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语言认同是族群认同的重要属性。语言不同的社会功能可形成不同的语言角色认同,如国家通用语言承担更多的交际工具认同,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承担更多的文化载体和社会权利的认同。而且,还存在弱势语言、非主体民族语言、复杂语言环境语言群体的认同意识要强于强势语言、主体民族语言、简单语言环境的语言群体。鉴于国家语言和民族语言认同角色定位的不同,用市场化政策提升国家语言工具认同和用非市场化优惠政策保障民族语言的区域自治权利、非遗文化的载体权利,是实现民族语言—国家语言认同和谐的策略。
关键词 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语言的工具、文化、权利认同
一、语言认同的范畴属性及研究综述
语言认同在范畴上应该归为族群认同(ethnic identity)的一种属性。族群认同是族群成员对自己所属族群的身份认知和情感依附。根据族群认同理论,基于共同语言、宗教、种族、族属和领土的“原生纽带”是族群成员互相联系的因素,对族群成员来说,原生性的纽带和情感是根深蒂固的和非理性的、下意识的。构成族群认同的这些共同特征是整个人类历史上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原则,而且这样的原生纽带存在于一切人类团体之中,并超越时空而存在(王希恩 1995;孙九霞 1998)。因此,共同的语言是族群认同赖以形成的基础属性之一。
国外族群认同框架下的语言认同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包括民族和语言的自我认同、社会认同、国家认同等多重认同以及认同之间的竞争研究;认同对象语言可以包括通用语、非通用语和个别语言,以及这些语言的濒危、保持、转用和复兴等存续状态。研究方法上通常采用多学科或跨学科的方法,例如传统的民族志方法把语言当作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考察语言使用与说话人的多层认同和认同转变与进化;社会心理学方法探讨社会认同与个体认同之间的相互作用,既重视言语社区的发展变化,也重视个体的言语和认同变化;社会语言学方法从语言活力、语言变异、语言使用等方面揭示语言与社会、语言与认同、语言与发展的关系(尹小荣 2015)。
国内关于民族语言认同的研究开展较晚,也不太广泛。其中较早较充分地运用西方族群认同理论研究中国民族和语言认同的为巫达(2000)在香港中文大学研究院的硕士学位论文,该文全面介绍和回顾了人类学的族群理论和文献,并结合中国民族识别和语言识别情况,特别是以四川凉山州的两个彝族村子为个案,研究和探讨了语言、宗教与文化认同之间的关系。
李宇明(2003)关于母语认同的研究,通过对单一语言群体、双语社会、双语家庭、语言转用和语言死亡等多种复杂情况的考察,认为母语是指向民族共同语的,方言不是母语而是母言。周明朗(2014)提出的“语言认同过程”理论把语言认同分解为个人多重身份库、个人语码库和身份与语码匹配过程,并认为语码的学习、储存和使用需要与语言学习者的身份认同相匹配。
语言不仅是族群认同的属性,语言本身也是人类群体的一种非理性的和下意识的身份认知,因此语言认同相对于族群认同来说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甚至循环论证的关系。民族认同和语言认同之间的复杂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黄行 2009)。
一种情况是内部语言支系复杂的民族会存在族群和语言认同的分歧。例如藏族除主体使用藏语外,四川有十几个使用羌语支语言的藏族支系,尽管藏语和这些羌语支语言的差异极大,使用藏语的藏族通常认同其皆为藏语,但是部分羌语支支系的藏族由于他们的语言和藏语明显不同而引发族群认同上的分歧。另一种情况相反,即同一语言群体被划为不同的民族。例如使用瑶语的群体在广西、广东和云南都归为瑶族,但在海南却被划为苗族,原因是据记载他们是明代由广西派往海南剿“叛黎”苗兵的后人,因此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民族识别认定为苗族。还有些极其接近的语言,如满语和锡伯语、维吾尔语和乌孜别克语、壮语北部方言和布依语、布朗语阿瓦方言和佤语等,由于其使用者被识别为不同民族而被划分和认同为不同语言。还有一种情况是民族身份不十分确定的群体的语言认同会比较勉强。例如,昆明禄劝县一带自称傈坡的人被划归傈僳族,所说的话就成为傈僳语的禄劝方言,但这种语言与云南省怒江地区的傈僳语并不能通话。
凡此种种都说明,在中国,语言和民族之间的关系非常错综复杂,语言认同和民族认同可能存在正相关或负相关的互动。为避免上述民族和语言之间复杂的情况和关系,民族学和语言学在处理群体身份认同方面,一般会采用比较真实和自然的族群(ethnic group)和语言社区(linguistic community),而不是民族(nationality)和语言(language)来作为相应的民族群体和语言群体认同的单位。
二、语言角色认同的维度
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符号体系具有多种社会功能。例如语言最基本的功能是社会交际工具,此外语言至少还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使用母语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等,语言的这些社会功能都会对语言认同产生不同的影响,形成不同维度的语言工具、语言文化、语言权利等角色的认同。
(一)语言的交际工具认同
语言的交际功能是指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表达方式。人们对语言的交际功能的认同为语言的工具认同。在多语社会中不同语言的交际功能或语言活力是不平衡的,语言交际功能的不平衡常以社会规定的语言地位体现出来,例如国家语言和地方语言、官方语言和非官方语言、通用语言和非通用语言、主体民族语言和非主体民族语言、民族共同语和方言等。
1. 汉语普通话
