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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权是人权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发展权是发展与人权的辩证统一,发展是实现人权的方式和路径,人权的发展状况是评价发展成效的最终标准。发展权既是集体权利也是个人权利,发展权主体是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的辩证统一,这是发展权与马克思自由观的深刻一致性。马克思自由观阐释了生存权的基础地位、强调公平参与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的必要性、将自由支配劳动视为自由的核心内容,都是对发展权的阐释。马克思自由观包含丰富的发展权理论。将发展权问题与马克思自由观结合进行研究,可以彰显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获得发展权与自由观的双重研究成果。
〔关键词〕自由;人权;发展权;发展权主体
中图分类号:A8112;F033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16)02002007
一、引言
发展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权利概念,它的提出可追溯至《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在这一报告中,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发展权”概念,在此之后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和重视,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1月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决议认为,每一个国家在发展机会方面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发展权应该被视为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对发展权给出经典界定的是《发展权利宣言》,此宣言的第一条第一款提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这一宣言的发表,成为发展权的正式标志。自此,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简单地回溯发展权概念的提出过程及其基本内涵,我们发现,可以通过三个关键词来理解发展权,即发展、人权和自由。
要理解发展权,首先要关注的核心概念是发展。发展概念与发展权概念不可等同,前者是一个普遍的哲学概念,后者则是一个人权概念,但二者紧密相关,可以通过发展概念理解发展权概念:就形式而言,发展体现为一个持续进步和上升的过程,发展权强调的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的持续进步中,实现人权和自由,凸显了人权和自由实现的历史过程;就内容而言,发展既可以是事物的发展也可以是人的发展,而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聚焦于人的发展问题,追求人的发展和所有人权的充分实现;就终极价值目标而言,人的发展以自由为最终目标,自由是所有具体形式的人权共同的价值目标,也是发展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以发展概念为切入点,发展权的三个关键词之间具有的逻辑关联得以显现,可以使我们全面地理解发展权:发展权既体现人权的发展过程,也体现人权的发展目标,即实现所有人权和人的根本自由,自由,可谓是发展权和一切人权的终极价值目标。自由,归根结底是人的自由,人——不论是将其理解为“每个人”还是“所有各国人民”——是人权的主体,发展体现为一个内容丰富的过程,它包含了人权的实现和有效保障,也包含了每一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发展权立足人的发展,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全面自由为目标,以全面发展为基础。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价值追求,马克思终生理论研究和现实活动都指向自由。马克思自由观的核心内容,表现为这段经典的论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其间,自由和发展并肩而立,发展是实现自由的动力,自由是发展的最终目标,二者呈现为内在统一的关系。虽然上述经典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人权概念,但既然人权的主旨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这段论述也可以被视为对人权的经典表达。
马克思充满人文情怀的哲学理论,处处体现出对工人现实生活境遇的关注,对资本主义不合理社会现实的批判,对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平等的控诉,都体现出对人权的重视,可以说,马克思的自由观与人权思想密不可分。
发展权理论与马克思自由观,二者不论是从表达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强调发展与自由的深层一致性,这启发我们将马克思自由观作为理论资源,深入阐发发展权内涵,这一思路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为我们实现发展权问题与马克思自由观的双重解读提供了契机。
二、发展权的内在逻辑:发展与人权的辩证统一
发展权是发展与人权的有机结合,包含了辩证统一的两个维度:一方面,发展是实现人权的方式和路径,经由发展,在发展中实现人权,是发展权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人权的发展状况是评价发展成效的最终标准,只有保障人权,实现人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才称得上切实有效的发展,才是值得认同的发展,与人权事业无关的发展,不是发展权关注的内容,这是发展权的题中应有之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应从人类发展与实现人权二者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发展权,强调发展与人权的相互依赖关系。
1发展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方式
发展既是实现人权的方式,也是实现人权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突出强调历史性原则,即将人、社会以及人追求自己目的活动所创造的人类历史,都视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历史性原则内在包含发展理念。
马克思对历史性原则以及发展理念的强调,鲜明体现在其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中。马克思终结了以往一切形而上学,并开启现代实践哲学。形而上学的基本特征在于,以一种不变的、抽象的“一”去解释“多”,将丰富多彩的世界,还原为单一、不变的本质,即“本体”,因而被现代哲学斥为“本质主义”和“还原主义”。形而上学认为,变动不居之物不可靠,只有超时间的“本体”才是确定无疑堪称世界本质之物。因此,时间性必然在形而上学的视野之外。形而上学所追求的本体世界是一个凝固的、永恒的,因而也是一个无生气的、不变的世界,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看待人,也必将使人抽象化和凝固化,无法理解人的发展,也就无法从发展角度来理解人权。
历史性原则及其蕴含的发展理念是抵制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最有力的武器。现代哲学主张,世界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人作为特殊的存在者,尤其如此。马克思主张,实践塑造人,人通过实践的生活方式,实现自我创造,甚至可以说,人是什么样的,同他们的实践活动是一致的,既和他们进行什么实践活动一致,也和他们如何进行实践活动一致。人在实践活动中实现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同时,人的本质也最大限度地实现出来,人的自由也将实现。现代哲学家普遍认同马克思的观点,柏格森将人描述为一个生生不息的、不断涌动、绵延和奔腾的洪流。著名的人类学家卡西尔的观点集中代表了现代哲学家的普遍观点。他认为,不能为人设定任何不变、任何与生俱来的本质,不能将人的本性理解为某种抽象的永恒的实体,人的自我塑造性,恰恰否定了人的本质的实体性。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将人的形而上学化称为人的物化,即以看待物的方式来看待人。物的特点在于“本质先于存在”,而人的特性恰恰在于“存在先于本质”。用历史性原则理解人,人不再是具有某种抽象本质的固定的存在物,而是鲜活的,在自我的社会化实践活动中不断发展着的、现实的个人。
