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蘋
摘 要:德国现代学徒制制度完善,结构稳定,成效显著。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德国现代学徒制宏观层次的核心要素是职业和职业能力,中观层次的核心要素是“一致”和“社团主义”原则,微观层次的核心要素是“行动导向”和“以学生为中心”原则。德国现代学徒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国家主导、市场驱动”。我国应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现代学徒制管理体制、构建多赢的现代学徒制合作机制、建设完善的现代学徒制保障制度,以保证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制度分析;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6)03-0121-05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学校与企业合作式的职业教育制度”,是对传统学徒制的传承与发展 [1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中现代学徒制是一个热点问题。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也提出了加强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亦将现代学徒制试点列为重要工作 [2 ]。2015年8月5日教育部办公厅公布了165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职成厅函[2015]29号),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目前我国现在学徒制试点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一些试点院校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试点工作普遍存在“两热两冷”的现象,即“政府热、学校热、企业冷、学生冷”,如何突破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实践瓶颈,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他国成功经验非常必要。二战后,德国推行的“国家主导、市场驱动的”现代学徒制,即“双元制”,被誉为德国二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也是世界许多国家进行现代学徒制探索时竞相模仿的典范。由于现代学徒制是一种教育制度,有严格的管理结构,规范着学徒制参与者的行为,因此本文拟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基本制度结构和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总结其可借鉴的经验,期望为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基本制度结构
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结构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每一层次上企业、职业学校的行为分别受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同时接受不同机构的管理(如图1所示)。首先,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是德国现代学徒制宏观政策的制定者。1969年联邦政府颁布《职业教育法》,对学徒制中企业培训的基本政策做出了规定,包括9个部分:一般条款、初级入门培训的关系、职业培训的组织、职业培训委员会、职业培训研究、特定经济行业和职业的特殊条款、犯罪行为的条款、修订与废除过渡性和终结性条款 [3 ]。同时,各州政府制定《学校法》来规范本州职业学校的教育过程。其次,德国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内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各不相同。联邦政府颁布《学徒制条例》,明确规定学徒制中企业培训必须覆盖的内容和需培养的技能,还授予行会企业培训主管机构的地位,赋予行会管理权力。行会依照《学徒制条例》负责企业培训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职业学校培训过程则由学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管理。职业学校教学依据的是由联邦德国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KMK)制定的课程框架,各州的教育与文化事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修订,颁布本州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最后,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教学由企业师傅和职业学校教师共同完成,但二者从教资格获得所依据的制度和途径不相同。企业师傅往往是企业员工,已经熟练掌握了本行业实际工作技能。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企业师傅能力条例》,要获得企业师傅资格,还需要接受为期1~2月教学方法和教学能力的培训 [4 ]。与之不同,根据1973 年德国文化部正式颁布的《职教师资培训统一规范》,职业学校教师要获得基本资格,必须接受4年高等教育并进行1~2年实习,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获得所需时间更长。
二、德国现代学徒制的要素
德国现代学徒制教育在企业和职业学校同时进行,但以企业培训为主、职业学校教育为辅,二者协调一致、有机融合,共同实现育人目标。本文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对德国现代学徒制进一步分析,总结其核心制度要素。
1. 宏观层次:职业和职业能力
从宏观层次来看,德国现代学徒制受《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约束,而职业和职业能力是制定现代学徒制相关法规的核心要素,也是学徒制的组织原则。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确定了德国现代学徒制所覆盖的职业范围,也确定了职业所需的职业能力。目前德国大约有340个职业 [5 ]。“职业”在德国现代学徒制中有两种功能:一是从劳动力市场来看,职业具有配置功能;二是从个人发展来看,职业具有社会化功能 [4 ]。在劳动力市场中,职业教育、职业和职业生涯有确定的内在关系,即职业教育和职业生涯根据职业来建构。对确定了职业的学徒来说,其培训岗位被企业认可、培训过程为社会接受、毕业后受劳动力市场欢迎,在完成学徒制学习之后,能顺利实现从学徒岗位到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岗位的过渡。“职业”要求学徒不仅要满足所在企业具体的技能要求,掌握少数特定任务的技能,更要掌握一个职业领域要求的通用能力 [6 ]。由于不同的职业对人才能力要求不同,通过对“职业”的界定,德国现代学徒制实现了人才配置和选择的功能。“职业”对于个人发展过程也十分重要。职业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在给定职业环境中有能力工作和行动的人 [7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一款第三条对职业教育的定义是:“在一个不断变化的工作世界中培养个人必要的技能、知识并提供足够的职业经验,为个人职业生涯做好准备。”职业教育的目标不是让个人的发展局限在一个特定的功能领域中,而是能根据工作世界的不断变化来不断调整适应,除了职业领域技能要求,它也涉及个性培养和个人为参与社会做的准备。因此,“职业”的制度模式衍伸出了社会化功能。endprint
职业能力是指专业技能、工作方法和人际关系技能。职业能力使得个人能根据既定工作环境的具体情况来采取行动,一种职业代表了一个人从事一定职业领域的能力及其个性。德国现代学徒制对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体现在职业学校的“课程框架”和针对企业培训的《职业教育法》之中。学徒制结束的时候,学徒能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即实现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德国学徒制的职业范围每年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保证学徒制培养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人才。