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制定了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规范,普通话的法定地位为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2001年)以后,普通话被进一步提升为“国家通用语言”。我国绝大多数现代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知识信息是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产生、传播和应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学校教育、新闻媒体和商业服务业的正式用语,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承担着重要的国家社会生活的语言交际和信息传播工具的功能。
2. 汉语方言
汉语是方言分歧非常大的语言,有近百种不同层次的方言区、方言片变体(《中国语言地图集》(第二版)2012),以汉语方言为母语的人口多达10.47亿人,占中国人口的84%(《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资料》2006)。汉语方言的社会功能与汉语标准语有较大的区别,例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我国的正式官方语言使用场合都应使用普通话;而汉语方言在正式官方场合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即只有在以下特需情况下有限使用:“(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3. 少数民族语言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基本政策是“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但是少数民族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都是比较灵活的。例如关于学校教育的教学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都是“有条件”的,即:“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同时也规定:“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至于民族地区广播媒体的播音用语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法律均未做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汉语方言和民族语言母语人在内的中国公民,历来都对国家推广普通话政策持积极态度,努力学习掌握普通话,都十分认同普通话作为我国不同方言或民族语言之间共同的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和作用。
(二)语言的文化载体认同
语言的文化载体功能是指语言文字承载、传递和保存传统文化的功能。人们对语言的文化载体功能的认同为语言的文化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对象的第一款就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6)。即根据国内和国际共识,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直接或间接由地方方言或民族语言承载与传播的,所以,作为非物质文化载体的语言文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同等重要的。
1. 汉语普通话
严格地说,传统文化载体不是普通话的主要功能。因为首先普通话是一种超方言的经过人为规范的标准语,而不是国民自然的母语;功能和地位类似国外被称作lingua franca或koiné language的通用语言,即它不是一种自然的母语,但却是许多不同母语人共同使用的通用语言。其次从“官话”到“国语”到“普通话”再到“国家通用语言”,不但经历了不断“通语化”的过程,也经历了不断“欧化”的过程,普通话的语音、词汇和语法结构已与古代汉语相去甚远,因此限制了其表达、承载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功能,事实上各种传统口传文化门类均是以某种(些)自然方言或民族语言,而不是以普通话为载体的。
2. 汉语方言
汉语方言的文化多样性可以体现在方言文学创作、方言歌谣曲艺整理、方言节目表演、方言教学、方言用字、方言人名地名等方面,随着汉语方言的使用空间越来越小,功能越来越弱,方言所承载的传统文化、民间文化、地域文化和族群文化的信息严重流失,结果便是文化断裂、文化雷同和文化苍白,对我国优良的语言文化多样性造成严重的和不可挽回的破坏(曹志耘 2012)。
为抢救、保护方言的文化资源,教育部于2010年正式启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方言文化典藏”。该项目以保存和传承实态方言文化资料为目的,采用实地调查和多媒体、数据库及网络技术,对用特殊方言形式表达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现象,包括地方名物、民俗活动、民间文艺、口彩禁忌、俗语谚语等方言文化进行调查搜集,并用图册、多媒体资料库和网站等手段保存和展示中国方言文化典藏(曹志耘 2015)。
3. 少数民族语言
少数民族语言具有更重要和多样性的文化载体功能,各民族语言里千百年来形成的故事、神话、传说、寓言、诗歌、唱词、谜语、戏剧等各类口头文学作品都依靠语言来表达。如藏族的《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彝族的《阿诗玛》、纳西族的《创世纪》、壮族的《百鸟衣》、侗族的《秦娘美》、苗族的《灯花》、傈僳族的《逃婚调》、景颇族的《勒包斋娃》、羌族的《羌戈大战》……,几乎所有有自己母语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口头文学作品,目前挖掘整理并与读者见面的,仅仅是凤毛麟角(孙宏开 2011)。
