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醒毅
摘 要: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应更加细密、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完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来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 1993 年颁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4 年颁布的《 劳动法》,和1997 年修订的《 刑法》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但从已有的规定看,其内容都比较笼统,立法保护的力度还不够大,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相比,其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有些方面还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应更加细密、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商业秘密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54条规定:“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密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的损害赔偿问题。
二、我国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
1.企业没有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立法中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是不合理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可随时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这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极为不利。30天的预告解除期限无法满足企业对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彻底的脱密处理。同时,从理论上来说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赋予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2.我国相关企业商业保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的企业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效力的冲突和立法部门层次的不统一,导致某些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尽管对商业秘密做了相关的解释在《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已经做了相关的解释,但也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虽然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我国法理学理论普遍认为的,但由些地方性法规的存在,法律制定缺乏根据,使得以上法律措施难以实施。
3.关于竞业限制方法的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只有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才能实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仅仅规定了利用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规制可能出现的危及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没有对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潜在侵占救济从法律上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合理的尺度,这就为引发诸多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创造了条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却没有适用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样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尤其是应看到,商业秘密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对其的损害往往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失,甚至导致权利人破产,因而仅仅进行补偿性赔偿不能很好的保护权利人利益,对侵权行为很难有威慑力。在现有补偿性赔偿制度下不足以达到赔偿和惩治目的,也不利于禁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完善
1.加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现行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导,其它多部法律作为补充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分散,缺乏原则,可操作性差,其法律冲突矛盾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有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法抉择,造成了法律在适用上的混乱。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利于企业更充分地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力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确的局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商业权益。
2.建立泄密应急机制,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如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要准确选择诉讼对象。
3.采取法律手段,健全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应加强人们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意识。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不但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还忽视了极为重要的第三方保密,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应更加明确地规定保密的内容。对于商业机密的保密内容,既要又不保密信息,又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保密信息方面,企业需要在员工的保密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方面做出明文规定。而在具体的保密措施方面,需要具体规定设备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措施条款。在开发和转让技术合同的工作中,要签订具体的保密条款,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合作伙伴的保密业务进行约定。
参考文献:
[1]楼晓东.浅析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6:15~18
[2]陈白燕.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J].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