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的几点思考

2016-05-30 22:24周增明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0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煤炭企业

周增明

摘要:我国作为世界上的煤炭生产大国,煤炭企业数量也是各国最多的,但是由于煤炭资源本身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并且在开采过程中会对地表地貌等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因此煤炭企业发展受到种种限制,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上。较高的税负和繁多的税费项目令目前的煤炭企业发展举步维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受到限制。文章就煤炭企业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税费;对策研究

我国是能源大国,其中煤炭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煤炭能源供给也成为我国重要的来源方式,消费占比达到60%以上,可见煤炭能源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社会的重要推动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煤炭企业对于环境的破坏与污染,这是同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相违背的。2012年前的十年,作为煤炭企业发展的黄金十年,煤炭价格一路攀升,刺激着各地煤炭企业提高产能、扩大规模、盲目扩张。同时,各地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鼓励发展煤炭产业,并且想法设法巧立涉煤收费项目,当时由于煤炭属于暴利行业,对于这些较多的税费项目和高额的税收负担基本能够承受。但是,从2013年开始,由于煤炭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一路下滑,煤炭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高额的涉煤税费负担已成为煤炭企业的沉重包袱,所以,煤炭企业税收政策制度变革已迫在眉睫,只有通过税收制度变革才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才能够保证煤炭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才能够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项目

当前我国的煤炭企业税收费用主要是伴随着煤炭企业的兴起而随之逐步产生的,自从1994年我国开展税费制度改革之后,针对于煤炭行业的各项费用显著提高,征收的项目也是繁杂多样。同其他行业相比,煤炭企业的税费可以说是居高不下,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其中高税收就是原因之一。目前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映强烈。据统计,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0~35%,个别地区甚至更高。就煤炭企业涉及的税费项目而言,多达30多种,主要包含了如下几方面:

(一)税金方面

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基金收费方面

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费、转产发展基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河道管理费、铁路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补偿费以及土地恢复费用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的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税率较高

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能源型企业,主要依赖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2009年之前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但是其进项税的抵扣明显少且存在着税基不科学的现象,这样就直接导致煤炭企业的每年税率明显增高,税务负担明显加重。2009年之后,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但是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其增值税的税率却由原来的13%提高到了17%,增长了4个百分点,增加的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远远弥补不了因税率提高而增加的销项税,所以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不降反升,负担加重。据统计,大部分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13%以上,同其他行业特别是制造业相比,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进项税可抵扣的项目少

目前,煤炭企业成本费用项目中,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主要有材料费、电费、设备维修费等,能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占完全成本不足30%,进项税不到收入的4%。对于煤炭企业特殊的且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地搬迁补偿费、弃置费、复垦费及财务费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造成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率远低于一般制造行业。

(三)资源税税率高

自2014年12月1日起,国家将煤炭资源税由按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尽管取消了涉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但将资源税税率制定权下放给各省级财税部门,这样给个别省区为增加财政收入,制定了较高的税率提供了便利。目前,煤炭资源税税率较高的省区有内蒙古(9%)、山西省(8%)、宁夏自治区(6.5%)和陕西省(6%),对于这些省区的煤炭企业,改革后缴纳的资源税税负高于之前缴纳的从量计征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之和,与国家当初资源税改革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初衷相背离。

(四)重复性税费项目征收

对于煤炭资源方面的税费征收是其中之一,主要包括了资源税、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种类繁多并且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收特征。此外,水土资源方面,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其性质用途基本相同,存在着重复性征收的特点。同时,因煤炭采掘业的特殊性,在开采过程中,会导致地表地面的土地塌陷,所以要在采前对地面的住户进行搬迁,对其房屋、耕地及林草地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价值和标准进行相应补偿,此外还要对于复垦形式进行费用补偿,重复性征收显而易见。上述重复性税费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五)地方税费征收项目繁杂

除了重复性的税费征收,地方政府针对于煤炭企业也制定出了种类繁杂的收费项目,存在着高标准和多种类的特点,进一步增大了煤炭企业的压力。地方性费用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 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③水土保持补偿费:其费用的征收标准为吨煤2~5元;④水利建设基金,其费用的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0.6-1‰;⑤地方教育费附加;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⑦排污费;⑧环境检测费;⑨水资源费;⑩绿化费等。此外还有卫生评价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种类繁多的检验、检测费用等等。

三、关于煤炭企业税收费用政策的对策分析

(一)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就当前而言,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要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并且我国的煤炭企业税率同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也是出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的。通过横向纵向对比,我国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都要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炭增值税税负,这样不仅违背了适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关于煤炭企业的合理税收的文件,保证税收项目与税率的科学合理,为煤炭企业减负减压,保证其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就当下的经济发展总形势而言,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下滑趋势,煤炭等重工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发展受到国内外整体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市场呈现出低迷趋势,具体表现在持续低落的煤炭价格上,企业经营正面临着寒冬,正因为如此,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17%降到2009年前的13%,确保煤炭企业安然度过当前经济寒冬。