以文化部公布的“藏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其中的藏族民间文学、传统戏剧、曲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体育、传统技艺、游艺与杂技、民俗等非遗门类,都直接或间接地以藏语文为主要载体形式。例如民间文学类的《格萨尔》是以藏语以及蒙古、土族、裕固、纳西、普米等多种民族语言口耳相传的方式,流传于中国青藏高原讲述格萨尔王事迹的英雄史诗;又如藏族民俗类的遗产“雪顿节”虽然不属语言门类非遗,该节日名称中的“雪顿”仍以藏语承载,义为“酸奶(雪)”和“餐宴(顿)”,按藏语解释就是吃酸奶子的节日。
(三)语言的社会权利认同
选择语言使用的权利是人的一种社会权利,特别是母语权,无疑是人的基本权利(李宇明 2003),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母语的弱势群体往往也是其他人权方面的弱势群体。人们对语言使用权利的认同为语言的权利认同。
就“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两条基本的国家语言政策而言,“推广普通话”更多的是强调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义务,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强调的是公民的母语权利,二者在语言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侧重明显不同,因为通过政府行为向公众推广的对象一般是公民的“义务”,保护的对象才是公民的“权利”(黄行 2010)。
1. 汉语普通话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以来,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政策主要是强调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权力和公民学习、使用普通话的义务,即通过政府推广“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尽管2001年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说明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和权利之间具有一致性和不可分离性,但是推普本质上强调的主要还是公民的义务。
2. 汉语方言
我国84%的人口的母语是汉语方言,是一个超过10亿人的庞大的母语群体。“汉语方言是一个区域或一个族群内部认同的主要标志,方言的萎缩、消亡大大弱化甚至消解了既有的母语权益以及区域认同和族群认同。这种状况越来越引发方言使用者的焦虑感和危机感,并促使他们奋起保护方言。在现在体制下,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社会对立和冲突。”(曹志耘 2012)因为在法律的表述上,政府推广普通话的“主张”即含有对使用方言的“不主张”,所以国家并未制定从语言权利角度对汉语方言群体母语权益以及区域认同和族群认同加以保障的法律法规,只是在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关系的原则上,强调要兼顾促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和尊重方言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
3. 少数民族语言
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总体上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即“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被明确规定为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项“民族地方自治权”之一(国务院新闻办 2005年),因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更多体现的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在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国人权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 2014年)中特别强调“国家对少数民族实施倾斜性政策,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的“少数民族权利”,其中使用母语的权利也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少数民族权利”,这项母语权利在操作上特指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少数民族公民的语言权利除了包括使用母语的权利,也包括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权利。因为在我国官方总体的“人权”观念中,公民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人权”,而公民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要是由人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收入、接受教育、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居住条件、公共文化服务等内涵构成。如果从这些“人权”内涵所需要的语言工具看,公民掌握国家通用语言获得这些“人权”要比非通用的母语具有更明显的优势;少数民族公民如果不能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他们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公民“人权”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为少数民族创造使用发展母语的条件和提高少数民族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能力,是少数民族充分享有公民语言“人权”两项必要的基本保障(黄行 2014)。
