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机红
摘 要:《墨子·天志中》的“胡”字,传统释“何”义。本文认为若要确定“胡”字意,其所在句和文本的意义解读是关键;若要解读其所在的句意,则“胡”字句的“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部分的解读是重点,还要对《天志中》的“胡”字分析的重视,通过墨书文本分析和学界的论述等,认为“胡”字当指胡腊玛达。
关键词:《墨子》;琐罗亚斯德;胡
中图分类号:H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1-0170-03
《墨子》著作的“胡”字指意丰富。本文主要通过墨书“胡”字系列的指意分析和学界的解读等,以《天志中》“胡”字的释义考证商榷与传统释义。
现存典籍记载,“胡”字作为单音词在《墨子》之前的词性主要有疑问词和名词两类:例《诗经·邶风·式微》“胡不归”等的疑问词;而丰富的实词性意义则见于《左传》,“虽及胡耇,获则取之”[1]中的“胡”意谓九十岁的高寿人,而“二月,楚灭胡”[2]句的“胡”,依古今学界考证主要指当时邻近楚国、公元前495年被楚灭亡、战国时成为楚邑的胡国。
《墨子》的“胡”字则形成了复杂的字系列,除了继承前代的且于墨书使用频率最高的疑问词性外,还有作为西北少数民族指称的“胡”字,例《兼爱·中》篇“以利燕代胡貉与西河之民”,郑注《考工记》云:胡,今匈奴[3]。章太炎先生认为“胡本东胡,久之而称匈奴”[4]、“东胡,西方谓之通古斯种,固与匈奴殊类”[5]。当今学界证明先秦时通古斯种族主要分布于西伯利亚和蒙古一带。考查古今论证,墨书指意民族的“胡”字,无论释东胡还是匈奴,都指当时生活于西北部的有别于华夏族的少数民族族群。所以墨书的“胡”字又作为西北少数民族胡族的专称。另外《墨子·天志中》等篇还出现指意相对复杂的“胡”字。例
“且吾所以知天爱民之厚者,不止此而足矣。曰:杀不辜者,天予不祥。杀不辜者谁也?曰:人也。予之不祥者谁也?曰:天也。若天不爱民之后厚,夫胡说人杀不辜而天予之不祥哉。此吾所以知天之爱民之厚也。”(《天志中》)[6]
其中古今大都依孙诒让释“胡”字作“何”义[7],本文认为该释义有待商榷。
本文认为若要确定“胡”字意,其所在句和文本的意义解读是关键;若要解读其所在的句意,则“胡”字句的“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部分的解读是重点。基于此本文对该句别以“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和“胡”字两部分解读之。
一、“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句的分析
初步统计“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全句完整的出现于墨书的大致有四次,主要表现于《法仪》篇和《天志》上中下三篇。其中首次出现于《法仪》篇:
“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法仪》[8]
该句群由四个相互粘连且呈诠释关系的分句组成,即每个置后的句子都是对其前句句意的解释,因此该句群的前三句都客观具有诠释和被诠释的双重性。其中“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句,既是对其前“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句的诠释,又被其后的“夫奚说”句诠释;其与后句的叙词明显不同,表现为主语的更变,即由“杀不辜者,得不祥焉”的人一个主语,变作“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的天和人两个主语,其旨归无疑在于强调“天”的作用,以彰显“以天为法”的《法仪》篇主旨,说明墨翟的天人关系理论。所以此“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句当为《墨子》特置的观点,旨以说明自己的理论,为确切地表述其理论,墨子又以其后句“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注释了该特设句。由上述知该特设句的性质当属于理论证据。该句此特征还可以从四个分句的句意表达和该句的特点分析加以说明。概括四个分句的句意表达,该句之外的其他三个分句的句意都具有强调表达该句句意的叙述特征;四句则是自然接承该句群之前的《法仪》篇文本自身的逻辑论述而来。它意谓着一则该句群实际的意义只有立论、证论两部分;二则说明该句群内容的重点唯在该句的立论。