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玲 谢永宪 张琳琪
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非遗建档工作的含义,然后分析了我国非遗建档工作的现状与局限,指出目前研究存在“非遗建档”含义“扩大化”以及非遗项目特点“笼统化”的问题,实践层面上则面临着“政府一元主体”模式倾向明显,且非遗建档工作受关注程度不够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建档非遗信息记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也是人类智慧的体现。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剧,农耕文明的逐渐削弱乃至在部分地区的消失,民众生活方式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嬗变,外来文化的影响等原因,我国非遗的生存和发展基础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大量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没有得到及时的记录,就随着传承人的逝去而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因非法走私而流失境外。2004年,中国签约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将“非遗保护”纳入了政府职能范畴。随着我国相关实践的逐步深入,作为非遗保护重要措施之一的建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因此,厘清非遗建档工作的具体含义,对我国非遗建档工作的现状及局限进行总结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推进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遗建档工作的含义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建档”列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2005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11年,我国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都明确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从字面理解,“非遗建档”就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从逻辑上讲,非遗建档工作开展之前,首先需要对哪些项目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表述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表述在文字上略有区别,但意思基本相同,都是指“被民众视为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实物与场所”。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的,因此,非遗建档的工作对象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与传统建档的工作对象不同。由此可见,上述解释也只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抽象概括。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建档的工作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对“档案”的界定,“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非遗档案大多不是相关组织及个人在从事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为更好地指导这一实践活动,国务院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遗建档工作的内容明确概括为“搜集、记录、分类和编目”。具体来说,就是积极收集有关的实物与资料;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和编目。由此可见,“主动记录与广泛收集”,是非遗建档相对于传统建档工作所独有的内容。
二、我国非遗建档工作的现状与局限
虽然“非遗”概念的提出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但是我国的非遗建档实践却远早于这个时间,只是通称为“民间传统文化或民俗”,且工作开展得比较零散,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如20世纪50年代,民间力量便自发开展了“二泉映月”的抢救性录制;1979年,由文化部会同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发起并组织实施,历时25年的“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撰工作等等。而真正对非遗建档工作开始深入思考与广泛实践,则始于2004年我国签约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下面,笔者从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展两个层面分别剖析我国非遗建档工作的现状与局限。
(一)理论研究层面
在理论研究层面,非遗建档工作获得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截至目前,在中国知网文献总库收录的文章中,以“非遗建档”为相关主题或关键词的文章数量共计160余篇,相关研究大约自2006年兴起,在2011年前后有较快增长。[1]参与研究的人员最初主要是高校的理论工作者,近两年来,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地开始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和总结。但从总体来看,相关研究较为“泛泛而论”,大致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建档工作”概念的“扩大化”。将“建档工作”概念“扩大化”,使之等同于整个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即不仅包括建档保存,还包括开发利用,从而导致相关的研究难以聚焦和深入。
2.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的“笼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众多类型,且不同项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从表现形式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遗分为:(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目前,很多研究往往忽略项目类型与项目存在状况的差异,而将其“简化”为一种类型、一种情况,从而使相关的研究结论或者“过于笼统”,或者“过于片面”。
(二)实践开展层面
在实践开展层面,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官方非遗建档工作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自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起,我国逐步建立了文化行政部门指导下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核心组织者,覆盖全国“国家、省、市、县”4级非遗建档工作体系。2005年6月,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历时4年,普查共计56万余项。与此同时,还构建了与“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划相对应的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体系。被文化行政部门列入代表性名录的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常都有对应的保护单位。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一定的资格条件予以认定的。根据文化行政部门对其职责的设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对所负责的非遗项目,负有全面收集和整理项目相关档案的职责。截至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确定并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有1372项,全国各省、自治区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达10307项。[2]但相关实践“政府一元主体”模式倾向明显,且非遗建档工作的受关注程度不够。