综上,多语社区中的语言群体根据语言不同的功能可以形成工具、文化和人权三个不同层面的语言认同。由于语言交际功能强弱与语言文化和人权功能并不平衡甚至互成反比,即语言的文化和人权认同通常会随语言工具功能的衰减而有所加强,强势语言内部的身份认同一般并不明显。因此,国家(通用)语言的认同应侧重其交际功能认同,民族语言的认同应侧重其族群身份和文化功能的认同。
三、语言认同的层次
共同的语言是族群认同的原生的基础属性之一,但是在多语社区,不同语言所处的状态可能会对语言群体的认同态度产生不同的影响。笔者(黄行 2012)曾就语言群体认同态度的影响因素,将我国民族语言大致分为强势语言和弱势语言、主体民族语言和非主体民族语言、复杂语言环境语言和简单语言环境语言等,并认为其对语言认同的相关性一般表现为,弱势语言、非主体民族语言、复杂语言环境语言群体的认同意识要强于强势语言、主体民族语言、简单语言环境的语言群体。
(一)强势语言和弱势语言的认同
一般来说,语言的认同功能会随语言使用功能的衰减而有所加强,因此强势语言内部的工具认同并不明显。然而,语言强势与弱势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我国内蒙古的蒙古语、新疆的维吾尔语和西藏的藏语等都是地方性强势语言,但是相对于国家通用语言又处于弱势,因此这种地方性强势语言往往表现在较高语域的工具认同。
强势语言认同还通常会内外有别,外部语言认同和内部方言认同可能有所不同。例如藏语口语的方言差异很大,一般不能相互通话,书面语也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在确定藏语标准语时,在语言外部层面可以拉萨话为代表藏语,而在语言内部的诸藏语方言之间仍保留各自的独立性。类似的情况还有彝语,四川规范彝文可以在民族层面对外代表彝族的文字,但是在彝族内部却不能涵盖各彝语方言地区的共同书面语。
弱势语言由于其使用功能的衰微而凸显其语言群体的认同功能。我国大多数民族语言都是绝对的弱势甚至濒危的语言,所以这些语言的认同更多的是对其民族文化功能的认同而非交际工具功能的认同。保护和抢救濒危语言是一个全球性的热门话题,这项工程的意义很大程度上不是试图恢复这些语言的社会交际功能,而是对其语言群体母语认同意识和文化载体价值的承认与尊重。
(二)主体民族语言和非主体民族语言的认同
我国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代表其民族的主体语言,同时一些民族内部的不同支系还使用各种与主体民族语言不同的语言,这些非民族主体语言的使用者的母语认同态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1. 既认同母语,又认同民族主体语言
蒙古族约2900人的图瓦支系居住在新疆喀纳斯湖附近多民族杂居区,与当地区域自治民族哈萨克族接触密切,因此图瓦人都能熟练地使用同属突厥语族的哈萨克语,也即图瓦蒙古族对当地通用的哈萨克语持适应性的工具认同。另一方面,图瓦人的家庭和学生却首选蒙古族和蒙古语的学校,学习主体民族语言蒙古语,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身份和民族文化的认同(侯豫新 2010)。
2. 群体内部语言认同有分歧
四川凉山州约10 000藏族尔苏人使用共同的尔苏语,却存在两种族群和语言文字的认同表现。其中部分尔苏人认同划入藏族,另一部分人认为尔苏人与藏族的差异较大,要求被识别为一个单一民族。从语言文字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认同表现除了用尔苏语与藏语的特征之外,还用尔苏人的沙巴图画文字和经书藏文来强调和支持各自的观点。语言文字作为一个族群的重要文化内容,在尔苏人当中直接影响了族群认同的抉择(巫达 2005)。
3. 各支系互相不认同母语,也不认同主体民族语言
青海同仁县土族使用五屯话和保安语两种语言,但因其社会文化功能的局限性,加之同族异语、族源多元,使用不同语言的土族支系之间相互认同度不高,民族认同意识趋于弱化。与之相应,由于藏语和藏文化在当地处于优势,学校教育、寺院、社会交际都离不开藏语,当地土族认同藏语和藏文化的倾向有强化的趋势(王远新 2009)。
4. 尚无正式民族身份的语言群体
上文提到,语言是族群认同的基础属性,李宇明(2003)也说过语言认同实际是对使用共同语言的民族的认同,因此族群的法定民族身份会对语言的认同有强化和构建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有少数使用独立语言的群体还没有取得正式的民族身份,这些“未定民族”群体的语言认同意识显然没有“已定民族”群体的语言认同意识明确。即使这些未定民族群体将来可能会划归为某些既定民族的支系,但是由于他们使用的语言一般不同于主体民族语言而仍然会存在与主体民族语言之间认同的隔阂。例如上文援引的云南禄劝县划归傈僳族的傈坡人使用的傈坡话。
5. 方言的语言归属
一般来说,作为语言地域变体的方言的认同对象应该是所属的语言,但是有个别语言的方言更加接近其他民族语言而非其上位的本民族语言。例如布朗语有一个阿佤方言,其与佤族的佤语艾帅话的同源词高达80.5%,而与布朗语本身的新曼俄话仅50.5%同源(颜其香、周植志 1995),亦即如果按语言标准,阿佤方言当属佤语方言,而根据民族识别标准(也可能是识别失误),则划归布朗语的一个方言。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一些彝语支和侗台语的语言和方言中。在这种情况下,群体的语言身份认同和民族身份认同就可能出现不一致。
(三)复杂语言环境语言和简单语言环境语言的认同
由于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大多数民族语言都处于多语环境中。这类语言虽然使用的范围和层次十分有限,但是仍保持相对强烈的母语认同感。他们的母语许多不是所属民族的主体语言,所以他们对于所熟悉和兼通的多种语言——母语、民族主体语言、区域性通用语言乃至国家通用语言,往往持不同的认同态度,即倾向于对母语或民族主体语言有文化或民族的认同态度,对区域性或国家通用语言持实用性或适应性的工具认同态度。
