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规范之间:网络反腐有效性反思

2016-05-30 10:48丁社教王成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网络反腐哈贝马斯有效性

丁社教 王成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权力反腐形成呼应之势,合力形成新时期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战略格局。以哈贝马斯的“言语有效性”为衡量标准,网络反腐在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网络暴力、信息真假难辨、实践运行缺乏制度支撑等问题,其本质在于没有充分满足言语的正当性、真诚性或真实性条件。因此,为有效提升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应以主体间性基础上的话语论证缓冲集体非理性,在网络反腐领域中充分满足言语有效性条件,同时公共领域对国家权力的影响需要制度规范,确保网络反腐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反腐;有效性;哈贝马斯;商谈论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3-0028-0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在坚持制度反腐、权力反腐的同时,网络反腐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09年,《中共党建辞典》将“网络反腐”一词收录其中,成为政府对网络反腐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2013年曝光的热点舆情中,相比体制内媒体的三成,网络媒体则占到了47%。[1]以雷政富、“表哥”杨达才事件等为代表的网络民意监督腐败案例有力彰显了网络反腐的强大威力,成为悬在众多政府官员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当前国内学术界对网络反腐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网络反腐的内涵和本质的界定、网络反腐的实证分析以及路径优化等方面,其分析多为经验探讨,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本文以哈贝马斯的商谈论为理论视角,对网络反腐的实质、实施的薄弱环节以及有效性的加强三方面进行再审视,以期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参考。

一、网络反腐:基于公共领域的权利反腐

反腐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权力内部制约的角度下进行的权力反腐,另一种则是在开放的公民社会中以相应的公民权利展开的反腐。理想的反腐状态是这两种反腐形式的协同互补,而当下兴起的网络反腐就是新时代权利反腐的集中体现。在商谈论的视角下,权利反腐生存的平台是公共空间,正是扎根于公共空间之中,互联网才能有效发挥其反腐的政治功能。

(一)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功能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最早来源于其1962年出版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虽然在该书中“公众”、“公众舆论”等词汇一直贯穿全书,但是哈贝马斯在这本书中始终没有给出对“公共领域”的清晰界定。在两年后以“公共领域”为名的一篇文章中,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做出了界定,明确公共领域是公共意见形成的一个社会生活领域,具有开放性、非强制性等特点,关注的是公民的普遍利益,且需要一定的传播手段与媒介作为载体,其范围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2]在他1994年的巨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在商谈论和交往行动理论的层面上进一步强调“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而得到再生产的”[3]445。

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为:公众、公众舆论、公众媒介或公众场所。成为公众角色需要具备三个前提:一是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超越对个体私利的关心;二是进入“公众”须是自愿的,任何外部的强制要求均与公众内涵相违背;三是公众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可以说是公共领域要顺利影响政治系统的事实性条件。公众舆论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理性批判,达到监督后者的效用,体现的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民意制约。公众媒介或公众场所是公众舆论在其中流淌的载体和场所,也是公众舆论的表达手段,在很多时候,也可能是公共领域的主体或标志。[4]在历史上它们曾经以沙龙、戏剧和宴会等形式出现,而在现代社会,它们主要表现为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

在欧洲历史考察中,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分为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我把政治公共领域描述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因为在别处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的共振板。”随着现代国家逐渐将经济问题纳入国家治理的范围之内,原来属于私人范围的诸多问题成为公共问题。于是,市民逐渐成为批评公共权威的领域,进而通过对公开性的强调以及严格法律概念的发展,促使公共权力的实施和管理实现公开化和民主化,公共领域的政治批判功能得以形成。[5]

(二)重权力反腐而轻权利反腐的现实素描

在中国渐次经历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反腐模式先后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以及体系反腐,其变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政治改革以及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处于相互交织的格局之中,但总体来说均属于权力制约腐败的反腐范式框架之内。[6]虽然权力反腐体系构建有系统化的内在倾向,但是多年来过分强调权力反腐却一直未能取得预想的效果。其重要原因在于现行政治体制下,行政权力相比其他权力具有更为明显的扩张性和压倒性优势,权力的不对称性致使权力监督无法充分发挥其实效性。“国家权力是个密闭的机器,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老百姓不能参与其中,也难以避免官官相护”[7]。

