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异常,导致病人明显的心理痛苦和社会适应等功能的损害。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改变,针对精神障碍病人的医疗安全管理研究逐渐成为精神卫生研究的热点,这意味着医务人员要给病人提供安全、有尊严、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医疗过程中的尊严广义上指人们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受到尊重的一种状态,包括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受到礼貌的对待;在进行检查或治疗时身体隐私部位应受到保护等。
关于约束和隔离
在精神科病房中,精神障碍病人常有拒绝检查治疗、言语和肢体暴力攻击、逃跑、自伤、破坏规则等事件发生,给工作人员和其他病人带来应激和伤害,因此需要对这些病人实施医学保护性的措施,以减少不合作事件的发生,增加对这类病人的行为控制,降低危险性。
作为这些辅助的治疗措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由此看来,对病人实行医学保护性措施需要有几方面的前提条件:
(1)医疗机构内进行;
(2)精神障碍病人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3)必须由医务人员实施;
(4)经耐心劝解、心理疏导或药物治疗等措施无效的情形下方可实施。
段某,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在某精神专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一天,段某突然焦虑不安,自觉全身快要爆炸了一样,不断撕扯自己身上的衣服,大喊大叫,并出现咬手、撞墙等危险的举动。值班人员发现后,一边给段某重新披上衣服,一边进行耐心的劝解,并尝试通过注射镇静药物的方式帮助她控制病情,但反遭她的踢打和谩骂。
医务人员评估段某存在自伤及伤害他人的风险,对她给予医学保护性措施一次,医嘱定时松解,活动肢体,密切观察她的病情变化,并及时通过电话告知段某的监护人。
这里所说的医学保护性措施,是对段某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最少限度限制其行为活动的医疗保护方法。实施这项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病人的监护人。如案例中的段某,由于精神障碍的特殊性,从有利于病人的利益、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角度考虑,医学保护性措施是必要的。虽然违背了病人的意愿,但与医学人道主义并不违背。
精神障碍病人的精神异常导致其自控能力下降,不能有效保护自我权益和他人的安全,而《精神卫生法》对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可有效防止治疗手段过度滥用情况的发生。同时,法律也要求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不断接受培训,加强职业道德素养,从理解和尊重病人的角度,强化人性化护理,关注病人的心理变化,及时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消除恐惧和不安,给予他们周到的服务,确立高度的人文关怀理念,树立平等意识,培养对病人的细心、耐心和爱心。这充分体现了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了病人的尊严。
关于“电击”治疗
电休克治疗是精神科临床常用的一种有效的物理治疗手段,也是百姓所说的“电击”。电休克治疗尤其是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具有起效快、副反应少的特点,对于严重抑郁、存在强烈自伤自杀企图、极度兴奋、冲动、拒食、违拗和紧张性木僵的病人的治疗效果显著。
电休克治疗属于一种特殊的治疗,因此必须征得病人和家属的书面同意,同时应明确告知病人及家属对其选择所必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医院提出的诊疗建议,病人和家属在权衡利弊后有权接受或拒绝。
赵某因患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到某精神专科医院接受自愿住院治疗,服用舍曲林和丙戊酸钠缓释片足量、足疗程治疗但效果不佳。
主管医生将病人及其监护人请到办公室,就目前住院药物治疗情况及病情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告知,同时向双方认真讲解改良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简称MECT)的原理、疗效、医疗风险等情况,在取得病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对病人实施了MECT治疗,疗效显著。
不能否认,多数严重的精神障碍病人的行为能力受限,对自身的病情没有正确的认识,在诊治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监护人同意的原则,但这种限制具有时限性,精神障碍病人有时也具备行为能力,应受到“知情同意”原则的保护。另外,不同的精神障碍以及在精神障碍的不同阶段,病人的知情同意能力也各不相同,因此对精神障碍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理应是一个动态过程。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作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病人的自主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在上面的案例中,病人属于自愿住院,医务人员本着尊重病人的人格权,对治疗有利、公正的原则,保障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在治疗过程中注重保护和提升病人的自主决策能力,及时与病人进行有效沟通,以维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规范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了精神障碍病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医者们都在秉承医学人文的精神来面对病人,体现对病人生命和健康、权利和追求、人格和尊严的关心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