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革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价款拖延的主要原因,工程价款结算形式,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工程价款索赔依据。
【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依据
[文章编号]1619-2737(2016)01-19-598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0亿元之多,有的大企业一家被拖欠的工程款就突破10亿元。建筑工程的价款结算工作,是施工企业的重中之重。国家立法机关为了突破建筑工程的价款结算理念,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刻意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定义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1. 工程价款结算拖延的主要原因
工程价款结算拖延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1施工企业走向市场,农建队伍涌入城市,投资规模与建筑劳务比例失衡,结构不合理,多数企业“找米下锅”任务不足,为了承揽工程,违心承诺垫款施工,垫款容易结算难。
1.2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设计能力适应缓慢,普遍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造成工程合同与实际工程造价“两张皮”,竣工结算,难以统一。
1.3市场不尽规范,发包方压级压价,承包方“巧媳难为无米之炊”,即使勉强完工,拖延结算也在意料之中。
1.4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往往缺口,贷款不能到位,而建设单位盲目攀比,擅自提高装饰标准,必然是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1.5因投资审计和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原因,双方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问题久拖不绝。
1.6“项目法人制”和“项目管理制”不落实,人事变动频繁,旧人易地做官,新人推诿不管,无人负责,无人结算。
1.7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个别私营业主搞“钓鱼工程”,工程使用后,故意不办理工程结算,玩弄所谓的“负债经营”,人为拖延结算。
1.8施工企业合同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差,有的项目经理“只拉车,不看路”,只干工程不看合同,不注重图纸资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量价、停工记录等工程资料收集归档,造成竣工结算,变更无凭,增加无据,结算无准。如此种种,酿成工程结算久拖不绝,工程欠款愈演愈烈。
2.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必须遵守招投标与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从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来看,工程造价主要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从建筑工程的形象来看,建筑工程的造价主要由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冷系统等项目构成。目前,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有:预算加签证,平方米包干加变更;中标价加政策性调整;概算承包,按实结算;清单报价等几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结算价款。
2.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终结算。
2.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款,这主要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工程中使用,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2.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际惯例,从规范合同角度约定,明确了三类工程结算款。即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3.1预付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数额以及扣回的时间和比例。在格式合同规定:发包方违约延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方经两次书面通知后,可以停工,发包方支付利息,并承担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3.2进度款。明确规定: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当支付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应当补订延期付款协议,并从确认工程量后15天支付利息。否则,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3.3结算款。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28天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双方可以对工程协商折价,承包方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从中优先受偿;承包方不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造成不能付款和延交工程的,由承包方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及违约责任。
3.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来解决。
3.1协商。发生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以“平等主体”的姿态,本着实事求是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这样可以减少诉讼,达成一致,解决结算问题。
3.2调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属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有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当发生结算争议时,可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发包双方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来调解,依据建筑法规和合同约定条款,公平合理地调解和解决纠纷。
3.3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国家机关公正裁决,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途径,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事先约定。仲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独立、公平、公正、不公开审理。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方便快捷。
3.4诉讼。如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双方争议,又没有仲裁的约定或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开庭、质辩、陈述、和解或判决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判定工程价款结算数额,并通过财产保金,强制执行、拍卖工程等措施实现工程结算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优先受偿”。这一法律规范的出台,为施工企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4. 建设工程价款索赔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索赔,是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合同、法律及惯例,对因发包人的过错造成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索赔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主张行为。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高索赔”的国际惯例将逐步盛行。索赔与反索赔是市场经济中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索赔成败的关键是索赔依据,其内容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4.1全国人大及其常各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等。
4.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
4.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优质工程奖励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
4.4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4.5建筑市场、招标办、城建委执行的合同文件,主要指合同示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定额、预算说明等。
4.6技术规范、标准等索赔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资料及原始证据。主要包括:
(1)业主有关资料,如资质、资信、概算、投资等。
(2)施工日记,如施工现场记录、监理现场意见等。
(3)往来信件,如有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传真、专递、信函、通知等。
(4)施工备忘录,如业主、监理对现场有关问题的口头或电话指示、随笔记载、双方对专题的确认意见等。
(5)气象资料,如冬雨季施工记录、天气变化情况等。
(6)会议记要,如业主、监理、承包商等签字的会议记录,城建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协调会议纪要等。
(7)视听资料,如工程照片、录相、声响等。
(8)工程进度计划资料,如进度计划、材料划拨单,月度统计表。
(9)工程技术资料,如图纸、技术交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
(10)财务报表资料,如预付款支票、进度款清单、用工记录卡、机械使用台账、收款收据、施工预算、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