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凤红
【摘要】:费某的父亲费维某因病在2009年去世,去世前在费维某的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房改房,费某与父亲费维某都是一个单位的,房改时,因父亲费维某的工龄比较久些,优惠也就多些,考虑到这些,当时就用父亲的工龄购买了,房产证也是以父亲的名义办理的,家里的兄弟姐妹都知道这个事,大家也没有什么争议,对于费某来说,他也认为这个房产是自己的,至于名字是父亲的也没有什么关系,他的母亲也一直在该房中居住,直到费某的孙子要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小学上学时才知道该房屋必须换成费某的名字,孙子才符合条件在这个小学上学,这可急坏了费某,以前从来没有考虑这么多,现在怎么才能把房产证换成自己的名字,与母亲和兄弟姐妹都商量了一下,他们决定陪同费某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第二天他们在房产部门得到的答复让费某一头雾水,自己的房子现在无法正常过户,必须要母亲和所有兄弟到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权公证后才能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手续,为了孙子上学,没办法一群人又来到公证处,将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了咨询,今天虽然来了不少人,可费某有一个弟弟费小某来不了,这个兄弟不幸因病在2013年去世了,费某向公证人员也说明了上述情况,并特别叮嘱了一下,自己下岗后一直在外打工,收入并不是太高,希望能按最节约的方式将父亲遗留的房产更名到自己名下。
【關键词】:继承 公证 继承权
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本案,费某的父亲费维某在2009年去世,费维某的一个儿子在他之后去世,虽然,费维某去世后,家里对他遗留的房产没有进行任何分配处理,但这已经是个事实,也就是说费维某的法定继承人从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变成了即得权,对于本案,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费维某的三子费小某已经去世,但费小某对父亲遗留的财产是有继承权的,所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要想把房子的一半产权过户到费某的名下,除了费某的母亲和健在的兄弟进行放弃继承外,费小某的法定继承人也必须放弃继承,这样费某才有可能全部继承到父亲遗留的财产份额。如果要这样办理的话,就要看费某准备的资料是否齐全,除了费某的父亲费维某、二弟费小某的死亡资料外,还要涉及到费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信息资料(虽然费某说都去世了很久了,但如果要这样办理的话也是必须提供书面资料证明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不需要这么复杂,让其母亲与费某共同参与继承,费某的母亲在本位继承中也不要放弃继承,也就是说费某的母亲继承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继承配偶费维某遗留的财产份额,另一部分是以转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三子费小某继承费维某的那部分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件解析:
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思路办理该公证事项,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费维某遗留的房产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费维某的遗产,其次继承的方式和顺序:按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虽然费某的母亲和健在的兄弟对费维某遗留的财产由费某继承都没有任何异议,但费维某健在时对上述房产如何处分也没有留下只言般语,故费某想继承上述房产也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再其次按照本位继承,费某健在的其他兄弟和母亲都表示对费维某遗留财产的继承权,由费某和二弟费小某共同继承。最后按照继承的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二弟费小某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二弟费小某的配偶、子女都表示放弃继承权,二弟费小某的母亲也就是费某的母亲也表示放弃继承费小某继承费维某的那部分遗产份额,故二弟费小某继承费维某的遗产份额由费小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费小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死亡,费某健在的其他兄弟在表示放弃继承费小某的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那就能实现费维某的遗产虽然分成了两部分但最终都能实现由费某继承,也就是最大化的满足费某继承房产的一半。另一种观点,办理起来可能比较简单一些,不像第一种思路中,费某的母亲和健在的兄弟在放弃手续时同时都进行了两次放弃,一次是放弃继承父亲的那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另一部分是放弃继承费小某的那部分遗产的继承权。而且费某也是两次的申请继承(一个被继承人是父亲费维某,另一个被继承人是二弟费小某)。同时提供的资料中也不需要提供外祖父母的死亡信息资料。手续也没有那么多了,只要费某填寫申请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费某的母亲填写继承配偶费维某和继承三子费小某的遗产,其他关系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就可以了,这样办理的结果是费某只对父亲遗留的财产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而其母亲对费维某的遗产则享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