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根源研究

2016-05-30 16:57文玮张意璇
资治文摘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文玮 张意璇

【摘要】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由于其便捷性、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而受到人们的亲睐。今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发表自己对一些重大案件的看法。由于网民素质不同,对案件的看法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网民的评论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所以,分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根源,有利于采取措施缓和二者的冲突,平衡二者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内涵

1.网络舆论监督的界定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概括起来网络舆论监督大致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新闻跟帖。它是较为直接的网络舆论,反应了网民最直接的意见、想法和建议,是目前最普遍的网络舆论形成方式之一。

二是BBS论坛发帖、跟帖。按性质,BBS论坛可分为三种:即由政党和政府的媒体机构主办的政治性论坛,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等;由商业机构主办的商业性论坛,如网易论坛等;以及业余论坛,如千龙网的“千龙社区”等。现阶段,我国网络舆论中BBS的影响力最大。

三是网上签名。它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舆论监督形式,通过号召网民在网络上签名的方式,向个人或者团体甚至国家政府发出请愿,希望能够达成网民的某个目的。如全球网上签名反对日本加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就是典例。

2.司法独立的价值分析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实施法治的保障。如果司法过程不以某种方式避开行政机构或者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希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司法独立之所以为人们所崇尚,就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与功能。

首先,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能否公开、公正,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司法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权,一旦司法人员屈从于权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成了牺牲对象。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完善的、正当的程序保障不可或缺。因此,在法治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建立了与司法独立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严格的法官任用制度、法官高薪制度、法官专用制度、法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制度等。

其次,司法独立是实现正义的途径。在司法活动中,案件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司法必须独立。因为只有排除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涉,法官才能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判决。英国学者夏普洛指出:司法独立是程序方面精心的设计,在古代法中,曾实行过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选择裁判者的制度,但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当事人一方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以后,不管双方或一方是否愿意,国家将为当事人指定某个法官进行审理。现代司法理论,对否定当事人的选择的解释是该法官是独立于当事人的,因此他的审理是公正的。

再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结果得到民众信赖的高度反映。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若想得到社会的接受,则其审理必须合理,而司法独立就是保证这种价值合理性的重要措施,因为一旦法官良心上的天平倾斜到一边,这种合理性就会被公众所质疑,而且会对以后的司法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表现

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当的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审判公正产生不利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披露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正义,但也有可能对审判造成舆论压力,妨碍审判公正。由于不同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网络媒体报道的内容总是具有倾向性的,或者渲染被害人的悲惨,以博取公众对被害人的同情;或者渲染犯罪嫌疑人的苦衷,以引导公众情绪。在强大的舆论之下,法官很难保持严谨而缜密的法律理性公正断案。

2.妨碍侦办工作的正常开展

侦办过程是严格保密的,对侦办程序的曝光不仅不利于侦办程序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也会增加侦办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的难度,不利于保护证人,无形中纵容了犯罪。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一些网络媒体往往对某些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虽然,网络舆论的参与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某些案件的侦破,但如果对侦办程序过分披露,则会妨碍侦办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司法独立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消极态度

随着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逐步落实,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加强,但是排斥和抵触情绪依然存在,以至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采访报道采取回避、限制甚至拒绝的方式,使舆论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另外,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案件请示、审批、案卷副本保密等制度,都从实际上剥夺了媒体对必须公开审判案件决策程序的了解权和监督权。一些法院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媒体釆访、报道司法案件进行“合理地”限制。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根源

1.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表层原因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

与传统的媒体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及时、快捷,内容广泛且多元化。但网络舆论监督有以下局限性:

一是群体松散性。网民是一个无领导的松散性的大群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化,网络媒体需要做好“把关人”角色。

二是过于盲目性。大多数网民具有从众心理,喜欢跟风,如果某一非理性的虚假观点受到了大多数人的关注,就有可能在网上迅速传播。而司法机关面对海量的网络舆论,也没有相应的过滤机制,这些都会导致网络舆论监督的不确定性。

三是缺乏制约性。传统媒体的新闻需要经过记者的采访、编辑和领导的审核才能报道,具有较强的制约性。而网络舆论则相对缺少制约性,因为网络的自由度较高,网民可以以任何虚拟身份参加讨论,而且我国当前缺少规范的法律规制,网络监管机制亦不完善。

总之,网络舆论监督由于不受渠道、时空、监督成本的限制,在监督司法审判、揭露司法腐败、反应民意方面具有威慑力和影响力。但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网上信息的真假难辨、网络舆论较为严重的情绪化倾向、网络舆论本身缺乏必要监督等,容易导致本来反映民意的舆论监督失范,如果被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而进行误导、煽动,则很有可能造成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损害。

(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

网络舆论之所以会对司法机关的活动造成不当的干涉和越位,除了网络舆论的局限性外,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制度本身的弱抵抗力。在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中,司法很大程度上自身不能做到独立,不能有效地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司法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权威和判决的公信力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财政体制、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方面,依然依赖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法官之间的行政等级关系,使法官为了升职、调任、奖励等,在审判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制于其他同事或领导。

我国司法权的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司法权在很多时候都逃脱了法律的监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外部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机关工作。但人大和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体制上的矛盾。因为检察机关的活动最终还是要受到法院的裁判决定,因此,这让检察机关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力度大受影响。除此之外,法院内部的监督也缺乏有效保障。尽管各级法院对于司法体制内部监督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如审判公开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及质量评查制度等,但是与司法体制内部监督所追寻的效果仍有很大的差距。

2.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本质原因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究其本质是自由与正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与权力的冲突,两者之间的冲突准确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对于法价值的不同追求。

一是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排除一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有效的监管和规制,网络舆论干扰审判,影响司法独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舆论的预先裁判、媒体定罪量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是对司法审判秩序的严重干扰。在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冲突时,我们应该注重对网络舆论的保护。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督制度的完善,明确赋予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对于那些故意利用和操作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独立而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人,也要予以严厉打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

二是自由与权力的冲突。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的守护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权利制约权力原则的充分体现,是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人们通过网络收集和公布各种相关信息从而使更多的人关注和了解相关案件的信息,并通过发表各自不同的看法而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观点,汇聚成舆论的力量并反映给相关部门,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能够听到人们的呼声,从而使案件的审判结果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络舆论代表着民众的心声和权利,体现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制约司法权的有效工具和手段。人们希望通过网络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揭开审判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从而实现司法的公正判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众对自身权利的追求所可能导致的对司法权监督的不适度而影响司法公正,这种现象在本质上是权利制约权力并发生冲突的表现。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没有明确权利与权力行使的界限。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新闻立法,使网络舆论监督在法律的界限内有序进行,从而有效制约和监督司法权的行使。

【参考文献】

[1]彭鹏:《网络舆论的功能及调控策略》,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郑汉榜:《BBS言论及其演变》,载《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04年第4期。

[3][美]埃尔曼著,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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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一鸣、骆正林合著:《社会舆论与媒介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2年版,第221页。

作者简介:文玮(1965-),女,湖南湘乡人,湘潭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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