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小微企业政策与高职学生创业法律需求

2016-05-30 20:14朱琢
科技创新导报 2016年13期
关键词:创业商人课程体系

朱琢

摘 要:以商人为中心,培养具备法律意识的商人是高职商学院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围绕商人的需求构建课程体系应该成为商学院法律教育的特色。该文以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政策为例,试图提供一种兼顾商人的需求与吉林省具体创业政策的一种课程体系的构建思路。

关键词:商人 商事法律 创业 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5(a)-0158-02

创业的目的就是成为成功的商人,围绕创业来设计法律课程体系本质上就是围绕商人来构建法律课程体系。创业法律教育必须打破学科壁垒,基于本地创业政策,以商人为中心,以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来进行构建。

1 基于“吉林省中小微企业政策”构建课程体系的思路

1.1 课程体系应当回应“非禁即入”政策

根据吉林省对民营经济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1],吉林省的企业扶持政策中坚持了“非禁即入”的政策,用法言法语来讲,即“法无禁止皆自由”。课程体系中要以省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回应政府的产业政策,才能使学生加深印象,排除学生将来要与政府进行交往中存在天生的恐惧感。

1.2 课程体系应当回应更加简化的企业注册程序

依据我国对企业注册制度的改革与吉林省相关政策,吉林省实行“三证合一”制度,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三证合一制度施行后,企业的注册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完全实现了在教学中进行模拟的条件。

1.3 课程体系应当回应政府对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吉林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对之有大量的优惠政策,重要的优惠政策有对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政府采购方面的支持,金融服务方面的支持,林林总总方方面面。课程体系应当回应相关的政策,将其融入具体的教学内容从而使学生能够在以后可能的创业过程中应用这些政策使企业获得收益。

1.4 课程体系应当回应政府对创业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李克强总理的政府报告中屡次提及创業,可见我国现在已经把创业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进行重视。吉林省对大学生创业也有自己的扶助政策,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有相关的孵化园区,有相关的财政补贴,有相关的人才计划。有创业理想的学生必须了解相关的政策才能更好地创设和运营企业。

2 基于“以商人的需求为中心”构建课程体系的思路

2.1 “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传统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将法律区分为各个部门法,授课时以部门法为单位来进行讲授。由于同一部门法通常展现了同一的法学原理,导致这种教学方式优点很多,最典型的优点为学生的法学基础扎实,学生的理解会比较深入,向上拓展的空间比较高。但是这种教学的培养目标是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与商学院的培养目标格格不入。商学院,尤其是创业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具有充分法律意识的,懂得自己权利的合格商人,而非精通法律概念与案例的律师。

而且以部门法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本身也有一些问题,即通常与实践有一定的脱节,尤其是非诉讼的商事法律事务脱节。这也是法学院引入“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原因之一。

2.2 以商人为中心构建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在2011年召开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法学家李建伟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企业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固然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但创业法律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够科学也是原因之一。

吉林省小微企业生存周期普遍较短,存活10年以上的仅占小微企业总数的12.1%,存活5年以下的高达65.2%。不了解吉林省内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而导致投资方向有误,商事主体选择不合理,股权结构不合理,多个执行人权限划分不合理,不会雇用律师等问题极大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周期。

2.3 以商人为中心构建法律课程体系的思路

以商人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要求法律教育必须打破以部门法为核心的教育模式,创立以具体的商事疑问,具体的商事任务中设计的法律问题为导向进行教学。在商事经营中,任何一个具体事务都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就可以处理的问题,而是需要多个部门法的知识交叉结合才能解决。

通过问卷调查,可以明显的得出商人最需要,最常用的法律问题通常都集中在企业的设立登记,公司的股权架构,公司的合同管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选题虽然大多横跨多个部门法,有些甚至横跨民商法与刑法,民商法与行政法。但是多数知识内容比较浅显,程序性的知识多于思辨性的知识,适合以具体任务的形式出现在教学中。这种教学虽然不能让学生学习到完成的部门法,但是却仍然可以凭借零散但是却有序的法律知识解决商业经营中的实际问题,而且可以避免学生学到过于艰深而且很可能以后完全用不上的法学理论。

基于具体的任务布置教学,以行动导向法为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打破部门法律的界限,使商学院的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零散但是却有序化,使学生拥有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必要的法律素养,虽然降低了学生的法学上限,但是事实上却是完美的契合商学院的法律教学目标的。这样的法律课程体系可以切实的做到深化创业者的专业技能、巩固创业者的职业道德、使创业者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底蕴。

3 以“行动导向法”构建课程体系的思路

3.1 课程体系必须体现职业性

课程的设置应当回应教学目标,应该以职业能力,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培养解决具体法律问题为主线,从而进行典型的法律问题与职业能力解析,通过分析和获取商人的具体法律需求所应该具备的素质,知识与技能等综合职业能力之后,从得到的综合职业能力切入,围绕创业法律的教学目标来进行具体的课程设置与内容整合。

3.2 课程体系应当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课程的设置与安排应当符合学生对于具体问题的认知规律以及具体工作任务的形成规律[2],也是普遍的学习认知规律,即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抽象,从单一到综合的递进关系,从此切入对课程设置的内容进行科学与合理的安排。

3.3 课程体系的安排应当具有系统性

课程内容的设置应当选取一些比较完整覆盖商人的一些典型的法律需求的任务,这样的任务通常涵盖了比较典型的岗位工作能力、工作流程和步骤。打破部门法教学的后果就是学生的学习有可能变得不系统,虽然这个问题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但是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选取比较典型而相对系统的部门法片段,使得学生能够将学习的知识系统化,在获得职业能力的同时也多少能构建自己的经验与知识体系[3],促进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底蕴进一步提高。

3.4 课程体系的安排应当具有完整性

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虽然是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任务式教学,尽量摒弃概念式的,部门法式的教育模式,但是在进行工作任务中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一切法律概念的辨析。这些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基本的概念分析是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基础,而完成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是学生以后形成专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一个完整的,完成度高的课堂教学才能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合作与自主学习的能力,实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3.5 课程体系应尽量考虑互动性与趣味性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知识由于其概念与程序的严谨性,从来以相对难理解与比较少有趣味性而闻名。高职院校的学生特点又导致学生通常比较缺少自主学习能力与主管能动性。所以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如果可以兼顾师生的互动或者学生间的互动性,和案例或者完成任务的趣味性,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学生的学习,小则使得课程内容更能完成教学目标,大则可以使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加符合社会需要。

参考文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Z].

[2]周晓红.关于高职课堂教学改革的思考[J].长春现代职业教育,2015(10):11.

[3]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J].法律教育,200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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