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对实现法治目标的意义

2016-05-30 19:09高完成
学理论·下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规则意识法治

高完成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聚焦法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战略部署,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上新的里程碑。然而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或需经几代人的努力探求。从我国社会实际出发,引申出国家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信仰。通过对我国与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的历史考察,来论证当前应当尽快培养民众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又通过对道德和法律间天然的联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我国培育法律信仰的应然路径。

关键词:法治;法律信仰;规则意识;法治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121-0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法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治信仰的精神支撑。我国传统社会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而忽略了法律信仰的深层意义。通过中西法律文化对比考察并探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联,对于当前我国法律信仰的培育无疑具有重要启发。

一、法治的精神支柱:以法律信仰的培育为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聚焦法治,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战略部署,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上新的里程碑。法治蓝图是光明的,而实现法治的道路却有可能是曲折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比较凸显,法治秩序的建构将会是任重而道远。欲真正实现法治,离不开民众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1]。只有法律被人们普遍信仰,才会形成法治秩序的精神支柱,法治国家构建的根基才会坚固。

欧洲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曾说过,古罗马帝国在历史上共有三次征服全世界,分别凭借的是武力、宗教和法律,其中武力和宗教伴随罗马帝国的崩溃以及时代的发展变化而销声匿迹,而只有凭借法律征服世界才是最为永久的。的确,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和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欧洲大陆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由此可知,法律对人类所产生的力量是伟大且长久的,而法律产生力量的深层原因则是源自人类对它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的内在构成因素,也是构成法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的重要因素[2]。从本质上来说,法律信仰构成了法治国家的精神内核。对法律的尊崇与信服将更有利于法律规则的遵守,其产生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法律本身的强制力,这一点早被心理学界的研究所证实。法律信仰能够让人们感觉到自己有义务去遵守法律的规范,人们也因此能够感受到亲自参与法律合法性活动的喜悦。

法律信仰并不是现阶段才产生的新兴事物。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律信仰的雏形就已存在,后来经过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精神文化的建设,以及各个时期法学家们致力于培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从而使法律信仰得以最终形成。纵观西方法治进程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培养国民的法律信仰对于法治国家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个民族的复兴都是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视法律等文化软实力建设,那么将会导致民族精神的缺乏,这样的民族也很难长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建设之中,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法律的崇高信仰理念的培养经验,这无疑将有助于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控功能,也将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的稳步推进。

二、中西法律文化历史的比较考察与启示

(一)从法律文化的比较考察来探究法律信仰的缘起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在当前中国引用率相当高,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思考。法治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秩序的向往,然而由于人们缺乏对法律的遵守与信仰,法治却无奈地与不信仰法律的社会奋战着。社会中出现的乱扔垃圾、插队占座、超速加载、假冒伪劣等不文明现象,与法治的目标格格不入。如果一个社会的民众从不把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当作日常行为的规范,反而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漏洞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社会离实现法治秩序的目标将是渐行渐远。

我国传统文化表明历史上的中国缺乏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而过分注重道德和权力的作用。在历史文献中,玩弄法律、游戏规则的事例被奉为智慧的象征,躲过法网被视为最重要的处世之道——三国时期曹操的“割发代首”就被视为智慧的体现。而在西方却有相反的文化痕迹。西方智者苏格拉底因被统治者诬陷被捕入狱,他认为“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因此拒绝了弟子的营救计划,后在狱中自饮毒酒,用自己的生命在维护着法律的权威。相比可知,中国人的重“术”轻“法”理念是不遵守法律和规则的思想根源所在。

中国古代有“法家”这一流派,但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秦朝时的商鞅就是法家的一位代表人物,关于商鞅“南门立木”的“法治故事”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那时的人们对待法治的价值观念。《史记·商君传》中对南门立木进行了详细的记述。商鞅制定了秦国的变法令,因担心民众对新法的推行信心不足,于是在城南门立起“三丈之木”,出榜宣称若有人将木移到城的南门,即赏十金。然而民众担心其中有诈,自然无人揭榜。于是商鞅将奖赏增加到五十金,最后有人敢揭榜移木,并且拿走了五十金的重赏。商鞅的目的达到了,秦人由此知道了商鞅言出必行的执政风格。如果单纯从“治国”角度来说,法家法治主张的是一种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单向管制,根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因此,那时的民众也绝不会产生对法律的所谓信仰,更多的只是对严峻刑法的惧怕,根本没有蕴含现代法治的气息。