1.相关实践“政府一元主体”模式倾向明显。目前,我国非遗建档工作的“政府一元主体”模式倾向明显,民间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既是非遗建档工作的倡导者、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具体工作的主要推进与执行者。[3]这种“政府一元主体”模式带来的结果往往就是:第一,由于我国尤其是南方地区“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现象十分普遍,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不仅对当地的传统文化缺乏足够的了解,有时甚至连语言沟通都存在障碍,再加上未与当地的非遗文化共享群体,即非遗档案信息的活态载体,建立起以其为主的建档工作合作关系。因此,信息记录与实物收集不系统、不全面,错记、漏记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二,由于非遗建档工作需要深入民间,既耗时又耗力,相比之下,政府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笔者调研发现,一般市级的非遗保护中心,从事非遗工作的人员通常只有一到两人,通常连日常的资料整理都难以全面完成,更谈不上下基层具体开展非遗建档工作。
2.非遗建档受关注的程度与其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不相匹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遗保护措施分为两大类:一是包括“认定、建档”等在内的保存类;二是包括“传承、传播”等在内的保护类。作为保存类的非遗建档工作,不仅是保护类工作的重要基础,而且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下对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非遗建档工作对象的范围也远比保护类工作要大得多。这是因为,一方面,非遗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中国社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留存并提供精神财富,[4]所以,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价值的原因仅需作为社会记忆保存即可,不必实现活态传承;另一方面,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生存环境快速消失且不可逆转,无法实现活态传承,亟须进行抢救性的信息记录。[5]
虽然非遗建档工作的意义深远,但是在我国目前建立的“政府一元主体”模式中,非遗建档工作并未获得足够重视。这一方面体现在档案管理领域的主管行政部门一直被排斥在官方建立的建档工作实施框架之外。2005年至今,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式文件中,无论是国家层面的,还是地方层面的,都没有提及“档案部门”;[6]另一方面则表现在非遗建档工作进展缓慢。相关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全国各级非遗保护中心的官方网站都未能提供有关非遗建档基本信息的查询服务。2015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主题为“数字记忆:构建、认同与传承”的数字记忆国际论坛上,我国相关实践部门分享的更多是有关非遗档案信息采集的框架设想,而发达国家实践部门的关注点则是如何利用已有的档案信息实现文化认同和传承。
三、非遗建档工作推进的策略建议
(一)理论研究层面
1.加强对非遗档案信息记录方法的研究。适当引导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加强针对“非遗建档”具体工作内容展开研究,尤其是非遗档案信息的记录与实物资料收集的方法。比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开展民俗建档实践,其前几十年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民间文化的田野记录方法与技术”的相关主题上。
2.根据非遗项目特点加强对非遗建档工作机制影响的研究。引导相关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在关注具体非遗项目建档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思考不同非遗项目类型及不同项目存在状况,以及对非遗建档工作机制建设的影响。
(二)实践开展层面
1.努力开创“民间主体参与,政府引导支持”的非遗建档工作合作局面。在厘清不同民间力量在非遗建档工作中应该以及所能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努力开创“民间主体参与,政府引导支持”的合作局面。这里的民间主体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群体,又包括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公共文化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普通公众。前一类民间主体是非遗建档工作中档案信息的直接来源,也是非遗档案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保障。[7]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分布在现代化程度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或是现代都市中年龄偏大的老年群体中,他们通常不具备承担非遗建档工作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和组织资源。因此,政府在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时,重点应解决如何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所需的技术条件与组织资源。而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公共文化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普通公众,往往在技术条件、组织资源的某些方面具有优势,因此政府在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时,重点应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并引导他们将资源流向非遗建档工作,以弥补前一类民间主体与政府相关资源投入的不足。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管理协调工作组。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由文化部牵头与国家档案局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协调工作组,负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等工作,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提供适宜的政策支持和专业支撑,以及更强大的组织保障。[8]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层面的私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BTQ046)、北京市教委2015年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北京市档案部门介入社会记忆建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CIT&TCD201504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陈建,高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研究回顾与前瞻[J].档案学研究,2013(5):58-62.
[2][8]叶鹏,周耀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的现状、机制及对策[J].学习与实践,2015(9):115-124+2.
[3]戴旸.应然与实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主体的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4(4):82-85.
[4]曾平.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与核心理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理解读[J].中华文化论坛,2011(3):68-74.
[5]王巧玲,孙爱萍,陈文杰.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优势与劣势分析[J].北京档案,2013(6): 11-13.
[6]王巧玲,孙爱萍,陈考考.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档案,2015(1):28-30.
[7]王巧玲,孙爱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相关主体分析[J].山西档案,2013(2):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