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韫
【摘要】:庄子作为道家举足轻重的代表性人物,其深厚的辩证说理功底在先哲之中亦是出类拔萃的。然而面对先秦百家论辩之风盛行的时代背景,他却于《庄子·齐物论》中提出了“辩无胜”的思想。本文旨在通过对庄子就这一问题的表述进行分析,探究支撑“辩无胜”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实质所在,并在此基础之上讨论个体间交流的意义问题。
【关键词】 辩无胜;庄子;道家悖论
一、辩论的现实困境:判断标准的确立问题
庄子,作为道家承前启后的重要人物,在战国百家争鸣的舞台上可谓独树一帜。但凡略读过《庄子》,就不难感受到其驾驭语言的水平之高,行文汪洋恣睢,说理精辟入微,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其天马行空的想象以及形象生动的比喻。然而正是这位语言的大师,却在先秦百家辩论之风盛行的背景下明确地提出了“辩无胜”的观点。
关于这一问题,最直接的表述来自于《齐物论》中:
即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受其黮闇,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1]
此处庄子提到的实际上是现实的辩论中的是非判断标准问题,并借此来支持其“辩无胜”的看法。在一场现实的辩论中,胜负的判断往往依赖于人的认识。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旁人能够对胜负做出一个判断,但庄子将这种价值判断同真理性的事实区分开来,使得这种对胜负的判断失去了价值。因为抛开对真理的认识不谈,在一场现实的辩论中,参与的各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无法脱离主观因素来说明其认识的是非,因而个体对真理的是非的认识不能作为支持真理的依据。庄子在此处还引入了第三方来作出判断,使得这一论证更为具体。不仅参与辩论的双方的判断不能接近真理,同样,这一第三方的存在及其带来的四种情况也不能说明这一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庄子否定了辩论结果的意义,自然也就说明了辩论的无用。
二、辩论的深层追问:真理的存在及可知性
庄子的这一观点,是从个体的价值判断着眼的,而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自然是难以产生实际意义的。不过,尽管庄子已经清楚地阐明现实中的辩论的无力,但这一问题的背后并不仅仅是不同个体的价值判断差异,而是涉及到真理是否存在并可知的问题。辩论只是一种个体间思想交流的表面形式,真理是否存在且能否为人所认识,才是这一行为背后的关键所在。如果真理不存在或人不能认识真理,那么辩论之类的行为自然失去其意义;如果真理存在且人可以认识真理,那么个体间的认识纵然有差异,却也由于其存在而有了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反观庄子,既然庄子个人有着明确的是非判断,那么他应当首先承认了真理的存在。当然,作为道家的代表人物,正如他所继承并发扬的学说,这个真理就是“道”。而依照道家固有的看法中的“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的“道”,自然也是包含了真理的性质所在的。
而对于可知与否,庄子的态度,则沿袭了道家一贯的作风,如他所言:
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2]
这段话前半部分描述了道家思想中的彼是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由此否认了价值判断的意义,但却并没有论及可知与否的问题,而是直接选择了避而不谈。可知与否在此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圣人”的选择是放弃价值判断,而顺应彼是的变化相生,这才是庄子及其道家哲学的集中体现。所以虽然庄子并没有在深层次上解释真理的可知性问题,但还是在自己的学说内用一种特殊的视角阐释了这一问题,体现了其思维的新奇独特之处。
三、认识上的趋同:个体间交流的现实意义
回归到庄子对辩论行为作出的假设上来,这一问题吸引我的有趣之处在于它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不同个体间在思想交流中的一种矛盾:试图对个体认识作出价值判断的尝试,往往会受到对真理的认识立场和认识水平的限制而走向失败。尽管这种矛盾如前文所言在深层次上会涉及到真理的认识问题,但我认为,在讨论实际中的个体交流时其实也是可以绕过这一问题的。因为在实际中,绝对化的概念是几乎发挥不了作用的,而是诸多变化着的、复杂的因素在左右着个体的认识过程。这固然导致了个体认识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同时也使认识相同的可能性得以存在。而放诸个体间的思想交流,其关键则在于不同个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共识。实际情况下,个体之间不会完全不存在相同的认识,当不同的个体间需要进行交流时,那么至少在“交流”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作为交流工具的语言等表达方式上,双方就已达成了认识的一致;同样,个体之间也不会存在完全相同的认识,“完全相同的认识”这一概念之中,就已经隐含了认识之間差异的存在。所以,就某种角度而言,不同个体间的思想交流,可以理解为不同个体在认识的趋同中所达到的程度的变化过程。从总体上看,这一变化过程或剧烈或微弱,或明显或模糊,但必然在一定层面上存在着。即使是某一个体认定自己在交流过程中未发生任何改变,由于接受了新的信息,建立了“未发生改变”的对比认知,其认识同样在交流中发生了变化。而这一变化过程,就是个体间思想交流的意义所在,当然也是辩论这一表现形式的乐趣所在了。庄子谈“辩无胜”,更多的是意在让当时的诸子百家从辩论的输赢之争中跳出来。认同其更深层的认识与否,我都很欣赏这一态度。思想的交流本身即足以令人乐在其中,何须争个高下之别?毕竟最终产生意义的并非彼此的认识有多少差异,而是在追寻真理的路上携手行进了多远。
注释:
[1]陈鼓应. 庄子今注今译[M]. 第1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年: P105
[2]陈鼓应. 庄子今注今译[M]. 第1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年: P67
参考文献:
[1]陈鼓应. 庄子今注今译[M]. 第1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年
[2]李大华. 自然与自由:庄子哲学研究[M]. 第1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