我国宪法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8]权利反腐的运行逻辑即从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知情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为起点展开。但由于后续的制度细节设计尚未完善,致使信访、举报、上访等传统民意表达方式具有成本大、风险高的特点,不能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明确回应。信息交流呈现国家权力向公民社会传递的单向性,平等沟通的主体间性被一再回避,公共领域在这一媒介生态系统中表现出衰退的迹象。

(三)公共领域中权利反腐的崛起

在传统媒介无法为公共领域提供充分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情形下,互联网的兴起接过了传统媒介手中的接力棒,为当代公共领域的存续提供了历史上最为广阔的空间。“网络构成了各种各样的基本生活模式”,“一种新的社会结构正被扩展成为我们的社会基础:网络社会”[9]。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大多数公民参与网络生活几乎是无门槛,且公民面前的网络世界包容性极强,公民进入网络空间可以就某一社会问题进行广泛地交流和讨论,公共舆论形成特定的议题集束对政治运行系统施加压力,促使其更为公平合理地解决社会问题,在理想的情况下网络中的公共领域可以有效发挥其政治功能。

网络反腐之所以成为民间反腐利器,有着其自身的优势:网络反腐覆盖面广、互动性强、受关注度高、解决问题速度快。贪腐行为是一种寻租活动,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侵蚀性。因此,公民基于对公共利益的捍卫,对官员的贪腐活动存在抵制心理,在网络平台上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官员的贪腐行为一旦被网民(公众)有所察觉,并被置于包括论坛、QQ群、微博、微信以及贴吧等多种网络平台上(公共领域)进行多方讨论,继而不同阶层和领域的公众大量涌入公共领域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形成民意声讨(公众舆论),促使政治系统(中纪委、检察院等机构)积极回应并介入其中,对贪腐分子展开追踪调查,并将最后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二、网络反腐有效性削弱的原因

在网络反腐的整体进程中,网民与政府之间呈现出渐进性的良好互动局面,网络反腐的有效性被民间和官方共同承认。但从网络反腐的现实状况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网络反腐有效性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抗。哈贝马斯认为,处于交往行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是可以被验证的。这些言语的有效性包括:真实性,提供给听话者的陈述是真实的;正确性或正当性,指说出本身正确的话语,其目的在于规范言语交流者之间的关系;真诚性,表达为他人所理解的自身的意向。[10]网络反腐的本质是公共领域内的权利反腐,而权利反腐的基本行动方式是基于平等的主体间性基础上的言语沟通。因此,商谈论所强调的言语有效性条件理应成为理想状态下网络反腐的基本特点。从这个角度出发,网络反腐有效性的不足归根结底是言语有效性条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一)“群体极化”下的网络暴力偏离法治轨道

网络传播的自由、互动、即时与匿名性特征,使网络在成为反腐利剑的同时,也具有促使网络反腐演变为网络暴力的潜在因子。腐败事件被曝光后,因为无法及时了解到事情的真相,网民只是在看到了相关事件的简单描述后便迅速转发。许多网民容易受到煽动性言论的诱导,产生盲从行为。此外,部分网民在看待某一腐败事件时往往带着一种极强的情绪化色彩,负面情绪迅速传递并波及到大多数参与网络反腐的队伍中,这种状态下网络公众缺乏理性思考而呈现出压倒性的声讨态势。社会学家庞勒在研究群体心理时指出,个体在加入群体后,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和顺从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过激行为往往会取代个体的理性和责任意识。当个体处于匿名环境下便会产生不必承担责任的意识之流,网络看客受到非理性言语和情绪的感染容易演变成网络暴民,人肉搜索的地毯式跟进会对当事人及其家人亲属造成严重的干扰。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使公众卸掉了决策的负担;推迟了的决策活动,被留给决策性建制去进行”[3]447。这意味着交往的意见与承担的责任相分离,促使公民在“可为”的心理状态下表达更为理智。而网络反腐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为何反而与此相悖?其原因在于,当下网络反腐的交往行动在许多时候并没有满足言语有效性条件的正当性要求,原本被界定为平等的权利互动关系却被一股潜在暗流扭曲成较小话语主体对较大话语枢纽的依附关系。与言语的有效性相对应的理性观是“交往理性”,“交往理性本质上是对话性的,每个参与者都必须通过好的理由和根据兑现自己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群体极化中的情绪化和盲目跟风在于对“理由和根据”的忽视。[11]93哈贝马斯在谈及公共空间中的公众舆论时,也提醒公众舆论不可以取代政治权力而直接扮演政治权力的角色。政治学家波普尔指出,“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则是不可接受的”[12]。网络“群体极化”的最大恶果就是网民率先组成了“虚拟法庭”,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民意审判”,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行法治状态的干扰。[13]