可见,发展是人的特性,以发展理念理解人及人的权利,符合人的特殊性。人权的充分实现应是一个历史过程,体现历史性原则。《发展权利宣言》明确表达了所有人均有权利参与发展活动,并通过分享发展成果,来实现自身的权利和自由,这与马克思所强调的人是经由自己的实践活动自我塑造,充实本质,进而实现全面发展和自由的观点十分一致。
发展不仅是实现自由的方式,也是实现自由的内在要求,只有人的能力体系获得全面发展,人的自由才能得到充分实现。从人发展自己的能力体系的角度去看待自由的理论观点,也证明了能力的全面发展与自由实现的紧密关联。在人权的保障和实现问题上,人们惯以从外在层面去思考,即从制度层面寻求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健全的社会制度确实是实现人权和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仅有这一层面的保障还不够,因为制度所赋予人的权利和自由,仍然是一种可能性,即它只是赋予人以实现人权和自由的条件和可能,如果个人能力不足,在现实层面上,仍然无法真正享有人权和自由。因此,人权发展的根本动力不在外部,而在于人自身,人权的根本实现还应考虑到人内在的能力这一层面,只有具备了充分的能力,人才能真正享有现实的人权,拓展自由的空间。马克思所说的全面发展,是指一个人的各种能力,包括先天的潜能,也包括后天学习到的技能,都得到自由发展,从而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劳动需要。发展意味着能力的全面自由发展,能力的全面自由发展不仅是实现人权和自由的方式和过程,同时也是实现人权和自由的内在条件和要求。马克思自由观在此方面给予我们重要的启发。
2实现人权是发展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发展权追求每一个人的发展,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每一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我们有理由以是否充分实现人权作为标准来反观和评价社会发展的成果。我们承认的发展,只能是有助于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发展,实现和保障人权是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我们有理由将人权保障和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同上述观点十分一致。马克思曾多次尖锐地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如此,并非因为他完全否定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积极作用,也曾高度评价资本主义制度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的巨大成就,资本主义制度相对于以往社会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发展和进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考察,揭示出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导致工人在现实生产劳动中失去了自由,通过确认这一社会现实,马克思展开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我们有理由认为,马克思评价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发展成果,依据的标准是其是否实现了工人的人权和自由。
具体而言,马克思从两个方面剖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揭示出工人的人权丧失和不自由的根本原因:一方面,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导致工人的劳动发生异化,是工人自由匮乏的原因。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阐述了他的异化劳动理论,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次明确地表达了他对人的本质的看法。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的“类”概念,把人的本质称为类本质,他认为应该通过考察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来确定人的类本质,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意识的活动”。但资本主义制度使作为人的本质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异化为人维持生存的手段。在异化劳动中,工人没有肯定自身,恰恰是否定了自身,没有觉得幸福,反而是感到不幸,未能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倍受折磨、精神遭受摧残。工人在这样的劳动状况下,不可能觉得自己像一个人,与此相反的是,工人在运用动物机能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像一个人,是自由的。异化劳动是导致工人丧失自由的直接原因。要使得工人重新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自由,就必须消除异化劳动。依照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人类要实现解放,就必须消除异化劳动,使人的类本质复归自身。马克思进一步考察了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并认为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互为因果,要消除异化劳动就必须消除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只有消除了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而共产主义作为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必然道路,这也是马克思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蕴含着资本统治的逻辑,是工人自由匮乏的另一个原因。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中普遍存在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但这一关系不应只由资本家个人负责,其背后隐藏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的统治力量。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对工人剥削和压迫,并不单纯取决于资本家的个人意愿,资本家的行为是资本主义制度内在运行逻辑的一个外在表现,资本家是在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统治逻辑行使剥削的职能,资本家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主动轮”罢了。资本主义制度更应为工人所受到的剥削和压迫负责。要彻底消除剥削,单纯消灭资本家是不够的,消除资本主义及其蕴含的统治逻辑,才是消除压迫、实现工人权利和自由的根本出路。
