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

2016-05-30 09:57冯洋洋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民族地区

冯洋洋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由于具有多元文化背景,面临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现状,想要建立完善的民族法律体系,不仅任务艰巨,而且也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而且也可以为多民族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重要性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施行,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开展,不断加强民族地区的发展史建设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当下的大环境下,加强各个民族地方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维护民族之间的团结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稳定发展、稳步推进建设谐社会的和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现状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独特的民族关系,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中国特色民族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政策咨询意见。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及不足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各项事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基本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1984年召开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迄今为止,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出台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可以说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体系[1]。总的来看,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似乎已经初具规模,但相对于复杂的民族关系而言,相对于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言,还存在许多需要我们努力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民族法学的研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民族法学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以及完善民族地区法律法规体系,众所周知,法学研究和和立法不仅相辅相成,而且缺一不可,立法是法学研究的外延和体现,没有对民族法学进行细致科学的研究,想要建立起适应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将会变得十分困难。

其二,民族地区立法机制体制相对落后。我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条文规定,各个民族自治地区拥有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定符合本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有权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补充。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各个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制并没有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作用,有的民族地区虽然有自己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但是大多数都是针对环境保护等微观领域,并没有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出有关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自治条例,立法机制体制相对于发达地区以及内陆地区来说相对落后。

其三,民族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健全。众所周知,在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非常重要,这一环节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中就显得更加重要。法律的有效实施离司法机构的有效监督,任何法律,如果没有强而有力的监督就会十分危险。结合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以及各个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民族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更谈不上强而有力的监督力度,威慑力方面更有待于提高[2]。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各方面原因的综合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在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方针,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水平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直面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完善。

三、针对现状,结合国家大的路线提出一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建议

简单来说,民族地区法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石,结合各民族的自身特色,建立起完备的,适应民族关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各个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有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法制环境[3]。

(一)建立系统且完备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建立各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需要我们从各个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考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的立法一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薄弱环节,少数民族地区在法律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地区还有相当大的差距[4]。在民族地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从每个民族地方的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考虑和制定科学可行,而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立法计划,以分批,有序的方式建立完善的地方性法规。

(二)健全各个民族地区执法和执法制度

我国民族地区大部分处于中西部,所面临的物质条件极为艰苦,所处环境较为恶劣,基本教育设施并不完备,法律实施的客体主要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执法的效果相较内地而言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培养法律专业素养较高的少数民族司法和执法干部,为司法和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提高不同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能力。民族地区的司法和执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而上级机关和当地的人民政府也要努力为司法和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法律实施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实施的过程才能获得强而有力的监督。

(三)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各个民族的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这就意味着不同民族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是存在差异的。我国情况较为特殊,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革,从较为落后的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跨度较大,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通过改革的方法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变革,但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却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过渡。各个民族具有自身独特的民族风俗习惯,虽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法律的精神基本一致,这些习惯对于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在产生的渊源和社会条件、形成的过程及其社会作用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因此,这就导致存在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法律不相一致[5]。民族地区有许多约定成俗的习惯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距太远,包括一些罚款措施,甚至在一定区域内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人身打击等。因此,在民族地区的传统观念和法律相的现代意识相抵触时,我们应该采取宽容的,安全的方法来解决,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法律意识,减少习惯的力量,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意识与法律的现代意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作者单位:大理大学)

参考文献:

[1]姜茂坤.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研究[J].吉林省委党校硕士论文,2011

[2]李中和,祝辉.浅析习惯法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影响[J].新疆社会科学,2011,(3)

[3]阿丽亚·阿地力江. 浅议民族地区法制建设[J].西藏发展论坛,2010,(3)

[4]石伶亚.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习惯法适用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4)

[5]张晓辉.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 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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