2. 中观层次:“一致”和“社团主义”原则
中观层次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内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管理中需遵守的两个制度性原则:“一致原则”和“社团主义”原则。
“一致原则”是教育决策谈判的具体形式,也是德国现代学徒制中社会团体的合作基础 [8 ]。依据“一致原则”,德国现代学徒制相关的社会团体,包括雇主及雇主协会、员工及工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各州等,就学徒制的目标、教学内容、职业技能培养方法和考试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全国范围适用的《学徒制条例》。因此,该条例是企业标准化培训过程的基础,也是企业内培训的最低标准。以“一致原则”为合作基础的德国现代学徒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接受,市场风险和政府失灵的风险均被最小化,同时还可以克服《学徒制条例》的执行障碍 [4 ]。此外,职业学校课程框架的开发过程也遵守“一致原则”,确保了《学徒制条例》与职业学校的课程框架的一致性。
德国采用“社团主义”原则管理和规范职业培训过程。德国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是行会(如工商业行业和手工业行会),负责实施学徒制的各项法规,并对企业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会组织学徒制的认证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8 ]。职业学校的监管机构是学校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职业学校的培训过程。行会和学校监督委员会都是社会自治组织,其法律地位是“主管机关”,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中间机构。“社团主义”原则的优势在于确保社会组织之间达成的规章的执行和监督,是学徒制管理和监督的社会规则,保证了职业教育中国家和市场两者利益的平衡。
3. 微观层次:“行动导向”和“以学生为中心”
微观层次涉及实际的学徒制教学过程,即学徒在真实工作环境中学习不同职业领域需要的技能并实现个性发展。德国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过程的两大制度性教学原则是“行动导向”和“以学生为中心”。
“行动导向”是指在学徒制的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选择由职业行动过程来决定。贝磊认为学习和工作是相互依存的,人们可以在有意识的目标导向的行为活动中学习,行动过程中个人认知和职业能力都有变化 [6 ]。因此,“行动导向”的学徒制教学过程包括了学习和行动,既是工作执行的过程也是技能习得的双重过程 [9 ]。德国现代学徒制的重要教学场所是企业所在的工作场所。在“行动导向”的教学原则之下,企业师傅根据《学徒制条例》制定工作世界的过程导向培训计划,教学内容涵盖职业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和知识,与工作过程紧密相关。企业师傅和学徒共同确定学习任务和目标,采用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法、实验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徒“做中学”,同时学徒自行策划、执行、评估自己的工作任务,达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目标,并为未来工作环境中的自动行为做准备 [10 ]。
以“学生为中心”是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另一重要教学原则。在企业学徒制培训中,以“学生为中心”是指企业师傅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必须考虑学徒的认知特点和个性特征,既要培养学徒的专业技能,又要适应学徒的个性化发展。另外,企业师傅除了教学之外,还必须能回答学徒关于个人和学习需要的咨询问题,即企业师傅不仅仅是专业教师,同时也是职业生涯咨询师。在职业学校中,课程的选择也贯彻了“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职业学校的课程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通用型课程,如数学、英语、阅读等;另一类为专业理论课程,如经济学、统计学、力学等。教师要根据学生所选择的职业不同,为其制定个性化的课程组合。1998年以来,德国开始引入“模块化”课程,即课程分为专业模块和选修模块 [3 ]。学生可以按照自身情况首先选择适当的专业模块课程,在具备了基本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再根据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选修相应的课程。
三、德国现代学徒制的优劣
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最大优势在于“国家主导、市场驱动”,即国家主导学徒制的发展方向,同时市场对学徒制各方需求和利益进行调节。
一方面,德国政府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并发挥了主导作用。首先,联邦政府通过《联邦职业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参与职业教育的原则,规定了从联邦到州、地方政府、各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学徒制的管理权限与义务。具体说来,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与实施全国性的学徒制法规,提出学徒制培训计划,分配学徒制经费,指导协调各州学徒制工作。联邦政府委托职能部门负责学徒制的具体事务,如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学徒制的协调、咨询和监督工作。其次,联邦政府从立法层面干预私人企业训练,制定《学徒制条例》,全面规范学徒制中企业培训行为,并授权行会负责实施并管理企业培训。联邦政府还制定了“企业师傅能力条例”,对企业师傅教学资格的获取和教学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各州议会制定州一级的职业学校法规与条例,州政府委托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制定学徒制中职业学校培训的课程框架,各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调整。学校监督委员会则负责职业学校培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层管理方式,德国政府深入参与到学徒制的整个过程中,为学徒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另一方面,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受市场驱动和调节。宏观上看,德国现代学徒制遵循“就业导向”原则,所覆盖的职业范围及各职业所需的职业能力是基于广泛的人力资源需求市场调研,由学徒制的参与各方共同确定,并明确载入《联邦职业教育法》之中的。同时,学徒制的职业范围每年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保证学徒制培养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人才。从中观层面来看,“一致原则”和“社团主义”原则确保学徒制的利益各方共同参与设计和决策过程。“一致原则”保证了利益各方能就《学徒制条例》的决定达成一致意见,“社团主义”体现了学徒制管理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证了《学徒制条例》的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学徒制的整体目标。微观层面来看,“行动导向”是贯穿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教学过程始终的原则。真实的工作情境、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过程、“做中学”的教学方法,有效保证了双元制的教学效果。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根据学徒的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和个性特性,选择适合学徒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既满足了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也实现了学徒的个性发展。endprint
