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克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派出所办案民警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它集中反映了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规范与否,折射出办案民警的办案水平,影响着该案的执法质量。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结合相关规定,就如何规范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做个简要介绍。
一、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栏
违法行为人有绰号、别名、曾用名的,要填写完全;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不符的,都要详细填写。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栏
围绕“七何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经过、后果),准确、简明、扼要地填写违法事实;要使用第三人称、采用顺叙的方式描述违法事实;有多个违法事实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描述;有法定情节的,在基本违法事实后进行描述;引用证据时,要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在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不写证人的姓名,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另行说明。
在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就可能出现问题。常见情形如下:
1.与被处罚人没有关联。例如,“2014年10月10日22时,在某县某镇某宾馆内,发现两名旅客未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没有明确该宾馆是由谁负责住宿旅客信息登记。
2.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表述未体现差异。例如,“2014年12月20日14时,在某县某镇,王某与李某因经济纠纷互相殴打。决定对王某罚款五百元,对李某不予处罚。”从描述来看,二人互相殴打,行为相同,理应对二人都作出处罚。实际情况是,王某先动手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属于自卫。违法事实描述不清,处罚结果容易让人质疑执法不公。
3.表述过于笼统。例如,“2014年12月20日14时许,张某和李某在某县某镇菜市场门口发生口角,张某及其朋友王某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对张某行政拘留5日,对王某行政拘留3日。”同样是殴打,为何处罚结果却不相同?实际情况是,王某打了李某头部一拳,踹了李某几脚。张某只是踹了李某一脚。由于表述过于笼统,容易让人质疑同案不同罚。
4.对违法事实表述不全面。例如,“2014年12月20日14时许,在某县某镇某足疗馆内,万某同李某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处罚内容中,对万某拘留并处罚款,对李某只是罚款。实际情况是,万某与李某发生了金钱交易,却没有发生性关系。此外,万某在6个月内因卖淫被处罚了。
5.缺少违法行为发生地。例如,“2013年12月20日14时许,某县某乡某村村民李某因开玩笑话激怒张某,张某用石头将李某的头打破,构成轻微伤。”案件发生地是某县某乡某村,由于语法使用不当,地点成为修饰语,所以缺少违法行为发生地。应按“县+乡(镇)+村(街道)+具体地点”或“市+区+街道+具体地点”进行表述。
总之,对违法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全面、准确、精炼、易懂、合理,才能确保治安处罚决定书的质量。
三、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栏
应当填写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对于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条款、法定情节所对应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他要适用的法律条款(如单位违法、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等情况),要全面引用;处罚内容要规范,不要把收缴、追缴写成处罚内容,如“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收缴赌资300元的处罚”(规范的写法应为“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收缴赌资300元”或者“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收缴赌资300元”)。如果一行为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应先写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再写合并执行的内容,如“对张某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其赌博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栏
如果是处以警告处罚的,可写“无”,也可写“当场训诫”。如果是处以罚款处罚的,可写“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如果是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例如,张某于2015年10月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可写“由本局民警送某某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1日”,或者写“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日,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也可写“张某于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5日,折抵行政拘留5日,剩余5日由本局民警送至某某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6日”;如果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则要填写不执行的理由、依据以及不予执行的情况,如“张某实施盗窃时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以上情况在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时,要一并审批)
五、法律救济途径告知栏
如果是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的,申请的复议单位为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如果是县级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的单位为县级公安机关归属的市级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为所在县市内的人民法院。
六、其他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做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审批表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如有需对涉案财物做出处理的,在行政处罚审批时要一并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并做出收缴或者追缴决定。
一般情况下,制作填充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如果涉及的违法人员、违法行为、证据或者处罚内容较多,可使用制作式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