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
摘 要:在烟草行业当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始终都是烟草专卖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重要基础之一,并且同时也是对专卖零售进行管理和施行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若想烟草行业能够进行健康向上的发展,就必须对许可证的发放和后续管理进行加强,对许可证的申办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也就是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许可证应当将后续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现行制度、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
因素,导致零售许可证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进不出”的现象。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
我国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中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遵循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现实中是否一致;零售许可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等过程在执行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在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是否相符及许可证停歇业手续是后期监管工作易出疏漏之处。现在后续监管中出现的证照不符、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睡眠”户等现象都是后续监管不利造成的。因此,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管理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后续监管也是维护市场稳定,建设零售终端的重要手段。违法者倒卖“假私非”卷烟,也是通过零售户将非法的卷烟销售出去。所以,要对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加强,从根本上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最终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2.1 登记信息不符
2.1.1 证照不符
通常是亲属或者夫妻间共同进行商店的经营,但是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许可证与工商照并不是相同的经营者,在进行重新办理许可证以便保证证照的统一时,往往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不能满足办证需求。对工商照进行重新办理,更是涉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费用和手续都十分庞大和烦琐,一般此种情形零售户就维持证照不符,继续经营。
2.1.2 人证不符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许可证导致人证不符。现实中,一些商铺的租赁者为了将租金进行提高,在进行许可证的办理时使用自己的名字,再将证照和许可证一并出租供人使用;或者是前一个承租人办理的零售许可证,退租后没有注销,直接给后一个承租人使用。
2.1.3 证址不符
零售户受拆迁、房租到期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将经营处进行转移,而新的经营地址并没有经过许可证的核准和登记。还有一些零售户为了招揽生意,将卷烟的销售推出店门进行销售,即跨槛经营,也是导致证址不符的原因之一。
2.2 “睡眠”户问题
一些山区的零售小户因销路不畅、无能力经营等原因,长期不正常营业,订购卷烟量小,每次订购卷烟后立即出售给周边零售户或者烟贩。甚至,有些零售户已经不再经营卷烟,但不办理停歇业手续,占用合理布局的零售点,浪费市场资源。
以上可以说是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表象,究其根源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时过于随意,未进行申请的提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四)规定,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许可证的持有人若要停止业务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或者注销申请,主动进行歇业、注销无疑是最好的退出管理途径。在实际情况中,除了零售户不了解政策,还有就是由于手续烦琐等原因导致零售户不情愿进行歇业手续的办理,申请与否在零售户看来并没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零售户也就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随意对商店进行停歇业。
退出时不履行程序,出借转让。随着近年来规范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区接近饱和,含金量提升,有些持证户即使不再经营卷烟也不履行注销、歇业手续,反而用来出租出借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非法租借和买卖许可证的现象,俨然已成为普遍现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个条款可以说是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的案件处理当中,却容易出现“取证难”的现象。
3 对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策
3.1 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认识
行动的先导是思想,若没有到位的思想,那么必然无法进行得力的监督和管理。若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进行多种层次和途径的宣传和教育,对思想进行统一和提高,如此才能够将专卖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认识进行提升,才能够发挥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功能,才能有力保障专卖法规的贯彻落实,从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进行有效管理。
3.2 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后续监管时效
目前北京地区利用“APCD”工作法开展网格化市场监管,对零售户许可证登记信息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其中关于亮证经营问题已经纳入日常监管的考核中,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核查等信息也同步到PAD端,初步实现零售许可证监管数字化。笔者认为,证件系统中的预警信息也应同步到PAD端,比如一年未进货的预警、停业到期的预警、延续到期预警、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等相关预警信息。毕竟市场监管员是最深入一线的,后续监管不只是证件管理员的工作,更是市场监管员的职责。只有将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信息同步给一线的同志,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实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监督考核进行加强,将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入到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当中,对范畴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人员能够对后续的工作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3.3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加强后续监管
烟草基层单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赋权进行充分地利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和延续办理时,可以根据客户的类型进行期限的设置,按照类型的区别设置不同的证照有限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许可证的最短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五年的上限,这也说明了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进行新办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将有限期设置为半年或者一年,并根据实际的卷烟销售情况或者结构组成等进行分析,若经营情况良好,延续时再给予较长时期的有效期。同时要充分发挥延续的审查作用,对于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违法严重的不予延续。
3.4 健全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
3.4.1 注重零售许可证后续使用的宣传
加大对持证户关于零售许可证使用的宣传,利用日常走访或微信等电子平台,以案例、漫画、法律条款等形式进行宣传,促使持证户按照程序进行停、歇业、注销、新办等。
3.4.2 合理给予新办
在实践中,持证人的亲属或者配偶等在原有的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烟草行业的经营需要向许可证的发放部门进行新办申请,原发证机关可以秉承退一进一的办理宗旨,将原许可证进行注销后,对新办处理予以优先,提高效率,尽量减少零售户损失,同时也提高零售户歇业办理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在北京个别区县局已经纳入合理布局规定中,实施过程中针对原持证人和现经营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防止了滥用。
3.4.3 善用法律条款,细化操作程序
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许可的规定,如规制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第45条,对停歇业做出规定的50-52条,可撤销、注销的第46-49条。这些法律条款在后续监管中都可以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对零售许可证进行撤销、撤回、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没有细化、明确的操作程序,各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怕出问题、不敢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情形引发的后果有两种,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是行政管理手段,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行政处罚手段,两种严厉程度相差甚大,给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管理实践中,已关门停业或该地址已经改头换面经营与烟草无关的业务,但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常规的做法是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只有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手续的,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收回其零售许可证。对于这类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证户已经停业,可依职权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许可证进行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样处理就不用等待一年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其他该地址附近的无证户提供了办证机会,降低该地的无证经营率。同时,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这只是针对现实中一类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善用法律条款,将工作做实、做细,充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提升后续监管的实效。
3.5 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责任追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涉及多岗位、多部门,专卖、营销、配送、内管、法制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现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仍需做好责任分工、责任追究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以防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一直以来是基层烟草专卖的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时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的许可证管理工作已经从原有的严进宽出的形式向着宽进严出的形式进行转变,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健全许可证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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