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萍
摘要:森林是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风险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研究课题,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各自形成了适合自己本国林业发展的、完善的森林保险模式,我国国内诸多省份也陆续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国内外的森林保险经验均值得福建研究及借鉴。
关键词:福建省;森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国内外森林保险经验模式概述
(一)国外经验模式
美国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森林保险领域,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该领域的资源配置,使之实现最优化,其森林保险模式为:森林保险市场化+政府承担护林成本+保价值+费率分级,此外,美国按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的价格来确定森林保险金额,其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高低来厘定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为缓解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美国政府为林场主承担大部分的森林保护成本,有效降低了林场主的护林成本及森林损失的程度。芬兰是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开创者,其森林保险由多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成立保险中央联盟来联营承保,模式为:私营商业保险公司联营+财政补贴保费+保价值+费率分级。芬兰的保险金额按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的价格来确定,保险费率按影响因素的不同分级厘定,同时还按面积实行差级费率。1972之后,芬兰政府正式施行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1/3,芬兰政府成立的补助基金赔付2/3。为了规避道德风险的发生,芬兰森林保险的勘定损人必须是林务员或林业技术人员来担任,以求公正。日本的森林保险模式为:国营保险公司主营+森林共济会再保险+民间灾害保险公司补缺+保价值+费率分级。他们专门设立森林国营保险公司,政府就是保险人,各都道府县承接森林保险业务中的一些事务,政府还指定市·町·村、森林组合及森林组合联合会作为办理保险费发放等工作的经办机构,此外,由日本民间经营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也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方面与美国、苏兰的厘定思路一致。
(二)国内经验模式
1.以林业部门代理保险业务为特征的模式
国营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代理+保成本+费率统一+财政补贴保费,这种森林保险模式是以江西武宁、广西桂林等地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所在地区的分公司牵头,由林业有关部门调查研究评估并代理保险业务,根据面积、树种树龄、生态及经济价值的不同,各地再各行制定相适应保险条款。公益林只保成本、不同树种树龄的保险金额统一;商品林虽然仍只保成本,但早已开始根据树种和树龄的不同计算林木标的物的再植成本,在不超过800元的前提下,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险种上,江西等地仍把火灾险独立出来,而包括火灾在内的所有险种共同设立综合险,其中公益林火灾保险费率1‰、商品林火灾保险费率1.5‰、综合保险费率4‰。
2.以森林灾害共济会或农村林木合作保险为特征的模式
森林灾害共济会模式以辽宁本溪为代表,主要是在省内现有的保险模式下,由林农自发组成一个森林共济会,每个会员支付一定比例的共济金来共同承担林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受灾后按一定比例获得共济金的赔偿。辽宁本溪市森林共济会的模式发展较为完善,脱离于省内保险公司承保的森林保险业务之外,单独一森林灾害共济会为依托开办保险业务。市设立总会,县、区设立分会,乡镇设立服务点,本溪市要求入会者必须拥有一亩以上的林地,不区分树种,还要求所经营的林地必须全部入会,不能择人;必须遵守共济会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做好安全防灾工作,倘若发生森林火灾必须义务尽力抢救。
二、福建森林保险模式与国内外经验模式的比较
(一)与国外经验模式的比较
由美国、芬兰、日本三个不同洲际典型且成功的森林保险模式在森林保险的政策导向基本一致。由三个要素组成:首先,保险金额必须是“保价值”的,也就是要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准。其次,保险费率必须是“分级”的,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高低来厘定。第三,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林木所有者的护林成本、投保成本等支出,由政府另觅途径为其减轻,以保证最大程度减轻林木所有者投保的顾虑。前两个要素是保证了森林保险供给的科学性,也让保险公司有利可图,第三个要素是提高了森林保险的需求,由此从供求两方面共同促进森林保险的健康发展。反观福建模式,根据“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方针,通过实行只保成本不顾实际价值的统一保险金额以及统一的综合保险费率,以此降低林农的投保成本,完全是本末倒置的。这种做法相比于国外成功的经验模式而言,不仅会让保险公司供保成本增加、难以为继,林农面对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偏低的保险费率仍然觉得太高,投保意愿不足,供求两方面都得不到支持,长期以往,森林保险规模势必萎缩,同时还会让林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加严重,造成森林盗伐、毁林等一系列行为难以杜绝,增加社会护林防灾的总成本。这是福建改革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模式,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与国内经验模式的比较
从江西等地的森林保险经验模式来看,主体跟福建模式有较大区别。江西等地模式中,保险公司只是牵头者的角色,实际主要由基层林业部门代理保险业务,而福建是保险公司和林业部门共保,并以保险公司为主,林业部门为辅。基层林业部门相对于保险公司更加了解区域内森林面积、树种树龄和其各自的生态及经济价值有何差异,查勘定损等专业技术也更有优势,但是全权由基层林业部门代理保险业务却并不适当,因为他们并不熟悉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因此协调互助的共保模式更适用于福建当前森林保险现状。保险方式上,江西等地在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制定上,已经先于福建,开启了改革的步伐,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林种不同而有所区别,而福建仍是千篇一律的“一把抓”,这种“无分类”特征,将会严重阻碍福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因为火灾始终是发生相对频繁的灾害,统一实行综合保险费率,只会使那些想要单一投保火灾险的林农面对较高的综合保险费率而放弃投保。
辽宁本溪森林保险的主体模式,与福建模式基本一致,区别在于辽宁本溪为林业部门自保,而福建是保险公司和林业部门共保,福建的做法更胜一筹,但是需要对两者的协作配合进行改善。此外,森林灾害共济会是一种对主体模式的良好补充。福建应该对其进行借鉴并运用起来,将森林保险机制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