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二年(1737),曾发生过琉球国遭风难船漂至象山而获救之事,还入载于二十五史之一的《清史稿》。然而《清史稿》在船只获救地点和时间上的记载都存在着舛误,台湾版的《清史稿校注》[1]也未作匡正。为了避免征引者以讹传讹,从而湮灭了历史本来的面目,故笔者撰文进行考证,通过引用相关文献还原事件发生的始末。
《清史稿·属国传一·琉球》记载:“乾隆二年六月,琉球所属之小琉球国有粟米、棉花二船遭风飘至浙江象山,浙闽总督嵇曾筠资给衣粮,遣还。事闻,帝谕:‘嗣后被风漂泊之船,令督抚等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资给衣粮,修理舟楫,查还货物,遣归本国。著为令。’”
《清史稿》的这一段记载应该说是极不严谨的。首先,“浙闽总督”这一职务表述有问题,因为“浙闽总督”这一称谓仅见于顺治朝,且存在时期非常短暂,在多数时期包括乾隆朝,用的都是“闽浙总督”。其次,据《清史稿·嵇曾筠传》记载,嵇曾筠在当时身份是大学士、总理浙江海塘管理总督事务兼浙江巡抚,而担任闽浙总督的是郝玉麟。再者,《清史稿》的记载是有悖于《清实录》的。按照《清史稿》记载的时间,笔者查阅了乾隆朝实录(《高宗实录》),在乾隆二年六月至九月的记载中并无相应记录,仅在该年的闰九月庚午“命恩恤难夷”条目中找到如下记载:
“谕:闻今年夏秋间,有小琉球、中山国装载粟米、棉花船两只。遭值飓风,断桅折柁,飘至浙江定海、象山地方。随经大学士嵇曾筠等查明人数,资给衣粮,将所存货物一一交还。其船只器具修整完固,咨赴闽省,附伴归国。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飘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民人,既到中华,岂可令一夫之失所。嗣后,如有似此被风飘泊之船,著该督抚督帅有司加意抚恤。”[2]
这条记载和《清史稿》上的记载基本可判断为同一件事情,因为两者都有乾隆的上谕,两只琉球船装载的东西相同,漂至的地方都与象山有关。但《清史稿》记载的是两只船全漂至象山,《清实录》记载的是分别漂至定海、象山两地。究竟孰是孰非?笔者以为当以《清实录》的记载为准。“实录”顾名思义就是按照真实情况进行记录,事实上《实录》是记载一朝一代国政章制的重要典籍,其可信度极高。就资料的性质上讲,《清实录》是属于原始档案资料或者至少是接近于原始档案的资料,其史料价值是一般资料所无法比拟的;而《清史稿》则属于历史著作,其记载的事件已经过人为加工,史料在摘抄、概括、编排过程中很难杜绝信息失准现象发生。因此,《清史稿》的可信度要低一些。
为进一步搞清事情真相,笔者又查阅了《中琉历史关系档案》,找到了时任浙江布政司张若震于乾隆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奏乾隆的奏折——《奏报抚恤琉球国遭风难民折》[3]。这份奏折不仅印证了《清实录》中琉球船只分别漂流至定海、象山的事实,而且还摘录了两地知县对遭难船只情况的汇报资料。兹将有关内容抄录如下:
“本年六月二十八日,据定海县知县黄应熊申报,青龙港地方有小琉球国大鸟船[4]一只,船载粟米、棉花,遇飓折桅漂泊入港,共有三十六人等情。又于八月初八日,据象山县知县张珽申报,南盘涂地方有中山国船一只,遇飓断桅漂流涂面,共有十人蓄发剃顶,衣花布,大袖、跣足、蓬首,不通汉音,船载粟米等情。臣与大学士嵇曾筠,于闻报之日即饬各该县传唤通事译询来历,并令查明人数,资给衣粮,将船修整,加以抚恤去后。今据定海县详覆,船内有官二员:一名顺天西表首里大屋子,一名嘉善庆田城目差,能书汉字。据译称,小琉球国太平山人,往大琉球去的船上,舵水二十五名,请荫官六名,及男妇三名,连该二员,共三十六名。六月十六日遇飓,桅折,飘到中国。船只器具虽多损失,尚堪修整,并无军械。船内之人俱不识归路等情。又据象山县详覆,中山国人不通汉语、汉字,随往定邑听取小琉球来员译询。据译中山国就是大琉球;这是大琉球差船,差往宫古山装棉花、粟、布的,舵工一名,水手九名。六月二十日装了棉花、粟、布在宫古山开船,在洋遇飓,将桅砍断,飘流到此。船只破烂,器具损失,止剩粟米十二包,并无军器,十人俱不识南洋水道等情。”
