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英明
【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基层组织能够起到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基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以更好地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基层组织能够起到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本文拟就如何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作一探讨。
一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員会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自己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组成人员由本居住地区的村民或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国家机关委派或其他组织任命。法律规定,它们都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或者由专人分管相应的工作。这就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最广泛最基础的组织保障。它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根本措施。要使这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不能低估。他们可以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如召开村(居)民会议,利用宣传工具,像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经常向广大村(居)民宣传法律和政策及进行道德风尚的教育,组织他们制定和执行村(居)民公约,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及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这是减少纠纷、预防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的长期治本措施。
第二,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居民的团结及家庭的和睦,使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得以及时解决,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在打击、预防、改造三个环节上一齐抓。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这一环节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担负着大部分直接预防犯罪的任务,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调解一般民事纠纷、简单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使大量的民间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防止了矛盾的激化,预防和减少了犯罪,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作出了巨大贡献。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部分,它在这方面的作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第三,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本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村(居)民委员会都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或由专人分管这项工作。他们一般都是在公安派出所的支持指导下,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以专职巡逻看护员为骨干组建治安巡逻队负责本地区的治安巡逻,以防撬防火为重点,提高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这对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防止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及震慑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基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使其更好地发挥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村民委員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由此可见,村委会、居委会作用发挥得如何,与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因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毕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织形式相对来说比较松散,其组成人员的素质和政策水平一般来说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要低,其作用的发挥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就要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加强对其执行路线、方针和政策方面的指导及在具体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即在宏观上要多指导,在微观上要多支持多帮助。
第一,经常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法制意识,使其养成依据政策和法律办事的习惯。
第二.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或分管这一工作的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工作能力。比如,可以结合实际工作,帮助他们总结分析调解纠纷或处理案件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他们做群众工作和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能力。
第三,注意全面掌握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研究村(居)民委员会在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对他们这方面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在工作中有创造性的新经验,也要善于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主动地发挥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发挥得如何,一方面取决于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取决于自身的努力。作为宪法确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搞好各项工作。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来看,村(居)民委员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要加强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带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其中特别是要抓好村(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村(居)民公约是村民或居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以民主形式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涉及到各个方面,有保护水源、果木庄稼的,有禁止打仗斗殴、偷摸和赌博的,等等。其有些内容是属于道德规范的,如邻里相助、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遵纪守法等,使一些法律管不到的事情,也得到了规范。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广大村民居民群众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首先,要定期调整和充实村(居)民委员会的队伍。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工作已经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调整。在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中必须及时调整和充实居民委员会的队伍,最好在每届任期届满时进行。要注意吸收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热爱基层群众工作的年轻人和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参加居委会的工作,使居委会的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农村,也要注意吸收退休干部和职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其次,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专门委员会或确保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努力发动有条件的群众组成治安巡逻队或看护队,加强群防群治网络,强化其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主动与学校、单位及社会相结合,发挥自身的辐射作用,推动全社会搞好综合治理工作。与学校相结合,主要是加强对本村或本居委会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以改变目前学校、家庭、社会各个教育环节间的脱节问题。发现青少年有违法乱纪行为,及时与学校联系,共同商讨教育办法,及时采取预防制止措施。与单位相结合,主要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职工,要加强与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单位反映他们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表现,共同做好对他们的帮助、教育和监督工作。与社会相结合,主要是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安置、就业等问题给予足够的关心和帮助,协调、督促社会各界共同搞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