以该句群的角度论,作者旨在点明所在句群的句意;从《法仪》篇整体角度说,其论证形式具有《法仪》篇的理论证据的性质。所以该四句的表达是《法仪》篇不可或缺的部分。该句的特点则由其在该篇的出现状态、功用和性质等确定:统计该句在《法仪》篇的出现仅此一次;其功用主要是说明《法仪》篇主张的“以天为法”的思想;其性质则相对复杂。从论证形式说,它属于理论证据;但从墨文的行文逻辑说,该理论证据的来源之一又具有引用的理论证据的特性,因墨文向以严密的逻辑论述见长,但凡对待重要的理论观点,或皆须经墨子的“三表法”进行缜密的论证后方作为其著作的理论证据使用,或直接说明引证源,但该句在该篇出现的颇显突兀:它没经《墨子》逻辑程式的论证,所以不似墨子自己提出的理论观点;其性质当属墨子化用的引用观点类,即“三表法”里的“原之”类。
综上所述,该句有虽属引证类性质,但引证源不清晰的特点。考查《墨子》“三表法”的“原之”亦即引证源部分的说明,主要涵盖“察百姓耳目之实”和“征以先王之书”两部分。其中引用“先王之书”时基本皆点明出处,而该句则只引用却不明示其出处,因此其引用的内容当属“百姓耳目之实”。考查墨书“百姓”一词的指意主要涵有古今“四海之民”和“远灵孤夷”之人的意义,即相当于现在的海内海外之民的意义;其中海外之民含指生活于海外的华夏人和生活在中国的异国或异族人。由此知该句引证源的确指有待考论。
“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句的余三次相对集中的出现于《天志》篇上中下的三个句群里。例:
“且吾言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杀不辜者谁也?则人也。予之不祥者谁也?则天也。若以天为不爱天下之百姓,则何故以人与人相杀,而天予之不祥?此我所以知天之爱天下之百姓也。”《天志上》[9]
“且吾所以知天爱民之厚者,不止此而足矣。曰:殺不辜者,天予不祥。杀不辜者谁也?曰:人也。予之不祥者谁也?曰:天也。若天不爱民之厚,夫胡说人杀不辜而天予之不祥哉。此吾所以知天之爱民之厚也。”《天志中》[10]
“今天下之国,粒食之民,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曰:“谁杀不辜?”曰:“人也。”“孰予之不祥?”曰:“天也。”若天之中实不爱此民也,何故而人有杀不辜而天予之不祥哉?”《天志下》[11]
比较三个句群,大致表现出几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墨子·天志上》首次点明“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的出处是“吾言”,由此知该句是墨子自己的观点。
第二,《天志上》的文字表达显示墨子“吾言”的观点是化用而来。主要表现于该句的语法结构:“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的主语只有被省略的“人”一个,但“人与人相杀,而天予之不祥”的主语则变更作“人”和“天”两个。其中单主语的观点是墨子自言,则双主语论当为引言,该引言当是墨子化用了的,旨在以该引言来证明他的天有意志的思想。
第三,虽然三个句群除个别字句外基本以复沓的反问语气的形式出现,但其句式和词语的使用有差异。其中:
差异一:三个复沓的反问语气的句式不同。“上”篇是陈述句,旨在以更变主语引出墨子的正言;“中”篇是感叹句,此时出现两个重复的双主语句,若说前一个是墨子更变了的正言,后一个则是对墨子正言的补充说明;“下”篇是陈述加感叹的综合句式,所用观点是“吾言”和墨子的更变之言。因此从语气的角度说,三个复沓句虽分别出现于三篇文字里,但相互间却以因果关系而贯通系联,即三个句群是为说明《墨子》的“天志”思想而设置:其中首句群“吾言”句相当于《天志》篇分论点,依“三表法”墨书要逻辑论证之;所以中间句群是引用的证据证明首句群;而最后句群则是归结前两句群的论证句,因墨书于该句之后,就分别以“发以为刑”“政”的“用之法”合“原之法”,对“人杀不辜,天与之不幸”作了“以天志为法”的最终归结。
差异二:三个复沓句虽各有一个特置的词语,但首尾两句同用“何故”,中间句则用“胡说”。学界一般将之一同释作疑问词性。
第四、三句群都有“爱”字句,其关系因各句涵义的不同而呈递进式。其中首句“爱天下之百姓”,泛指爱天下所有的人;中间“爱民之厚”句受“厚”字限定,根据墨书“厚”字意同“兼”字,例“且天之爱百姓厚矣,天之爱百姓别矣。……顺天之意者兼也,反天之意者别也”[12],则“厚”字意指“顺天之意”,所在句意特指爱顺天之意的人。按《墨子·兼爱中》篇的证论,众顺天之意的百姓不分时代、地域、种族和国别皆在“兼爱”内[13],则中间句意相较首句无疑由泛指而向特指层递进一阶。“兼爱”是墨子重要的政治理想之一,则尾句“爱此民”所在的《天志下》篇论述所及之“民”,当主要涵指古今的“大国”和“远灵孤夷”之国民,则尾句之意相较中间句无疑又从时间和地域上再递进一层。综合三个“爱”字句意:兼爱对象由首句的泛指“天下人”,至中间句特指其中的“顺天之意者”、尾句再限定说明“顺天之意者”:即专指时间不分古今、国别无分大小、地域无论远近、种族同属华夏族的“顺天之意者”。若此层层递进,文意直达天有意志、人应“以天志为法”的《天志》篇总主题。