乾隆上谕。资料来源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编《乾隆朝上谕档》
琉球人容貌图。资料来源为日本仓田东岳所作的《外番容貌图画》,藏琉球大学图书馆贵重资料室
位于福州的柔远驿(俗称琉球馆)
这份奏折更进一步印证了《清史稿》记载的错误,同时很好地还原了事件的真相。这份奏折虽然没有具体指出这两只难船漂至中国的具体时间,但是根据奏折中提及的定海、象山上报时间可作粗略推断。因为按照惯例,沿海地方官员一旦发现有外国船只漂至本地,在作简单的问询之后,是要立即向上禀报的。所以,小琉球国的大鸟船漂至定海青龙港的时间应该在六月下旬,正对应《清实录》中所说的“夏”季;中山国的差船漂至象山南盘涂的时间应该在八月初,正对应《清实录》中所说的“秋”季。据张若震的奏折内容,《清史稿》所记载的“六月”这个时间,应该是小琉球国船只在定海获救的时间,或者是中山国船只在洋面遭遇飓风的时间,而不是漂至象山的时间。
据民国《象山县志》记载,象山县靖南乡境内有山曰南盘山,有河曰南盘河,“南盘河源出南盘山涧,屈曲行村落间二里出山……由南盘港碶入海”。有塘田曰南盘塘,系筑塘围涂而成。其外,即为大目洋。
另外,在《中琉历史关系档案》中还收录了嵇曾筠在乾隆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报的两个题本:一是《总理浙江海塘管理总督事务嵇曾筠为抚恤琉球国遭风难民事题本》,二是《文华殿大学士嵇曾筠为抚恤遣发琉球国遭风难民赴闽归国事题本》。这两个题本除了印证张若震的奏折所说内容之外,还交代了浙江官员对琉球难民具体救助情况,以及于该年闰九月二十八日护送难民起赴闽省的事实。
在研究明清时期中琉关系课题时,有一份极为重要的文献档案不能不提及,那就是《历代宝案》。《历代宝案》是琉球国首里王府的外交文件汇编集,保存有琉球国与周边国家来往大量的文书。
据《历代宝案》第二集卷二十二记载,乾隆二年漂至定海的小琉球国船只上共载有36人。其中“顺天西表首里大屋子等叁拾叁人,系琉球国属岛太平山人士。自太平山装载米、棉花、棉布等物,赴琉球国王交纳”;另外3人(即张若震奏折中说的“男妇三名”),系“琉球中山原关流于太平山之饶波大城同犯妇(其中一名妇女名叫宇田),……今已年满,附搭其船回中山”。漂至象山的船只,系琉球中山那霸[5]的差船,载有“新垣等拾人”,“于本年(即乾隆二年)叁月贰拾捌日,由那霸往宫古山载运粟米、棉花等物回国交纳,于陆月贰拾肆日船回半洋,遭风飘入浙江象山县地方,船只已经损坏。内难夷……壹名在象山地方病故,收埋。”[6]
《历代宝案》的这一记载,不但可以订正《清史稿》记载的失误,而且还提供了有关细节,让人们对该两艘琉球船只的来历有了进一步了解。
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清朝,琉球国遭风船只漂至中国被救的情况为数较多,而乾隆二年漂至象山事件之所以能入载正史,并不是因为它发生的时间最早,也不是海难的惨烈程度突出,而是因为它得到了皇帝的高度关注,乾隆曾就该事件作出多次批示,从而促使清朝对外救助制度最终确立。
此前,由于朝廷没有明文规定该如何救助、安置遭风漂至境内的外国难民,中国沿海各省地方官员一般只能援引成例。所以对于二年夏秋间发生的两起漂流事件,浙江的地方官员就拟引用“雍正八年间,曾有琉球船只飘至温洋,由闽附伴归国”事例来处理,但由于被救“两船或破或坏,篷桅等项俱无”,于是浙江官员“仰体皇上柔远深仁,动支公项将船只修造完固。另换篷桅,备齐器具,加厚给与口粮,交明原存货物,各给冬衣。”张若震更是鉴于“沿海等省外国船只遭风飘泊所在多有,均须抚恤,向来未著有成例”,在奏折中请求乾隆“特颁谕旨,敕下沿海督抚:嗣后外国遭风人船一体动支公银,料理遣归。”[7]
乾隆御览张若震的奏折之后,立即朱批“是,有旨谕部”五字,并于乾隆二年闰九月颁布上谕[8]肯定浙江的做法,并规定:“嗣后,如有似此被风飘泊之人、船,著该督抚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着为例。”这一规定作为条例还被载入大清会典及户部则例中。自此,清廷正式建立起了动用存公银两,抚恤、救助外来遭风船只的制度。
由于乾隆的关注,这两拨琉球遭风难民得到了空前的优待。漂至象山的10名难民除一人死亡被收埋外,由于原船过小,新垣等9人先是被送往了定海与另一拨人员会合,然后搭乘顺天西表首里大屋子的鸟船前往福建。定海镇右营千总朱玉亲自带兵护送。闽浙总督郝玉麟接报之后,立即饬令“在洋舟师如遇前项夷船到汛,即拨兵船加谨护送到省” 。