综上,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私有制造成工人劳动异化、资本蕴含的统治逻辑对工人的压迫,都是导致工人不自由的原因。马克思的观点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力和财富的创造等方面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其间工人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工人并未公平地分享到发展成果,工人生活贫困,经济地位低下,这使得他们政治权利也无从谈起。这样的发展对工人的人权和自由而言,不仅没有益处,反而是一种损伤。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文本中对自由有不同的阐述,但都包含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向往,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不符合实现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价值理想,而共产主义社会则承载了马克思实现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价值旨趣。显然,马克思不仅将能否实现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依据,也将实现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理想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每个人获得人权并实现自由,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这一观点启发我们应该将实现人权视为发展的根本目标和评价标准。
三、发展权的主体: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的辩证统一
发展权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被联合国确立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此过程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下寻求平等发展机会的诉求,据此,通常都将发展权理解为一项集体人权,将发展权的主体理解为集体主体。此种理解方式符合发展权提出的背景和初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理解是将发展权视为只适用于在国际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一项权利,把发展权解读为一项特殊的权利,与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不相融。人权关怀的是所有人应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公平享有权利的理念,人权追求的自由,也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人权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权利概念。因此,对发展权的理解,既要承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也要承认其作为一项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意义,应从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看待发展权。
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同样体现出上述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可以把马克思的毕生工作概括为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解放的主旨是自由,无产阶级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处于发展弱势地位的群体,具有特殊性。马克思要实现的自由理想,首先是无产阶级这一特殊群体的自由,同时更是超越阶级的、具有普适性的全人类的自由。
无产阶级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群体,这一群体所实现的解放和自由,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只有无产阶级解放了,全人类才能解放,只有无产阶级获得自由,全人类才能获得自由。无产阶级处于市民社会之中,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但并没有享有市民社会成员理应享有的权利,这是无产阶级这一群体具有的特殊性。马克思把无产阶级的这一特殊性概括为:无产阶级本应享有财产权,却被“否定私有财产”。如果把无产阶级的这一特殊性,提升为整个社会的普遍性,也就等于是在整个市民社会的范围内消除私有财产。在整个市民社会范围内消除私有财产,也就等于是瓦解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因无产阶级具有这一特殊性,它注定要承担起瓦解一切不平等制度的使命。无产阶级的解放和自由,首先代表了德国人的解放和自由,进而代表了全人类的解放和自由。
通过上述观点的介绍,我们发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关系,可以为我们理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全世界在实现发展权和自由问题上的深刻关系提供启发。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使得我们不难想到,发展中国家作为发展权的特殊主体,其人权和自由的实现,对于人权事业的整体推进和全世界人民自由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只有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发展权,具有普适性的人权才能真正实现。
因此,我们不应单纯地将发展权的主体理解为发展中国家和集体主体。而应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发展权的内容涵盖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是国家和地区的需要,同时也涉及个人领域,也是个人的需要。发展权的主体应是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的辩证统一。《发展权利宣言》的表述也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点。从同时承认集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角度,可以把发展权理解为:“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间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展开言之,发展权是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地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所获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2]。
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之间呈现出辩证统一关系,我们可以借助马克思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资源,理解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的关系。
对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有一段表述: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张从人的社会属性角度理解人的本质。但马克思并非只承认社会而不承认个人及其个性。马克思反对将社会与个人对立起来,承认社会的同时,也必须承认人的个体地位,对此,他明确地指出:“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3]。可见,马克思既承认以个体形态存在的人,也承认以社会形态存在的人的集合体,个体人与社会人呈现出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将发展权确立为基本人权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承担了主要的工作,发展中国家提出发展权概念的初衷,是使自身的发展得到充分的重视,为自身在国际社会中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难免会强调发展权的主体是集体,但发展权的主体不是抽象的集体,也不应是与现实个人对立的集体。