三句群的特征分析说明“人杀不辜,天予之不详”句是墨子的理论观点,需墨书证明,则“胡”字所在的句群当为诠释该论点服务,而“胡”字自不能例外。因此“胡”字亦当据之以释义。
二、《天志中》的“胡”字分析
《天志中》的“胡”字位于中间句群,其逻辑职能是证明首句群论点,亦即“胡”字所在句群自身属于证据。概括墨书“三表法”用于证明的证据主要有理论和事实两类。其中理论证据主要来自域内历代承传的思想和域外内传的学说;事实证据则以域内外古今事实为主。例表现于天人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先秦时期,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争论,是通过‘天人关系的论辩展开的”[14],域内主要形成天人相关和相分两种观点。墨子受儒家等天人合一思想影响,持天人相关的天有意志论,因之墨书论证中常引用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的思想;域外当时内传中国的学说则主要是产生于中亚大夏古国的琐罗亚斯德教,该教因果论主张天有意志、能行善恶报,墨子自然引用之以证明自己的天志思想。墨书引用该教学说还表现在《兼爱下》篇,文中连续以五个“报”字说明善恶报应的天志说[15]。尽管“报”的思想早见于《诗经》等,但明确而系统的因果论高度的善恶报应理论实际以琐罗亚斯德的为早。
本文根据以上论述,通过分析“胡”字句群以確定“胡”字义。
“胡”字句群主要由五句三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首句,用在承上启下。第二部分:次句“曰,杀不辜者,天予不祥”是立论句;三、四两句是论据,其中第三句“杀不辜者谁也?曰:人也”句是事实论据,“予之不祥者谁也?曰:天也”是域内的有关天报思想的理论论据;第四句“若天不爱民之厚,夫胡说人杀不辜而天予之不祥哉”,其中若“胡”字释作虚词性的“何”义,则该句对于所在句群的作用只是域内理论论据意义的重复而已。纵观三句群设计,若首尾两个皆通过一“何故”虚词分别重复论点、结论的句意以作语法上的贯通,则中间的“胡说”句群该以丰富的证据布列以证明首句群论点为主,否则有逆墨书旨意和墨文逻辑。又根据三句群特征分析,“胡”字所在句群的逻辑职能就是证明论点,所以该处“胡”字当不能释作虚词性,而须是实义词,方能担当证据的职能。丰富的证据需要确指,“胡”字句群的事实证据、域内理论证据都有确指,则“胡”字句亦该有确指的对象作理论证据。“胡”字句已有了域内理论证据,则域外理论证据当指主张天有意志、能行善恶报应的琐罗亚斯德教。
琐罗亚斯德教信奉最高的主善天神胡腊玛达,汉译摘首字“胡”简称之。所以“胡”字该确指胡腊玛达,“胡说”当专指胡腊玛达说。墨文同样的表述还可举以墨书的“汤说”[16]即商汤说等为证。该教内传中国的时间虽至今意见不一,但章太炎先生亦持同战国说,并从种族学的角度认为屈原作品的“灵琐”一词是指同血缘于“诸夏”的一个族群[17],学界多公认其中“大夏”指中国西迁的华夏族人,则“琐”字当指中亚大夏国的琐罗亚斯德。目前学界已有根据考古证明该教于公元前四世纪传进中国之论[18]。
综上所述,《墨子·天志中》的“胡”字该有确指,其对象当是琐罗亚斯德教信奉的胡腊玛达神。谨以稚论商榷与传统释义。
参考文献:
〔1〕〔2〕杜预注.十三经注疏(下)·春秋左传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848,2152.
〔3〕〔6〕〔7〕〔8〕〔9〕〔10〕〔11〕〔12〕〔13〕〔15〕〔16〕孙诒让.诸子集成·墨子閒诂[M].上海:上海书店,1986.68,126,126,13,121,126,131,132,68-69, 78,76.
〔4〕〔5〕章太炎.章太炎文选[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245,93.
〔14〕肖萐父,李锦全.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09.
〔17〕章太炎.章太炎全集(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58.
〔18〕李进新.祆教在新疆的传播及其地域特点[J].西域研究,2007(01):82.
(责任编辑 徐阳)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