据郝玉麟的《奏报浙江护送琉球遭风难民到闽日期折》[9]称,乾隆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闽安“右营外委千总李奇驾坐澜字三号兵船护送到琉球船一只,内番官舵水人等共三十六名,又象山县移送附搭琉球人九名”,“随即由黄岐定海接,护至亭头” 。“二十五日到闽安,汛接护到省”,安置于柔远驿(俗称琉球馆)中。郝玉麟“即檄行布政司,转饬加意抚恤安顿。并验其船只是否已经坚固或须加修整。一面传唤通事宣谕皇上德意,念其被难穷逢,值兹冬令严寒,除照例支给口粮,其所需御寒衣布、棉絮等物……俱从优赏给。又赏给烟、茶、猪、羊一切食用之物” 。据《历代宝典》记载,赏给顺天西表首里大屋子等人物品的具体数目是“每人赏给扣蓝布肆疋,棉花肆斤,面壹斤,茶叶壹斤,烟壹斤,共给猪贰口,羊贰牵,酒贰坛”[10]。
乾隆三年八月,新垣等45人乘坐顺天西表首里大屋子的鸟船随同琉球正议大夫郑国柱回国的贡船一起出洋。不料,两船的速度不一,鸟船追不上贡船,再加上海道生疏,又遇上了北风,最后该船又回到了定海。三个月后,所有人员又被送到了福建。官府“照旧例给米一升,盐菜银六厘”,直到乾隆四年八月,处理掉了船只之后让难民附搭贡船回国,启程之日“仍给行粮壹个月,以资长路”,并向琉球发去相应咨文。同月的二十八日,琉球难民平安回到故土。
为了感谢中方的搭救之恩,乾隆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琉球国王还专门发来题为“为咨复恩赐抚养飘风难夷以全蚁命坐还故土”的文书[11]以表感谢。
这场始起于浙江定海、象山,前后持续两年的救助、抚恤琉球人员的往事,谱写了中琉交往历史上的一段佳话。岁月悠悠,已越两个多世纪,笔者不辞浅陋而撰写此文,以俟修史志者鉴矣。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台湾国史馆:《清史稿校注》,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
[2]《清实录》第9册《高宗实录1》,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89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乾隆朝1》,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第103-110页。
[4]据清代《浙江海运漕粮全案》记载:鸟船,“头小身肥,船身长直。除设桅篷外,两侧有橹两只,有风扬帆,无风摇橹,行驶灵活,而且篷长橹快,航行水上,有如飞鸟”。
[5]那霸,琉球王国首都首里城址所在。现为日本冲绳县首府,琉球群岛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6]蔡铎、蔡应祥、郑士纶、程顺则、蔡用弼、程允升:《历代宝案》第2集卷22,台湾:国立台湾大学影印,1972年,第2272页。
[7]《乾隆二年闰九月十五日内阁奉上谕》(编号69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乾隆朝》,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第103-110页。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1》,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229页。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3页。
[10]蔡铎、蔡应祥、郑士纶、程顺则、蔡用弼、程允升:《历代宝案》第2集卷23,台湾:国立台湾大学影印,1972年,第2298页。
[11]蔡铎、蔡应祥、郑士纶、程顺则、蔡用弼、程允升:《历代宝案》第2集卷23,台湾:国立台湾大学影印,1972年,第23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