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2016-05-30 20:29赫立娜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摘 要: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污染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环境污染损害中,分为单独侵权以及多人环境污染损害。对于单独污染损害的行为,其责任承担较为明确,但是对于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来说,则存在因果关系形态推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辨明因果关系,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责任承担判定。本文就多人环境污染损害,分析其因果关系形态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多人环境污染 因果关系形态 责任承担

近年来,学术界在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形态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中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整体来说相关理论还不够充分,还具有较大的讨论空间。对于多方加害另一主体的环境损害问题,必须准确的判断其因果关系形态,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等,做好责任划分和界定。目前,环境污染损害问题时常发生,加强对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形态

笔者认为,根据环境污染行为是否造成了同一损害,可以将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氛围共同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以及择一因果关系四种形态(我们将其编号,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因果关系形态)。在多数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各个污染源结合后产生的作用力之间究竟是相抵、等加,还是累进、互补、竞合,并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要关注的问题。就责任的成立而言,因果关系是指各个污染源在相抵、等加、累进、互补或竞合后的作用力是否与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存在因果联系。至于各个污染者如何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即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问题,需要考察的是各个污染源单独的作用力与同一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共同因果关系。所谓的共同因果关系,就是多个污染者均有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并对同一个主体造成损害。多个污染者如果单独的发生污染行为,对受害主体无法造成全部的损害,只有多方污染行为结合,才造成全部的损害。因此,也将共同因果关系成为结合因果关系。例如,A、B两个化工厂都位于临河C丙养殖场的上游,A、B两厂均向河中排放污染物,两者排放的污染量分别是2个、3个单位。任何一个化工厂单独排放都不会导致C厂养殖物全部死亡,但两厂同时排放污染物,就会导致C厂养殖物全部死亡。

2.竞合因果关系。所谓的竞合因果关系,主要是多个污染者对同一受害主体实施了污染行为,同时任何一个单一的污染者,都会造成与多个污染者相同的损害。另外,多个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偶然事件。例如,甲乙两个化工厂同时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染物,导致下游丙厂养殖的鱼苗全部死亡。甲乙任何一家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都足以导致丙厂鱼苗全部死亡。从实际污染发生情况来看,尽管甲乙两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上有所不同,也存在污染物化学反应、互补、累加等可能性。但是从侵权法方面,仅仅需要考虑单一的污染会不会导致两者共同施加污染相同效果即可。

3.累积因果关系。所谓的累积因果关系,主要是多个污染者分别实施了污染行为,对受害主体造成了同一损害。其中,多个污染者中的其中之一或部分单独发生污染,也会导致与多个污染同时发生相同的结果。例如,A厂为大型造纸厂,年產量超过600万吨;B厂为私营小规模造纸厂,年常量不足2万吨。两厂均位于C养殖场的上游,且都向河内排放污染物。其中,A厂排放超过900个单位的超标污水量;而B厂超标排放污水量不到一个单位。两者排放污水导致下游C厂养殖虾苗全部死亡。如果B厂单独排放污水,不会导致C厂虾苗全部死亡;而A厂单独排放则会产生与两者共同排放相同的结果。

4.择一因果关系。所谓的择一因果关系,主要是多个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其中一部分或一个污染行为对受害主体造成了损害,但是对实际哪一个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却不能确定。例如,A、B两个化工厂都向空气中排放了有害气体,导致C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出现疾病。但是无法确定到底是A厂排放的A有毒气体所导致,还是由于B厂排放的B有害气体所导致。

二、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责任承担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对于多个环境污染损害的案件,所有的污染者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污染的受害者来说也未必是件好事。《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进一步的明确了责任主体,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本文主要介绍几种典型的多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情况,对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1.多人环境污染中任何一个污染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情况。对于多方施加污染行为,任何一家施加的污染行为都超出了受害者的承受范围,都会造成相同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对于这种情况,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多人环境污染中任何一个污染行为都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情况。如果多人实施污染行为,导致受害主体受到损害,但其中任何一个污染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只有多个污染行为累积,或者是产生反应导致更为强烈的污染行为发生,造成受害主体受到损害。这种典型的情况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让污染者简单的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份承担责任。

3.不能确定加害者的情况。多个污染行为对受害主体造成损害,但污染方式、污染物性质等各不相同,受害主体受到的损害也是由于各种污染物质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导致的,其中污染物质发生过程不得而知。只能大致的判断污染发生的大致范围,但不能确定具体的污染者。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中相关规定,污染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受害主体遭到的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其受到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来说,对污染者连带责任的追究与否,还需要根据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并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保证污染者受到公平公正的责任惩罚。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多个污染者和受害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公平公正分配。总之,环境污染问题刻不容缓,只有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宝贵的依据,才能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为建立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而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黎丽.论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J].华东政法大学.2015,15(8):75-78.

[2]朱倩.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J].西南政法大学.2015,23(3):99-100.

[3]马梦青.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证明[J].兰州学刊.2014,32(12):65-66.

[4]李煜.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J].中央民族大学.2012,28(2):41-42.

作者简介:赫立娜(1985-),女,汉族,河北正定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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