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
产学研合作机制,是产业,高校,研究机构三者有机组合起来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前提的创新技术开发的合作联合体。在产学研合作机制中,高校通过对知识技术的开发与传播,满足了社会科技发展的人才需求,同时也为创新性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因此,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建立是国家科技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结果。
一.日本产学研合作机制的改革
在产学研合作机制初期,日本主要是吸收和引进其他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以弥补自身科研技术短板。随着国家保护主义的盛行,原有的“引进”的产学研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科技创新的需求,产学研合作机制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明显影响了国家创新工作的进程。
二.针对产学研机制中存在的矛盾与不足,日本政府进行了全方面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产学研合作空间
过去,日本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合作场所一般均设在高校,只有在大宗设备不方便运送到高校内时,合作场所才会转到企业。基于此,日本政府在科技研发的各个领域建立了多个“科技振兴局”,拓宽了产学研的合作空间,从而为产学研合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合作基础。依托于科技振兴局,日本各界还创办了《产学研合作杂志》,为产学研合作研究者提供了知识与经验交流的平台。同时,“产学研合作支持数据库”的建立也为产学研工作者查询和学习最新的产学研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
2.建立三位一体产学研合作组织
根据2006年日本文部省的调查显示,日本的高新科技共同研究的项目经费在逐年增加,但是平均项目研究费用的却没有显著变化,这表明,近几年日本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的规模并没有质的突破。因此,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了《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计划倡导通过建立三位一体的产学研合作组织,领导日本科研事业进步,突破现有阻碍,实现科学技术质的飞跃。
针对于企业,日本政府倡导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窗口,为高校产学研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合作契机。针对于高校,日本政府出台了《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案》,积极倡导高校建立可持续的产学研合作发展模式。
3.产权利益的划分
在产学研合作机制改革前,日本政府针对产学研合作中的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产权利益的具体分配细节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因而挫伤了高校和企业双方的科研动力。因此,在产学研合作机制的改革中,日本政府分别制定了关于企业及高校的产权利益的法律规章,保证产学研合作机制中研究主体与实践主体的利益。
基于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保护,日本政府修改了大学专利权益的归属原则,出台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将产学研合作研发的科研成果由个人归属变为大学集体归属,使得研发成果能够更多依靠具有更多人力,物力资源的高校,将现金科技及时转化为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发展鼓励研究者转让研究成果。
日本作为我国邻国,其创新发展能力一直处于世界首位,同时,在产学研合作机制推行期间,日本政府还针对自身产学研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针对性的改革,使产学研合作机制继续引领本国的科研事业发展,协同促进日本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国家核心地位。2015年7月15日,我国科技部发布了《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我国要尽快推进完成创新人才的培养计划。
现阶段,我国在产学研领域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高校产学研合作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产学研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现状依然存在。因此,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环境中,我国必须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机制工作的推进,将他国经验设融入到我国将创新技术开发建设的国情中,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产学研合作机制与制度的完善,实现企业与高校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尽早实现我国创新型国家的转型。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