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灿
摘 要:本文主要描述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起源及其在维护终身教职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当然,AAUP也面临着质疑与批评,为了解决教师队伍中“朽木”(deadwood)的问题,美国高教界提出了要对终身教授进行某种形式的聘后评议。
关键词: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教授终身制;聘后评议制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9-0267-02
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缘起
殖民时期,美国大学学术自由先承袭了英国学院的自治传统,后于19世纪,吸收德国大学的教学与研究自由。然而到了20世纪初,美国各大学和学院并没有形成“学术自由”的制度。当教师与董事会在政治与信仰观点上不一致时,容易出现教师们被拒绝的事件。
1900年,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A.Ross)因发表劳工移民问题的相关文章而激怒了斯坦福夫人(Mrs.Leland Stanford),被迫离开了斯坦福大学,而这就是轰动全国的“罗斯事件”。鉴于此,斯坦福大学的七位教授采取集体辞职的方式来表示不满与抗议,其中哲学教授亚瑟·洛夫乔伊(Arthor O·lovejoy)意识到他们需要一个全行业、跨学科的组织来捍卫大学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13年,洛夫乔伊来到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任教。他劝说该校的17名教授给其他9所著名大學的教授们写信,征求其意见。于是,在收到积极响应后,18位教授在霍普金斯大学召开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筹备委员会,会上选举哲学家约翰·杜威为筹委会主席。于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又译作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于1915年1月在纽约正式成立,会上选举杜威为第一任主席,并发表了著名的《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二、AAUP与教授终身制
在1915年的《原则宣言》中,AAUP提出了有关学术自由的原则声明:①除非出现不称职或严重的道德过错,教师职位必须有充分的保障;②教授作为学者和教师享有言论自由;③教授、副教授、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超过十年应享受终身聘用;④在进行教师辞退与惩罚时,应首先通过由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团体审议,接受处罚的教师有权提出申诉。
在发表《原则宣言》后,AAUP积极宣传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的内在联系,并积极调查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事件,经过不懈努力,最终确立了以终身教职为核心的学术自由保障制度。教授终身制在保障大学教师经济与职业安全、吸引高层次人才,尤其是保护学术自由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布鲁贝克认为“如果教授们在进行学术研究时还要担心经济与职业安全,他们就可能胆怯,以至于会完全放弃学术活动,这对社会是明显有害的。”[1]
在1940年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中陈述到,“终身教职是大学教师教学、科研和自由活动的保障;终身教职所提供的经济安全感,使得学术职业对学术人才具有吸引力。”另外,还规定,“试用期结束后,除非由于正常的因年龄退休或非常规下的金融危机,终止终身教职必须有充分理由。”[2]
《声明》接着解释:“①聘任是从全职的讲师或更高学衔的教师开始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7年,如果教师未被续聘至少提前一年通知;②在试用期内,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一样的学术自由;③只要不是因为严重的道德过错而被解聘的教师应该获得自解聘通知之后至少一年的薪水补偿。”[3]该项《原则声明》于1941年为AAUP与AAC美国学院协会(即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签署认可,从此成为确立教师终身教职的纲领性文件。
三、教授终身制面临的质疑与出路
(一)教授终身制面临的质疑与批评
AAUP所确立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内在联系这一认识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一部分和教师学术自由的安全保障。到2001年底,宣布接受1940年的《原则申明》专业学术团体或组织已达到173。然而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之时,终身教职的诸多弊端再次引起公众的指责和质疑,对其改革和废除的声音则是不绝于耳。
1.学术自由是否还需要终身教职的保护?
美国赠地学院与州立大学协会主席穆克格拉斯(C.Peter Mcgrath)于1997年2月28日在《高等教育记事》(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上撰文提出:“依靠教授终身制来保护学术自由已是过去式,宪法第一修正案一直在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因此不再需要教授终身制来保护。”[4]学术自由并没有过时,只不过是对于教授们学术自由的侵害已改变其形式。尽管对所谓具有“红”色嫌疑的教授们进行批判以及“麦卡锡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但对于反恐主义、女性主义、反战运动、民权运动等研究还需要进行捍卫。缺乏终身教职的保护,大学教师对于探索伟大的真理将会受到束缚,很难在多元文化社会中进行相关利益问题与社会研究时保持明确的立场。
2.终身教职是否庇护了不思进取者?
