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音壁

2016-05-30 12:23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佛法朱某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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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河县隆兴寺采访有感

我的祖父、祖母和父亲是非常虔诚的佛家弟子,自幼受祖父、祖母和父亲的影响与佛非常有缘,自然也成为了一名虔诚的佛家弟子。

因我到河北省清河县县城有一个采访任务,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河北省清河县隆兴寺规模宏大,占地一百多亩,投资上亿元且香火特别旺盛。随即萌发了到隆兴寺拜佛的念头,采访结束后,我便来到了隆兴寺。

我可能与隆兴寺有一种非常殊胜的渊源,正赶上隆兴寺主持万一法师在讲为时七天的佛法法会。万一法师而目慈祥、和善、威仪凛然,大乘佛法讲解的非常清楚,明白,这应该是佛、菩萨加持的缘故。佛经讲:“人身难得,佛法难闻”。我能有缘听闻万一法师所讲的大乘佛法,内心充满清净、感恩和欢喜。

其间,我还见到隆兴寺的总负责人韩兰春主任,她慈祥、端庄、和蔼且佛法理解的非常深刻,是一位德才兼备,修为非常高的隆兴寺领导人。在隆兴寺修行的师傅们,各个修习佛法都非常精进、虔诚,修为颇高。

我走出隆兴寺大门时,天已经很晚了。开车驶出一百多米,我把车停下来,想拍一下隆兴寺的夜景,因摄像机没有电了,只好用于机来拍摄。于机的显像把我给惊呆了,我居然拍到了佛光。当时内心是无比的欢悦和激动,至此,也更坚定了我对佛、菩萨的敬爱之心,感恩之心。

佛光的出现:一是隆兴寺香火旺盛,有诸佛、菩萨加持的缘故。二是万一法师在讲为时七天的佛法法会,诸佛、菩萨在加持万一法师和虔诚用心听法的佛弟子们。

到河北省清河县隆兴寺,使我感触颇多,对大乘佛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大乘佛法的理解和认识,内心有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对十方诸佛、菩萨的感恩之心。既然十方诸佛、菩萨大慈大悲教导给有缘众生解救自身的途径,我有责任把解救众生的途径告诉大家。望广大读者和同修能依佛法奉行,保持一颗清净、感恩、慈善的心境,自然能达到心想事成,平安快乐,彻底改变窘迫的人生之路。

A、人想发财,就要孝敬父母、下爱子女、善待众生、众善奉行,心甘情愿多施舍,这为财布施;

B、人想健康长寿,无灾难,就要孝敬父母、下爱子女、善待众生、众善奉行,多放生,这为无畏布施;

C、人想聪慧,家庭圆满,就要孝敬父母、下爱子女、善待众生、众善奉行,多念“阿弥陀佛”圣号,这为法布施。

望广大读者和同修以此奉行,种种病难、不顺,自然改善,且能根本解决.功德圆满。

我作为中国新农村月刊杂志社邢台、衡水、德州、聊城、沧州地区新闻中心的负责人,深知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明理众人就是天,客户就是天。深刻提醒自己把本职工作做好,把每位客户服务好。合乎社会,合乎自然,才能无愧一名新闻工作者的操守和良知。

(本刊记者黄振峰)

在农家果园采摘水果受伤,虽属免费体验也有权索赔

编辑同志:

农民李某在公路边开了一家酒家。为招揽顾客,其推出了只要一次用餐消费满1500元以上,便可以在其旁边的果园免费体验采摘水果活动,且能够在不浪费的前提下任意品尝。两个月前,由于我与好友因消费达2000余元,而被同意去采摘水果。岂料,我一不留神,由于踩到其他游客扔在路而上的果皮而滑倒受伤,并花去180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曾多次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却被一再拒绝,理由是我采摘水果系免费体验,与其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加之其己在入几处张贴的入园须知中明确表明:顾客必须自行注意安全,出现任何损害,后果自负。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吕翠晗

吕翠晗读者: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而,你同样属于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可以看出,就消费者的界定并不是以是否“有偿”作为唯一要件,哪怕顾客没有支付对价,但只要属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同样在消费者之列。故姑且不论李某的目的在于吸引食客,其在水果方而的损失已经在用餐消费上得到弥补,所谓的“免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即使确属免费,也因你是根据李某发布的广告而去采接受摘水果服务,决定了李某不能拿彼此之问不存在消费关系说事。另一方而,李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李某、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作为经营者,也是采摘水果活动的组织者,明知一些游客难免将水果皮随意丢弃,其他游客万一不慎踩到又极易滑倒并导致伤害,却未加清理,对存在的隐患疏忽大意,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轻信可以避免,无疑当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再一方而,李某不能因为张贴告示而免责。李某张贴告示的目的,无疑在于免除自身的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因争抢办公用品被同事殴打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文员。三个月前,公司给各部门配备了一批电脑。按照公司的时间安排,办公室主任让我前往仓库领取一台笔记本电脑。我来到仓库后,发现仅剩唯一一台笔记本电脑,遂要求保管员给我,而来自车间的朱某却坚持必须给他。相持不下之际,我利用靠近笔记本电脑的机会,将之抱在胸前。朱某一边谩骂,一边上前抢夺,见我死死抱住,便捡起一根铁管砸向我头部。我因而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9级伤残。近日,由于朱某己被判刑且无力赔偿,我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当时并非处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场所,受到的也是来自与我本职工作无关、完全源自朱某个人行为的伤害,即并不在工伤之列,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娄向莉

娄向莉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鉴于本案发生在上班期间,且你受到的是来自朱某的暴力伤害,也就意味着你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当时你所处的位置是否属于你的“工作场所”,你与朱某争夺电脑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属于,自然当属工伤;反正,则不构成工伤。结合本案,你的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而,你当时同样处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员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即工作场所并不仅仅局限于员工本职工作所在地,而是包括与员工工作有关的区域。正因为你离开办公室文员的工作岗位,前往仓库领取笔记本电脑,是根据公司的时间安排、受办公室主任所指派,你也确实是为了完成该项任务才出现在仓库。故仓库因属于你为完成该项特定工作的区域,具备相关特征,而在“工作场所”之列。另一方而,你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也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就具备了基本要素。鉴于办公室主任交办的是要你领取笔记本电脑,而朱某坚持必须归其所在部门,双方才发生吵闹、争抢,即争执的起因乃至朱某最终一气之下将你打伤,都是为了争夺笔记本电脑或者说与争夺笔记本电脑有着内在关联,彼此完全具有为了公司内部的工作需要和部门利益的因素,并非单纯源于你与朱某之间的个人恩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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