点,才能作出严格正确的评价,而不致把一切都推到自由意志的身上。”[1]

如果对道德行为实践作进一步的探究,那么还可以发现,对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最大限制来自道德的责任。

对于道德的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曾颇多论及。他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当然是自由的,可称之为道德行为的必须不仅是行为者深思熟虑的结果,而且也必然是行为者自由选择的自愿行为的结果。因而,“善”在于我们自己,“恶”也在于我们自己。人自己对自己的“善”或“恶”的后果负责。在他看来即便是某些被迫行为,也只是表面看来是被迫的,实际上行为者依然是自由选择的。如歹徒要你抢钱,如果违抗则就会被杀死。即使在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我们可以违抗歹徒的胁迫而选择死。因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依然要对抢钱的“恶”行负道德责任。

萨特同样表述了相似的思想。他认为,人一方面是绝对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人又必须对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他说过“人要为自己所作的一切承担责任”。他在《存在与虚无》里甚至这样认为:“如果我被迫征调去参加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就是我的战争,因为我随时都能够从中逃出,或者自杀,或者开小差,由于我没有从中逃离,我便选择了它。”[2]因此,尽管战争是好战分子策划的,但我们每一个哪怕是被迫的参战者也应负道德上的责任,因为这也是我们自己选择的结果。

两位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道德自由选择与道德责任之间关系的论述是深刻的。但是,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萨特,他们都赋予道德主体过于沉重的责任。尤其是萨特,他甚至宣称一个普通的德国士兵也须对整个法西斯战争承担道德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其结果是使道德责任变成一种自由选择的“包袱”,而且这个沉重的“包袱”往往要被任性地抛弃,从而使责任走向反面:变成了没有任何责任。

对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正确解决是把握道德责任的关键。自由与责任不可分,道德自由事实上是一种道德责任的可负状态,道德责任应该成为道德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责任作为一种必然性的东西,是自由所必须把握的。因而,道德自由包含道德责任,道德责任体现道德自由。我们强调道德行为选择中的意志自由。其目的就是要使人通过自觉意识到主体地位,从而自觉意识到自己的道德责任。人正是在道德责任中体现其道德价值和尊严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道德选择中的自由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因而在这其中人对自己道德行为所负的责任也是有限度的。因此不能像萨特那样无视社会条件的限制,把一切责任无情地加之于个人身上,使个人在这种责任感的重负下陷入无穷的烦恼、孤独和绝望之中。人所应负责任的“度”是由客观条件所提供的选择可能性以及个人在社会道德关系中所具有的选择能力决定的。由于决定道德主体应负责任的两个条件客观(即选择可能性的大小和人所具有的选择能力的大小)是一个无限变化的量,个人所负的道德责任的限度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显然,随着道德自由选择可能性的增大,人的意志自由活动的范围也就必然扩大。与这个增大相适应,个人对自己行为应负的责任也趋于增大。与此同时,道德主体就愈能在选择和承担责任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自由选择的能力,使自己在道德行为中获得真正的自由。

三、道德冲突:目的与手段的自由选择

在道德行为实践中,我们还经常碰到道德冲突的情形。道德冲突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道德主体在行为可能性的抉择中,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符合某种道德规范准则,同时又违反了对主体也有道德价值的另一道德规范准则。这就要求个人在相互冲突的道德价值之间进行选择。选取其中一个最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从而实现自己所追求的道德目的。

道德冲突是道德行为选择中一种特殊的情形,但又是经常发生着的情形。道德冲突使道德主体在履行自己道德义务时往往碰到矛盾的情况:根据某一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某种道德行为的选择时,同时会导致妨碍行为者本人去按照另一道德规范的要求而去履行义务,这样,道德主体往往会处于一种不知所措的尴尬境地。这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为此,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真正实现就有赖于道德冲突的合理解决。