处于相对单一的汉语环境下的民族语言,主要包括满语、赫哲语、鄂伦春语、土家语、仡佬语、畲语等。这些语言群体在历史上已经大范围地转用汉语,其周围主要是汉语,没有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相比照,缺少区别群体自我与他人语言认定的互动,所以母语的认同感相对比较淡漠,兼通当地汉语的水平甚至超过自己的母语。我国濒危程度最高的少数民族语言都集中于这类语言,从一个侧面说明语言环境和语言认同对语言活力保持的作用。
四、民族语言认同和国家语言认同
凡多民族多语言国家都存在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民族语言认同和国家语言认同的问题,该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既具有世界的普遍性,又有所处国家国情背景的独特性。
(一)民族语言和国家语言认同的定位
上文多次提到,少数民族语言的文化认同和人权认同通常会因其社会交际功能处于弱势而有所强化,所以民族语言的认同应侧重其族群身份、文化功能和社会权利的认同。在某种意义上,民族语言认同是语言作为民族权利的另一种表述。
国家通用语言的基本职能是社会交际与信息传播工具,与民族语言的文化和人权功能为互补关系,因此国家通用语言应强调其社会交际和信息载体的工具认同,所以将汉语普通话界定为不同民族语言和方言之间的“国家通用语言”是恰如其分的。
法律术语中的“自由”是“权利”的一种构成要素,因此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使用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的自由”即为一种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利”;同时,“利益”和“自由”一样也是权利的构成要素,语言权利不是抽象概念,要和权利主体获得的实际语言利益相关联。客观地说,通用语言比非通用语言承载的信息量大,社会的需求量大,语言使用者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大。在这个意义上,在保障使用和发展母语自由的前提下,少数民族也需要或必须学习和使用国家的通用语言,需要通过国家通用语言获取应有的语言利益,因此使用发展民族语言和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都是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
(二)民族语言认同和国家语言认同的关系
在处理民族语言认同和国家语言认同的关系方面,民族语言认同应以国家语言认同为前提,这是不容置疑的,因为不推广和使用统一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就无法充分实现国家语言生活的整体需求;而国家语言认同应以充分尊重民族语言认同为前提,这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如果没有和谐的多民族语言关系,国家语言认同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现在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过分强调民族语言会影响国家语言的认同,因此应该淡化民族语言的特点和意识,从而突出国家语言认同。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的“在民族地区强制推行普通话”以增强少数民族国家语言认同的诉求,并无现实例证的支持;但是忽视或歧视民族语言权利可能降低少数民族对国家语言认同的实例,国内国外都屡见不鲜。
因为在国家语言和民族语言之间,民族语言处于弱势,所以尊重民族语言认同是解决国家语言认同的必要措施。而尊重民族语言认同和权利,既不能以语言交际效率,也不能以语言市场价值的标准来衡量,而是应该继续实施需要付出一定行政和经济代价的倾斜性的民族语言政策,保障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和行使自己的语言权利。
在现阶段乃至将来,来自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和社会权利的问题会日益突出,或将成为引发国内民族语言问题的主要表现。因此制定、调整和完善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应当考虑全方位、多变量的影响因素;民族语言问题主要是我国的民族问题,但是也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甚至成为国际化问题,因此,处理民族语言问题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也须兼顾国际社会的某些惯例(如我国加入诸多国际公约组织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三)实现民族语言—国家语言认同和谐的策略
既然国家(通用)语言的认同应侧重其社会交际的工具认同,因此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国家语言的交际功能,通过市场化的政策帮助少数民族掌握国家语言的能力来认同国家语言;民族语言的认同应侧重其文化功能和母语权利的认同,用非市场化的优惠政策充分保障其区域自治民族语言的权利和母语文化载体的权利。
认同理论区分民族和国家在制度、族群、文化功能和认同上的差异,即对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国家来说,民族有更多的族群和文化功能及其认同,而国家应该有更多的制度功能与认同;本文所区分的民族语言和国家语言的工具、文化、权利功能和认同,与民族和国家的功能和认同范畴之间具有一定的平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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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