强调集体的主体地位会不会损伤或者压制个人的主体地位呢?或者说,强调集体的自由会不会削减个人的自由呢?当代哲学家伯林提出了这样的忧虑,但马克思认为,集体或者说共同体,不仅不是限制人自由的力量,反而是为人的自由的实现提供条件和保障。离开集体,个人的发展无从谈起,任何有价值的生命既需要个性和独立,也需要伙伴,基于伙伴观念的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的理论,体现出了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与马克思的观点不谋而合。
我们可以通过马克思的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来理解个人与集体的互助关系。按照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然后分别考察这三个阶段中人的自由情况。马克思发现,不同历史阶段人的自由情况呈现出不同特点,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步,人的自由也在不断地拓展,也呈现出一个不断发展的趋势。马克思将第一个阶段称为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这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个人必须通过血缘等关系依赖和从属于集体,才能保证生存,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极低。马克思将这一情况描述为“人的依赖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资本主义社会阶段,这一阶段下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物质逐渐丰富起来,人的自由程度也相应地增加,但这种自由是要以占有财富为条件的,即占有财富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人的自由程度。马克思将这一情况描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较之上一个阶段,人更加自由了,但仍然不是真正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只有到第三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完全的自由才能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阶段,生产力极大发展,物质资料极其丰富,为实现按需分配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人们可以从雇佣劳动和私有制中解放出来,不再受物的束缚,真正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4]。自由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具备了相应的条件,真正的自由才能实现。在这里,马克思区分了虚假的联合体和真正的联合体,只有能够保障人的自由的联合体才是真正的联合体,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作为实现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而被设想的。可见,集体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并不矛盾,二者休戚相关。
综上,发展权的主体既是集体主体,也是个体主体,集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是发展权主体内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个体是集体的构成要素,集体是个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二缺一不可。
四、发展权的内容:全面可持续发展
如前所述,社会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客观条件,社会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个人发展的状况。当今时代,学界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协调发展,近期受到普遍关注的新常态概念,便体现出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目前新常态主要是就经济问题而言,即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对照经济发展旧常态而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描述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态势,强调从旧态势到新态势的转变,其中包括经济增长速度的转变,告别高速度,接受中高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拒绝粗放型增长,提倡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的转变,放弃增量扩能为主,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经济增长点的转变,淘汰投资驱动等传统增长点,鼓励以创新驱动为代表的新增长点。
通过梳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涵,我们发现,对新常态的阐释也包含了对旧常态下存在的形而上学发展观的反思。旧常态下存在经济发展只重速度不重质量、经济结构单一等片面问题,而经济发展新常态着重强调经济的全方面和可持续发展。
学界已经开始尝试从更加普遍的层面使用新常态概念,即新常态所包含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就社会发展问题而言,即是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全面且可持续发展。
以社会发展为条件的人权发展,也理应是全面且可持续的。根据《发展权利宣言》中对发展权的界定,发展权不是某种单一的权利,而是所有人权实现的一个过程和状态,其内容必定是全面且丰富的,是包含了对人而言不可或缺的全部权利。在这里,无法全面陈述,只是尝试对马克思自由观中蕴含的人权观点加以阐述。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马克思自由观所包含的发展权内容:
1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本内容
生存权作为一项人权,不仅是指每个人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即人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权利,也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以及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
对生存权的强调与对人的理解紧密相关。马克思强调人的感性具体性,即人是有血有肉、有生命的、鲜活的个人,对于这样的人,第一个需要承认的事实就是生存,生存是人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对此,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5]。换言之,人要生活,首先要保证获得足够的食物、燃料、衣着、住房等物质生活资料,有了这些物质生活资料,人才能保证肉体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而人只有作为“肉体的主体”存在,才能进一步作为其他的活动者而存在。与传统西方哲学重理论而轻实践的传统截然相反,马克思明确强调人的物质生活资料及其生产活动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高度的评价,称其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看来,需要吃穿住用,每日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才能是具体的、真实的人。享有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也是生存权的基本构成内容。只有保证了生存权,人的其他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就此而言,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自由观中包含了如下观点:注重生存权,尊重并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以及他们获取维持生命和正常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的能力,这无疑是从生存权的角度对发展权的一项阐释。
