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小翔
【摘要】: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中央强调“两个毫不动摇”,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极大鼓舞,对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是我们的政治责任,也是我们的法律责任。服务好非公经济发展是今年检察机关的一項重点工作,是一项“非常之事”。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公有经济;基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中央强调“两个毫不动摇”,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极大鼓舞,对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是我们的政治责任,也是我们的法律责任。服务好非公经济发展是今年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一项“非常之事”。
一、强化观念,切实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观念是鲜活的理论,是理论与人脑的结合,是行动的指南,强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观念,就会使检察工作自觉为之贴近、服务。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指出:“发展是硬道理”。这一重要的科学论断,揭示了在当代中国,只有依靠发展才能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在新常态下,强调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绝对不是不要发展,没有经济发展,一切都无从谈起。经济发展必须有质量、没水分、实打实。
强化“法治环境是最好的发展环境”的理念。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越是在经济下行环境中,越是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用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高效运转和稳定的预期,努力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领导能力,自觉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局面。
增强“履职尽责”的理念。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履行自身职能,坚持平等公正适用法律,坚决排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活动的一切干预,始终把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发展、营造环境的基本途径,努力做到办案保障发展、办案服务发展、办案促进发展。
践行“建设性执法司法”的理念。体现了司法能动性和修复性社会功能,强调司法办案过程中,不仅仅要治犯罪,更要对正常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的维护对遭受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从而在法治轨道上创造性地解决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推动发展、服务发展,是我们依法履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遵循。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建设性执法司法理念,既防止办案时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又防止脱离职能、超越法律,甚至借服务经济发展为名而人为地设置办案禁区以及对执法司法办案活动提出各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二、坚定信心,充分履职,完善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举措
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因办案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慎重拘留、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拘留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和账册,避免因办案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确需发布的,须向上级院请示汇报,统一口径,把好尺度,注意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其长远发展。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认真研究,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对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主动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等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检察工作情况,主动询求和全面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共同研究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协助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法治教育引导,不断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注重把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注重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的监督,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的办理力度,深入推进民事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注意发现普遍性、倾向性、事关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局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通过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来服务非公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规范执法是对执法办案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因此,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执行高检院“八项禁令”规范司法行为系列规定,切实纠正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办案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守办案法定程序,严禁以办案为由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坚决杜绝受利益驱动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等行为,对于违反办案纪律,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规范行为,坚决从严追究责任,決不姑息。
要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高检院“八条禁令”系列规定,防止出现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到位,切实增强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经常性开展检务督查,全面加强案件管理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人士的案件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受理、查处、反馈制度,案件办结后,就司法办案工作是否公正规范、是否影响或者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等,主动征求涉案企业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本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对知法犯法、违反办案纪律,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82页。
[2]张莘:《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2016-03-24/doc-ifxqswxn6337199.shtml,访问时间201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