(二)网络反腐掺杂谣言,信息真假难辨

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环境,加之其匿名性特征对于责任的消解,谣言更容易在网络生态中滋生并快速传播,网络反腐中同样存在谣言。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从网络反腐涉及的人数进行考察,发现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之比为1:6,这说明网络谣言数离预期值仍较高。[14]网络反腐中出现的谣言危害程度视谣言的内容及波及范围而定,轻则分散了反腐机构的办事精力,提高了其侦破案件的执行成本;重则激起“民怨”,对政府的权威造成巨大的伤害。正如卡斯在《谣言》一书中直指谣言的危害,“公众的社会监督与恶意的谣言制造只有一步之遥,断章取义的谣言对公众人物和机构来说是十分严重的问题”[15]。如果听任谣言随意散布,公众对国家和政府的信心都会受到严重打击。

谣言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真实性缺失和真诚性不足相互交织,其具体情况不一而足:有的是反腐心切,却出于对事件真相的“无知”而仓促地将自认为的腐败线索发至网络;有的是出于商业目的,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反腐民间网站,它们打着反腐的旗号却肆意编造腐败谣言,借机向成为事件主体的政府和企业索要“封口费”,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避免对自己造成难以洗刷的污蔑以及事态的进一步扩展,甘愿向这些非法“谣言”低头。[16]还有的是出于个人恩怨或政治打击,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

(三)网络反腐的实践运行缺乏制度支撑

网络反腐遵循的运行逻辑为:网民爆料—公共论坛讨论—反腐机构介入调查—反腐机构公布调查及处理结果。在这条逻辑延展中,作为发端的网民爆料具有发现反腐线索的功能;公共论坛的讨论助推了腐败事件的受关注度,形成有力的舆论场域;可反腐机构如果置之不理,不去介入,上述“串联”必然无法形成,网络反腐的逻辑线条只能戛然而止,无奈收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网络反腐中官方的回应多为一种被动式的回应,而主动回复的只占少数。[17]在被动式的回复中,官方常常以“不知道”、“不便回答”来躲避责任,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官员片面援引学者的见解,在面对网络反腐时产生执政焦虑,对网络反腐“积极”进行抵制和消解。[11]93

网络反腐的有效性需要两个场域中的沟通有效性作为前提:一是网络公共空间内部成员之间的沟通互动,二是反腐网民整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沟通互动。反腐网民整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沟通失效,其原因在于公权力主体缺乏进行回应的真正动机,以及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持有的对网民群体的“俯视”心态,即言语有效性条件中的真诚性与正当性要求被抛离。

三、提升网络反腐有效性的对策

网络反腐的有效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其作为新形势下公民参政议政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完善和加强。商谈论强调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对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以主体间性为要义,强调言语和行动有效性的三个维度,于理想的话语环境中坚持商谈的话语原则和普遍性原则,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对问题的解决。当前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注重多元参与,强调平等、自由、开放和有序的政治生态,商谈论为网络反腐有效性的提升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以主体间性基础上的话语论证缓冲集体非理性

哈贝马斯用交往理性置换了康德的实践理性,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实践理性被归之于单个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而交往理性铭刻在理解这个语言目的之上”[3]4。实践理性作为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导致了次要的因素占据了主体的地位,却又没有同化整体结构的能力。[18]实践理性的发展对应于政治系统的构建,是科层制领域内的算计、博弈、控制和单向沟通。在规范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应逐渐摒弃实践理性,转而以交往理性为基础构建新的行动体系,强调网民与网民、政府与网民之间的对话沟通。