但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德国现代学徒制也存在劣势。尽管严格的“职业”制度为德国现代学徒制提供了高度稳定的结构,但不断变化的工作世界中,新的职业层出不穷,双元制中的职业及职业能力必须要随着工作世界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然而严格的“职业”制度使得新建或者更新一个培训职业的周期非常长,造成双元制对劳动力市场反映不够灵活,滞后情况比较严重。此外,由于学徒制的利益各方博弈的过程复杂、时间较长,“一致原则”和“社团原则”通常也会导致德国双元制的调整时间滞后或停止。
四、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启示
基于对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分析,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应重视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建设,具体建议为:
1. 建立完善的现代学徒制管理体制
德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中央—州—地方”的学徒制三级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会、企业、学校、学徒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分工合作的稳定的双元制运作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明晰的现代学徒制管理体制,学徒制的政策制定、过程管理、质量监督均未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中央—省—地方三级学徒制管理机构,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中央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省级学徒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省实情的学徒制管理规范,地方学徒制管理机构负责学徒制的监督与管理,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则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合作完成。中央、省、地方学徒制管理机构都应为行业、企业、学校、学徒搭建合作平台,决策过程应邀请行业、企业、学校、学徒各方代表共同参与、平等协商,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充分实现。
2. 构建“多赢”的现代学徒制合作机制
德国联邦议会和政府通过《联邦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业、职业学校、学徒、社会团体在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责、权、利,学徒制参与各方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学徒制相关的法律有《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但其中的法律规定过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我国《职业教育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参与职业教育,也没有明确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性政策,对企业约束性很弱。因此,我国学徒制的重要参与方——企业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的基础不扎实。此外,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一些职业学校参与学徒制的学生无法取得合法的员工身份,相应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11 ]。当前,我国应及时修订《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以适应我国现代学徒制合作机制建设的需要。《职业教育法》应明确企业负有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同时制定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鼓励制度,如税收减免、经费补贴、荣誉激励等等,增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约束力,同时提高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性意识 [12 ]。修改《劳动法》的相应规定,把职业学校中与企业签订了“学徒合同”的学生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的医疗、职场安全等权益。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学徒制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学徒制利益相关者各方的权益,最终才能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3. 构建完善的现代学徒制保障制度
1969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了双元制覆盖的职业范围、界定了每一种职业的职业能力,规定了学徒期的学时等具体内容。联邦政府还颁布了《学徒制条例》,对学徒制中企业培训的具体环节进行了硬性要求,规定了企业培训的具体内容。同时,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制定学徒制中职业学校培训的课程框架,同样也对职业学校应该教什么、何时教、怎么教进行了全面规范。这些标准化的教学规范使得学徒制的教学过程有“标准”可依,充分保证了学徒制的教学质量。
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尚处在探索阶段,对学徒制的适用范围、师资培养途径、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问题,均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更遑论建立完善的现代学徒制质量保障制度。借鉴德国经验,当务之急,我国应该建立由教育专家、行业专家、企业师傅、一线教师组成的专家团队,首先确定现代学徒制覆盖的职业或专业,然后制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现代学徒制教学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地方结合本地区职业教育的现状,制定更加细致的教学标准。根据这一教学标准,学校和企业共同开展学徒制培训。在学徒制教学标准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深入人才市场、行业和企业调研,确定学徒最终需掌握的职业能力,要保证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规范化,制定出可操作、可验证,并可调整的统一的教学标准。只有制定了科学规范的现代学徒制教学标准,企业培训和职业学校的教学才有章可循,才能确保现代学徒制的教学质量。与此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还应该出台专门的现代学徒制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确定企业师傅和职业学校教师从事学徒制教学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只有提高师资水平,才能保证现代学徒制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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