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再诉离婚能否如愿

2016-05-30 15:06周秋元司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刘某人民法院被告

周秋元 司荣

2009年3月8日,刘某花和周某龙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没几天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刘某花便怀孕了。2009年8月,刘某花和周某龙按乡俗举行婚礼;2010年2月6日,刘某花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润;2012年11月26日,刘周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婚前相识时间短暂,草率结婚,缺乏了解,婚后,周某龙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经常赌博,流连网吧。刘某花觉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于是判决不予离婚,现双方无任何联系。为此,刘某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周某润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6月11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小孩年龄尚小且一直随被告及其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宜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根据本地区现经济水平及小孩今后的生活所需,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600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花与被告周某龙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小孩周某润随被告周某龙一起生活,原告刘某花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元,双方均抚养小孩至独立生活止。

三、驳回原告刘某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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