2公平参与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
平等的观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体现得十分突出。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批判、对工人的同情,都是因为工人未能平等地分享发展成果。在异化劳动理论中,马克思描述了异化劳动的四个表现,其中有一段经典论述:“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3],“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产生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3]。可见,工人虽然参与生产并作为主要的生产活动承担者,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却没有公平地分享财富,劳动产品变成了工人之外的异己力量,同工人相对抗。社会越发展,财富积累越多,工人反而越贫困。
与上述情况相关,既然工人生产创造的财富没有被工人享有,那它属于谁呢?它必定是属于另外的一个群体,就是资本家。资本主义生产中,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样表现了人的自我异化。但是,有产阶级在这种自我异化中感到幸福,感到自己被确证,他认为异化是他自己的力量所在,并在异化中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而无产阶级在异化中则感到自己是被消灭的,并在其中看到自己的无力和非人的生存的现实[6]。可见,异化劳动虽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现象,但它导致工人和资本家在分享社会财富和发展成果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没有比这一鲜明的对比更能体现出不公平。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马克思设想消除阶级对立和三大差别,让每一个人按需获取生活资料,按需分配是对商品经济下按劳分配方式的一种扬弃,它要求私有制和雇佣关系瓦解,实现人类分配关系上的真正平等。公平地分享社会财富和发展成果,是共产主义社会人实现自由的一个表现。
马克思以批判的方式,表达了对公平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的强调和重视,这无疑也是对发展权的一项阐释。
3自由支配劳动的权利是发展权的核心内容
追求发展权,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何谓自由?马克思认为,应该结合人的本质去理解自由,只有符合人的本质的自由才是对人来说具有价值的自由。
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有两处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界定。在早期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后期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又提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前后两次表述不同,实则内在贯通。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表述是随着他对实践概念的理解而不断深入的。早期,马克思将实践理解为抽象的生产活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的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工人的抽象的生产劳动。随着马克思研究的深入,后期他对实践活动获得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将实践活动理解为社会化的感性的、物质性活动,并将其基本形式确定为物质生产劳动。如此一来,实践概念实则已经包含了早期的劳动概念。实践不是外在于人的一种活动,而是人的存在方式,实践活动的性质和状况,直接决定了人的本质状况。马克思对自由的描述正是从实践活动,尤其是其基本形式——生产劳动入手的,通过描述未来社会理想的劳动状况来描述自由。
劳动本应是人自由的创造性活动,劳动时间本应由人自由支配,是人自由的诠证。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发生了异化,劳动的现实状况是:“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们的劳动隶属于资本家”[7],不论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及其时间,还是为保证生计而进行的必要劳动及其时间,都不是工人可以自由支配的,都要在资本家的制约下进行,也就是说,工人对于自己的劳动和时间,没有支配的自由和权利。资本主义制度及其造成的异化劳动,使得工人丧失了对自己劳动的一切支配权。
马克思设想,在未来的自由王国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劳动类别并自由支配劳动时间,做自己劳动的主人。在消除异化劳动的基础上,马克思表达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状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5]。劳动自由是人自由的真实意蕴。
马克思通过对比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中,人对自身劳动支配权利的不同情况,显示了不同的自由程度。只有真正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利和自由,这无疑也是马克思对于发展权的一项阐释。
五、结论
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理论的代表,不是一个静态的目标,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动态性是发展权的一个特征。发展权的实现作为主体占有客体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其内容并非一成不变、绝对固定,否则就会最终陷入停滞而无发展,背离发展权的价值追求”[2]。历史性原则和发展理念对于理解发展权至关重要。发展权既是一项集体权利,也是一项个体权利,应从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相统一的高度理解发展权主体。发展包括经济、政治、生态和文化等诸多方面,是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多领域共进的综合性历史进程,发展权也理应是人权和自由的全面实现。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实现发展权的外在保障和条件,个人能力的充分发展,则是实现发展权的内在动力和要求。依照马克思自由观,我们可以从生存权、公平地参与社会发展并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以及自由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利三个方面理解发展权。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及和平权、环境权都有密切的关联,是人权研究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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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