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权利的丧失与回归

2016-05-30 10:41王昊
科教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回归

王昊

摘 要 由于诸多误区及原因致使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学生不知如何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个人的权利导致高校学生的冲突不断。因此,应深入分析高校学生权利丧失的原因并找寻应对策略,从而使高校回归应然的状态,使学生获得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 学生权利 丧失 回归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04.082

Abstract For some reasons, college students' basic rights cannot be guaranteed, and students do not know how to use effective way to maintain their basic rights that lead to some conflicts.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cause of the loss of students' rights and find out some way to deal with it in order to put the university and the students in a normal way.

Key words students' rights; loss; return

2005年3月,我国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高等院校学生的义务和权利,为广大高校制定校纪校规、维护学生权益、改变教育理念提供了指南。然由于种种原因,仍有诸多高校对《规定》视而不见,依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继续加强对学生的约束与管理,而忽视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这可能会导致师生、生生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因此,立足于“回归”学生的权利,不仅可消除掉校内的不安因素,同时也有利于学生找回“自我”从而更好的发展与成长。

1 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现状

高等院校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社会人和大学生。作为社会人,应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作为院校的学习者,则享有特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应享受以下权利:人身、物质保障权,生活方式选择权,教育教学参与权,加入、管理学生组织权,获得奖助学金权,公正评价权,民主管理权,学历学位获得权,行政申诉权等权利。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利,但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利不能凌驾于高校学生的权利之上,否则会造成学生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不完善。目前各高校都制定了《学生手册》,对学生课堂、学生寝室、校园秩序、学生考勤与请假、奖助学金等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是对于维护学生基本权利的“说明”或“办法”可谓少之又少。如缺乏必要的申诉制度、就业指导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制度等。(2)规定不合法。学校无权对学生作出比相关法律、法规更重的处分,但我国高校有很多规章、规定存在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比如禁止学生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学生上课迟到,禁止学生带食品进入教室,禁止学生穿着暴露,静止学生情侣有不雅行为等许多义务性词汇,如果某学生违反了上述严令就有可能受到记过处分。还存有部分学校对学生实施罚款的措施。高等教育应重在教育,次在管理,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学生实施不合理的处罚。(3)执行较随意。大多高校对学生的奖励、评先及处罚有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如部分教师对待学生事务工作较为马虎,造成各项奖励的评比有失公允;如学校中存在一些“关系户”,致使民主无法体现;如学校的各项规定中存在一些模糊项导致评比时教师的主观性较大。

2 高校学生权利丧失的原因

2.1 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高校学生较中学生有更多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能动性,思想更加自由、多元化,但依旧受限于家长的“敦敦教诲”,受制于学校的“入学教育”。大学生们已无法判断何谓大学生的基本权利,更枉谈维权。纵使有个别学生对于侵权有想法、想“发言”时,也会被高校的思想教育工作者们进行多轮的谈话教育,这极个别的学生哪怕心中依旧不服,但行为上也不会有所谓的“出格行为”。

2.2 教师管理理念滞后

时至今日,仍有诸多教师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尊师重道”,学生必须无任何条件的听从教师的话语,教师的引导,教师的做法,只有这样学生才能良好的发展,只有这样才可以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第二种观点是“社会本位”,学生无论思考什么或是准备做什么,都不应考虑个人,要首先考虑集体、学校、社会,所以学生会被迫去接受,去适应。

2.3 学校维权机构缺失

学校不想也不愿设立维权机构。一方面,高校管理者认为这种机构没有存在的必要,学生就应认真学习,教师会管理并教育好学生的,学生不可能有申诉的“苗头”;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机构不利于学校管理,许多学生会跳过辅导员的“教育”而选择去维权,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如果学生不满维权机构的审定又有可能去社会上的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的维权,这样有损学校的声誉。

2.4 教育法规制度滞后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主要有《高等教育法》与《教育法》,而这两部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距今已有较长时间。这两部法规对于学生的限制性规定要求较多,而对于学生权利的表述较少。虽《高等教育法》指出学生享有诸多权利,但并未明确指出如果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应对。同时,我国《教育法》规定高校“依照章程自我管理”,这使高校具备较大的操作空间,高校可自行制定各项“规定”从而严格要求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生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 高校学生权利回归的策略

3.1 学生“交往”中找回意识

叶澜教授指出“人类的教育活动起源于交往,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人类一种特殊的交往活动”。大学生不应是个体的存在,每个个体应在集体中成长,集体中接受教育与发展,在“交往”中找回“自我”——有意识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维护等。大学生可通过以下渠道来“交往”,找回“自我”,从而具备维权意识:第一,多与图书进行“接触”,了解大学生应具有哪些基本权利以及如何维护个人的权利;第二,积极参与学生事务工作,在学生事务工作中学会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同时也可提高个人的管理能力,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已具备基本的管理与教育的能力;第三,拓展课外社会活动,校外的“社会”相较学校这个“小社会”更加复杂,大学生会碰到更多、更麻烦的事情,在社会的磨练中逐渐提升个人的维权意识以及维权能力。

3.2 教师“学习”中提升理念

传统的教育理念认为教师与学生是“对象化师生关系”—— 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受教育者。那么教师要求的,教师指引的,学生就应该去听、去做。但教师与学生都是人而非物,不应存在主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教学活动也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同样我们不能认为学生是受教育者,因为这种理念就会致学生于被动的地位,对于学生最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学习者。那么对于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从教师这个层面来讲,教师需要平时多从教育类文献、教育类讲座、教育类报道中获取最新的教育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3.3 学校“发展”中规范管理

凡学校管理者,无不求学校进一步发展,然而滞后的各项学校规定,不严谨的处理学生事务的态度会影响学校的发展,影响学校的管理,影响教师的积极性,影响学生的学习、生活、思维等。学校应全方位进行发展:第一,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生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实施民主化、法制化、人性化的管理,杜绝各种管理漏洞,帮助学生形成法制意识;第三,建立学生申诉平台,使学生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当学校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理念,当学生理解了个人、教师、学校、社会的权利与权力时,学校方可在民主化、法制化、人性化的环境下发展得更好、更快。

3.4 社会“进步”中完善制度

我国是个法制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如果法规模糊,法规不全则无法进行有效的执法与守法。《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是各高校制定本校规章制度的基本遵循,但这部法规也需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与完善,我国可批判的汲取欧美发达国家的教育法规制度并结合我国当代高等教育的特点对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规进行修订。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明确高校学生的权利,明确高等院校管理的权限,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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