道德冲突的情形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做一点归纳,则大致包含了如下两大类的冲突:其一,不同道德体系范围内的规范、准则之间的冲突。显然,一种社会形态当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道德思想体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确地指出过这一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就存在着封建贵族的道德、资产阶级的道德和无产阶级的道德。这样,按照这些不同道德的规范和准则进行选择就必然发生冲突。而且这种冲突最明显的表现是那种阶级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其二,相同道德思想体系下的不同道德规范和准则也产生冲突。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人同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道德规范、准则中就常常表现为一种矛盾的冲突情形。这种冲突可以表现为道德规范的现有水平和道德理想要求的冲突,各种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道德的社会义务和个体发展要求的冲突等等。一般地说由于这种冲突是发生于同一道德思想体系内部,故通常不表现为尖锐的对抗。

无疑,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冲突,是解决道德冲突,从而实现道德行为目的的认识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从认识论上考察还必须善于区分虚假的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当行为选择者由于不能理解道德规范准则发挥功能的机制,不善于创造性地使规范准则适应于具体环境而产生的冲突。是一种虚假的冲突,在爱情道德中常常有这种虚假冲突的发生。譬如,爱情与婚姻的冲突。人们总哀叹“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事实上这个冲突是虚假的。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婚姻家庭生活中那些能使自己的爱永远新美如画的大有人在。

道德冲突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因而道德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古代的韩非子就曾论述过道德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在他看来,做官的讲仁,就会执法不严,做儿子的讲孝道就不能报国,这个思想是合理的。萨特也以他的学生为例论述过这种自由选择中的冲突问题:是去参加反法西斯战争而置母亲于不顾呢,还是留在母亲身边而不履行保卫祖国的公民义务。这种道德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从最终意义上讲,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存在的不可避免性所决定了的。

然而,道德冲突正是道德自由选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冲突并不否定选择的自由,而是相反,冲突恰恰是人能自由地选择而产生的。因为冲突至少表明人在两种可能性方案中选择,否则也就无所谓冲突了。

道德冲突中的自由选择的实现,首先是基于对道德规范准则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道德上的这种认识不仅能帮助行为主体区分真实的冲突还是虚假的冲突,而且能对一种道德冲突进行质与量上的分析和把握,从而为解决冲突提供认识论的根据。譬如萨特那位学生所遇到的冲突,事实上只要对战争的性质有一正确的认识,是不难做出选择的。

道德冲突中自由选择的实现,还有赖于道德行为主体情感、意志的参与和努力。这种情感和意志当然基于一定认识的基础上,但又作为两个独立的成份影响道德行为的选择。显然,道德情感上的冷漠和意志上的软弱是作为消极因素而阻碍道德冲突中的自由选择的,这一点在莎士比亚的剧作人物哈姆雷特身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当然,也正如萨特所说的那样,由于主体具有自由选择的可能,故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的选择中主体处于一种非常为难的窘境:人一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又必须对选择进行负责。这样,伴随着冲突的自由选择的人通常是痛苦和绝望的。尽管萨特夸大了这种选择中的痛苦心境,但他的这个思想是意味深长的。的确,道德主体在道德冲突的选择中内心常会体验到一种难过的孤独、焦虑和不安,要避免痛苦就意味着放弃选择,放弃道德上的自由。然而,道德主体不会放弃这种选择,所以道德冲突中的主体永远是痛苦的。

那么,我们如何在道德冲突中真正地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呢?可以这样认为,任何道德冲突的真正解决,也就是道德行为主体对道德目的与达到目的的手段的正确选择。否则,道德行为就只是一种抽象的或观念上的行为。

显然,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形:为了某种道德的目的,却采取了不道德的手段。或者是为了某种不道德的目的,而冠冕堂皇地采用道德的手段。在伦理学理论中,对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解决也有两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一是目的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要目的是正当的,手段可以不考虑道德与否,譬如,为了救济穷人,可以偷窃等。二是手段决定论的观点,认为手段就是一切,而目的是微不足道的,