(二)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由于政策规定“矿井”、“巷道”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构筑物不动产类,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矿井”、“巷道”的支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企业认为煤矿采区中的辅运、回顺及通风等巷道属于生产性巷道,一般在2~6个月内因采煤塌陷而不复存在,其所发生的费用会计上一般做费用化处理,不形成固定资产,所以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

此外,因煤炭企业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地搬迁补偿费、弃置费、复垦费及财务费用等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将此部分费用比照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但允许计算抵扣。

(三)整合现存税收种类

就煤炭企业的税收而言存在着税费征收标准偏高的显著特征,此外税收种类项目繁杂也是十分普遍的,繁杂的税收项目加上偏高的税率使得煤炭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高赋税必然不利于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促进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首先要对于重复繁杂的税收项目进行整顿,实现税收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一方面对于煤炭行业税收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行分门别类调整,同时对于那些重复的税收项目予以剔除,对于类似的税收项目进行合并处理。例如,将涉及资源类的资源税、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及采矿权使用费统一合并为资源税,将涉及水土资源方面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合并,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水资源税。

(四)扩大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或降低征收标准

据了解,目前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省份有山东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等省区,内蒙古同时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省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2008年颁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一是采空区、塌陷区,损坏区面积如何确定;二是耕地林地的鉴定标准不明确,采区内的地形地貌较复杂,耕地、林地、草地、沟壑地和沙地都存在,无法详细统计测量,目前,部分省区将采区范围土地全部按耕地和林草地征税,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三是没有恢复治理的验收标准;四是条例规定的2年恢复治理期限无法鉴定,以及期限太短不切合实际。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或降低征收标准,全国统一标准,不要给地方政府肆意提高征收标准留有借口。

(五)拓宽个人所得税的抵扣范围

煤炭的开采不同于其他矿藏,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属于典型的高危行业,煤炭工人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安全风险系数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是工资及福利待遇却不高,这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对等性。过多频繁的税收更使得工人各项福利待遇难以提升,针对于此可以将煤炭工人特别是那些从事具有高风险系数的井下旷工的福利津贴等在税前进行扣除,充分保障工薪阶层的基本权益。

(六)优化并规范地方性税务征收

由于当前地方政府对于煤炭企业的税收费用征收呈现出种类繁多、征收额度较大的现状,对于煤炭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针对于此可以将煤炭企业中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种类以及金额进行整顿规范,对于其中存在的不合理税务征收项目进行整顿剔除,对于数额征收庞大或其他不科学的税收项目进行规范,主要可以通过减免或是直接取消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于那些重复性的税务征收更要严加整顿,建议可以通过税费合并的方式开展,实现同类型税费的一次性征收,最终实现煤炭企业税务征收政策的进一步优化,使其一方面不仅有助于煤炭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允许煤炭企业职工宿舍、公寓等相关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

鉴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矿都处于偏远山区,周边离城镇较远,配套的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生活设施缺乏。矿井生产实行倒班制连续作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需要给等待轮班的员工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建议将煤矿职工宿舍楼等相关费用不作为福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取消煤炭企业铁路建设基金

铁路建设基金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保证铁路建设所需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铁路建设基金设立的初衷,主要是用于解决“八五”期间国家计划内重大铁路工程资金短缺问题。但当前,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和主体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对煤炭企业来说,既要缴纳铁路建设基金又要给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极为不公平不合理,让现在原本就困难重重的煤炭企业雪上加霜。尽管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多位代表先后多次提议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但至今为止仍然在征收。在2016年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要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采取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等措施。建议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尽快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为煤炭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煤炭企业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特别是在当前煤炭钢铁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煤炭企业的发展路程又将何去何从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煤炭企业作为国家重工业发展的典范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性的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与之相关联的煤炭企业发展必将伴随着资源的短缺而出现瓶颈,并且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其他资源破坏以及明显的环境问题。针对于此,国家政府通过高税收的宏观调控方式对其进行制约,但是就当前的税收状况而言也是问题重重,使得煤炭企业的负担加重,反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因此煤炭企业税收政策改革也是大势所趋,在加大清费立税的基础之上优化整顿税收项目,实现煤炭税收项目的整合规范,从而促进其整体性能的提升,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之路。

参考文献:

[1]唐卫平.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32).

[2]张瑞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

[3]梁燕.浅析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J].会计之友,2011(13).

[4]唐龙海 高双喜.扩大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3(02).

(作者单位: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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