中国传统文化里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尤为浓厚[4]。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使人们处处以实用主义为先,而忽略法律信仰的价值。统治阶级用法律进行封建统治,人们下意识地把法律当作统治阶级镇压老百姓的工具,对法律存在严重的畏惧感与厌恶感,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人们不会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庇护,而是寻求私力救济或者处处“走关系”,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此意义上,法律工具主义的弊端尤为明显。首先,法律工具主义导致了法律价值的认识误区。要想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就需要人们遵循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理念。然而,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高度重视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仅仅把法律当作是治国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忽略了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对于治国理政的独特作用。这种思维误区,滋生了长官命令等一些非法律的工具来治理国家,甚至替代法律成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因此,在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影响下,根本无法培养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其次,法律工具主义还与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背道而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法律工具主义却与法治国家的要求大相径庭。另外,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难以实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它强调法律以统治阶级为中心,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缺乏了对社会大众普遍意志的认可。这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的,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当前培养民众法律信仰的迫切性

由于我国现代的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缺乏有效衔接,因此导致了法律制度的社会文化根基有些薄弱,这不利于法律信仰的构建。现行法律中有不少是从外国移植而来的,而不少外国法的规则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梁治平先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门类……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直遵从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5]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聚焦法治,吹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号角,因此,现阶段我国必须尽快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构建,如此,依法治国的根基才会更加牢固,法治进程才会逐步加速。

三、从道德和法律的联系中寻求我国培养法律信仰的应然路径

(一)剖析道德与法律间的天然内在关联

在西方一些国家存在着孕育法治的土壤,因为人们普遍有着对法律信仰的观念。最初阶段,法律信仰来自宗教,虽然道德和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有自己广袤的存在空间,道德依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6]。在中国,法律和宗教似乎并没有关联。但依据伯尔曼的观点,中国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兼有宗教的功能。在此意义上,欲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或许应当首先找回道德,可能道德的重建比法治的建立更加困难[7]。

法律和道德是一对历史的概念。在神学时期,二者是同时作为神的意志的附庸而存在的;在英雄时代,二者也是不平等的关系,一方是以另一方为依托的;而在法治社会里,二者之间是彼此的激励和制约关系。一方面,法治社会并不排斥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式而存在,法律调控的功能是有限的,法治社会里也应该发挥道德的调整作用,如此才能够避免法律缺乏道德人文关怀而失去民众遵行的热情。另一方面,道德也并非完全处于次要性的地位,如果法律的规定不符合道德的正义性要求时,我们就应该审视法律正当性的问题了。构建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遵守法律所追求的道德正义要求,可见要对法律信仰进行构建离不开我们社会所遵守的道德原则。

(二)探寻在我国培养法律信仰的应然路径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当中[8]。实际上,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刚好符合特定时期民众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我国中央电视台每年举办的“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就是当代建设道德社会很好的风向标,它必将引领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从身边做出善意之举,这也有利于培育民众的道德感与法感情。

道德的退步将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的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试想,一个民众道德感普遍匮乏的国家,它的法律文明程度将遭受多大的质疑。面对失落的道德,法律应当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与之相辅相成。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或许是法律;而当法律规则模糊不清时,道德标准固然可以作为法律的考量因素。

笔者认为,从道德和法律间天然的关联进行考察,得出培养法律信仰的应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社会公众道德素养的提升。法律与道德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规范,正确处理好践行道德规范与培养法律信仰的关系,将非常有助于在全社会开展培养法律信仰的崇高事业。

参考文献:

[1]杨春福.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探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2]张永和,孟庆涛.法治信仰形成路径探析[J].人民论坛,2013(14).

[3]何勤华.法律信仰问题专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4]陈云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可走的四条捷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5]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未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6]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郭艳.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法治信仰[J].青年研究,2003(12).

[8]涂业初.法治信仰——法官素养的深层意蕴[N].人民法院报,2012-0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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