哈贝马斯认为,运用商谈论来解决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论证,“合理性归根结底就是通过论证演说促使资源联合和获得认可的力量的中心经验”[19]。政府要通过公益广告、讲座等方式大力宣传互联网理性公共舆论精神,明确公共舆论是以促成问题的解决为导向,而不是盲目跟风,过度情绪性渲染反而使得问题陷入泥淖。网民在发现反腐线索并将其公布上网时,尽量辅以一定的图片或视频资料,要理性表达,不能捕风捉影和诬蔑陷害。作为受众的其他网民在发现网络反腐帖子时,不能盲目转发,要认真分析所述材料,对其中不合理的要大胆质疑,要求发帖者给出合理的回应。当然,网民理性的培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当前难以达到理想水平的情形下,要发挥网络中较大枢纽的积极作用。比如政府可以有意识地与一些贴吧吧主和论坛主持人进行定期沟通和交流,鼓励其在网络反腐中对其他网民进行合理地示范和引导,促成有序表达公民诉求的网络反腐生态的构建。在公众舆论全面爆发的前期,政府反腐机构要迅速果断地介入调查,将调查进程和结果尽可能透明地公之于众,通过对话的方式平息网民的猜疑和不满,将网络集体非理性根除于潜伏期。

(二)提高交往行动的有效性回应网络谣言的泛滥

沟通的言语有效性条件包括言语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要求,而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所对应的分别是目的行动、规范调节行动和戏剧性行动。借鉴国内有的学者对网络谣言划分的思路,基于真诚性要求,可以把网络反腐实例区分为“中性”与“恶”的网络反腐。[20]在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大政方针,在网络上弥漫对“制度自信”的攻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根基。[21]这种网络反腐言论属于“恶”的网络反腐,首先要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在后期对其所涉及的真实反腐因素进行客观提取以另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并及时向公众反馈案件进展。而对于不含过激政治因素的反腐内容,不论其真实动机是正义反腐、政治恶劣竞争还是蓄意利益炒作,暂且将其定义为“中性”的网络反腐。因为政治竞争和商业炒作的反腐隐匿于反腐潮流中,一时对其真实性难辨真假,难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

交往行动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之一是“真实性”,因此基于真实性要求对网络反腐信息的鉴别是前提和关键。应逐步推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网络公共活动平台的注册方式,并对后台私人信息的准入设置严格的要求,必要时可将后台的准入权归入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与之相配套的,则是要尽快完善当前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结合国外先进的举报人保护方法,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此外,鉴于网络举报可能面临的侵犯隐私权等问题,应坚守表达自由第一性价值原则,构建相关的免责和减责抗辩事由体系,同时设计合理的侮辱诽谤诉讼程序,但要避免形成“寒蝉效应”,以免挫伤公众的网络反腐正义感和反腐热情。[22]

(三)用制度建设规范网络反腐中公共领域对国家权力的影响

公共领域理论是商谈论的重要内容,哈贝马斯在阐述法律和民主法治国家的建构时尤为看重公共领域的作用。由于公共领域通过市民社会而植根于私人生活领域,所以相较于政治中心而言,公共领域更能感受和发现现实生活的新问题。公共领域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是一种从“边缘到中心”的路径模式,但是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取得正式议程的地位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威机构的最后决定或实际的政策实施也就是那个表示不满的群体起初所追求的东西”[3]468。在缺乏充分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公众舆论对政治权力的影响是难以有效发挥的,即公众舆论的效用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权力的态度,导致了权力的逆循环。公共领域对政治权力的干预,也就是社会机制与国家机制的相互衔接,具体可如下设计:首先,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公开”,在源头上逐步推行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促使公民更容易发现和搜集官员的腐败信息。其次,建立反腐信息搜集和研判制度。反腐机构要改变以往被动式反腐状态,转而主动投身网络反腐信息的海洋,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将网络反腐信息进行搜集和分类,对其中转发和评论数量较大的反腐案例进行优先立案,并及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必要时可在网络平台向公众进一步征求意见和相关线索。最后,建立网络反腐审查制度。针对地方个别官员曲解政策含义,在地方搞网络反腐封锁活动的,相关机构要对其进行召见和谈话,必要时可对其真实动机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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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Reflection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Online Anti-Corruption Efforts

DING Shejiao, WANG C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Economics and Law,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Xian 710000, Shaanxi,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Eighteenth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line anti-corruption efforts have joined force with system anti-corruption and power anti-corruption, formulating an overall strategic framework for anti-corruption in this new era in our country. Measured with Habermas “utterance effectiveness,” online anti-corruption is not immune from online violence, fake information, insufficient system support in actual practice and the like problems, which can be traced to the source of lack of authenticity, sincerity and reality.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online anti-corruption, a buffer for collective irrationality based on intersubjectivity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ffectiveness of utterances for online anti-corruption. Influences from public fields on national powers needs to be regulated for a sound development of online anti-corruption.

Key words: online anti-corruption; effectiveness; Jurgen Habermas; discours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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