事实上,在手段和目的选择中,“手段决定目的”和“目的决定手段”是相互补充的。一方面,手段的道德价值直接影响了目的的道德价值,所谓“只要目的是道德的,任何手段都合理”的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另一方面,手段的道德价值又取决于目的的道德价值,如果目的是不道德的,任何“道德的”手段也只是貌似道德而已。因而,道德选择中目的与手段应该是一致的。而且,道德生活实践本身又表明,道德选择中手段的正确选择对于道德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手段的选择中要坚持的是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选择有效的手段,二是如何使手段具有道德上“善”的价值。可以说手段的有效性是道德选择成为现实的关键,有时这种有效的手段不一定是道德的。这样,手段选择中的有效性和道德上的“善”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在那种不可能用“善”的手段有效地战胜邪恶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尖锐。解决这一矛盾的冲突就必须讨论“最大善的目的”和“最小恶的手段”的关系问题。显然,为了“最大的善的目的”,手段上对“恶”的妥协,对“善”的牺牲是允许的,也被认为是道德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妥协性道德手段的选择,首先就是选择“迫不得已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往往是只带来“最小恶果”的,否则,任何对“恶”的妥协又将是不道德的。一旦如此,道德冲突的自由选择便被归结为手段的选择。而对于这个手段的自由选择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道德冲突中一个手段,如果它是为了达到某个道德目的所必要的,而且本身又是道德的,那么手段就是合理的;如果手段迫不得已要采取某种带有不道德的性质,那么只要它与更高目的和最高目的并不矛盾又不改变目的本身的道德性,那么这种手段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四、初步的结论

结论之一:在道德行为的自由与限制关系中:首先要强调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这是正命题。

同样是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行为区别于法律行为就在于道德行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主体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还可以作出“不选择”的选择,这完全取决于行为者的自我意愿。而在法律规范面前主体别无选择,否则就是对法律规范的破坏和否定。

在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实践中,却很少能寻觅到弘扬自由选择的意识,更多的表现是行为者或因袭模仿、或被迫、或不由自主地进行着所谓的道德行为,这种道德行为结果可以是“善”,但却不能真正称之为善。因而,对传统道德的批判,在这里便意味着弘扬道德自我自由选择的主体精神。

结论之二:道德行为又不能完全地自由选择,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然性的东西限制和规范着道德主体的选择。这是反命题。

对道德主体自由选择的最大限制是道德主体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人能自由选择,但因此人也必须对自己选择的结果负责,在道德自由的背后有着沉重的责任,没有道德责任以及对责任的自觉意识义务,道德也就不成为道德。

在我们对传统道德进行批判的过程中,有一个倾向很值得注意:现在许多人在弘扬道德自由的同时,往往又把道德自由理解成“随心所欲”。没有责任心,没有义务感,仿佛一切都是相对主义的,这种追求无疑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偏颇。

结论之三:道德行为的真正实现只有在自由与限制的统一中才是可能的。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自由的情形下实现的。这是合题。

尤其是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最典型地体现了这种自由与限制的合题。道德冲突,表明人能自由选择,至少在两种可能性中择一而行,但冲突又是一种限制,它意味着只能择一而行。于是,在道德冲突的抉择中,人的道德行为才有了善与恶的分野和揖别,也才真正为理想人性的锤炼和造就提供了生活实践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的?[M]∥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

[2]〔法〕萨特.存在与虚无[M]. 北京:三联书店,198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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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锦中.对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目的论的思考[J].理论与现代化,2005(2):92-95.

Abstract: Once going out of the custodial circle of sense, moral self-consciousness will enter into the field of ethical practice. If we can say that the free will in moral self-consciousness only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for understanding the freedom in moral practice, then moral actions themselves are effort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possibility. Such effort is the true realization of moral freedom. However,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practical moral life, the pursuit of achieving a truly free choice through moral actions, and creating the ideal of perfect human nature in this free choice, becomes extremely difficult and tortuous. The freedom of moral actions are just accomplished in a series of very unfree conditions.

Keywords: moral actions; freedom; responsibility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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