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按照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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