批评者指出,教师获得终身教职往往会变得自满,终身教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教师对学术事务冷漠及缺乏学术责任的保护伞。另外,一些“朽木”的存在导致公众认为教师们有太多的特权和保护,而有太少的工作。
大学骚乱问题总统委员会(The President Commission on Campus Unrest)也在自己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对于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保护,终身教职以其强大的作用,为他们的生存赢得了成分的根据。但终身教职保护那些偏离大学教育基本功能的行为,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而终身教职同时也给予教师逃避责任的自由,这在其他专业领域则是不可接受的。其实在1940年,《声明》对于学术自由给予了明确解释,“学术自由是基于大学为公共利益而存在,而不是个别教师追求个人利益。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取决于对于真理的自由探索,学术自由不是一个学者的个人言论自由,或者大学教师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而是基于学术自由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5]不仅如此,如果没有终身教职为教师们带来保障与保护,教师们如何做到全身心地投入于研究。当然,或许有些教师不免存在于“朽木”行列,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个问题的存在与终身教职有着内在的联系,终身教职也不能成为低水平教学与科研成果不佳的罪魁祸首。此外,由于高校为终身教职制度设立了严格的选择标准,为终身教授的质量提供了保障。
3.终身教职是否保护了全体教师的学术自由?
批评者指出,教授终身制仅仅是保护了那些终身教授的学术自由,而对于一般教师的学术自由并没有保护。例如,助理教授在试用期后如果没有获得终身教授职位,他们则不得不到其他学院或者大学找另一份工作,甚至是退出学术专业而另谋他生,这种“非升即走”的制度实在是太过于残酷。
1970年,AAUP对《原则声明》进行了补充说明与解释:“除了终身教职,非终身教职以及包括助教在内的一般教师也同样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对于是否给予终身教职的决定应在试用期满一年以前作出;如果决定授予教师终身教职,那么自决定之日起,教师的试用期结束;如果决定不授予教师终身教职,那么决定后的一年即为教师聘用的最后一年。”[6]
(二)教授终身制出路之聘后评议(Post-Tenure Review简称PTR)
为了解决终身教职所引发的相关问题,美国高等教育界提出了要对终身教职进行某种形式的聘后评议。评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每年评议一次,并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加薪的决定;第二,定期评议,比如每三年评议一次;第三,仅仅对那些被認为没有成果的教师进行评议。
实施终身教职的聘后评议制度旨在鼓励大学教师们朝着更高的发展目标努力,从而促进教师们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对于副教授的评议是为了让其向正教授晋升而努力。
1998年6月,AAUP在《后终身教职评估: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反应》中撰文提出:“终身教授聘后评议制度的实施应着眼于教师的发展,不以搜集依据从而对教师实施惩罚与制裁为目的;另外,评估不是对终身教职的评估,而是对其教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业绩的评估,旨在帮助教师的自我发展以及明确努力的方向。”[7]因此,终身教授聘后评议制度的建立使终身教授聘任制不断完善,同时也保障了学术自由,促进了教师们教学与科研能力不断提高。
学术自由是学术制度与机构的根基和命脉,在找到新的保护机制之前,终身教职仍具有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改进和完善,终身教职在美国遭遇的重大挑战更是意味着对此的改革势在必行。终身教授聘后评议制应该着眼于教师的发展及教学与科研能力的不断提高,应该使其成为教师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没有AAUP的确立以及对于终身教职的保障和维护,所谓的学术自由不会像今天这样成为美国学术界的公认法则及学者们的永恒理想。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
[2]生云龙.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与终身教职[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01:76-82.
[3][4][5][6]王保星.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的关系[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01:81-86.
[7]邵明峰,顾建民.美国终身教授制的争议及发展走向[J].外国教育研究,2004,06: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