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特征

2016-05-30 20:29尹丽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9期

尹丽

摘 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法律道德化,即法律和伦理道德杂糅在一起,彼此不分。这种法律伦理化的倾向集中表现在礼法融合的进程中。春秋决狱、准五服以制罪、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是礼法融合的突出表现。息讼、无讼则是法律伦理化的具体实践,表现为通过明礼教化和息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法律伦理化产生的弊端。

关键词:法律伦理化 礼法合一 息讼

关于“法律文化”应当如何准确界定,国内外诸多学者都有各自的阐述。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文化的特点,是将文化置于“法律”概念所及范围之内进行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法律规则为核心内容的一切规则及其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可见,法律文化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法律规则,二是法律实践活动。本文主要从法律内容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一个比较突出的特征就是“法律道德化”,或者说“道德法律化”,即法律和伦理杂糅在一起,彼此不分,许多传统道德的内容都上升成为法律。下面笔者来具体分析一下我国古代法律的伦理化特征。

一、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的产生和发展

1.春秋决狱。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倾向从汉初法律的儒家化发展就已初见端倪。在礼法融合的进程中,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春秋决狱,是指遇到关于伦常而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现行法律虽有规定但有悖伦常的情况下,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记载的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将道德理论的内容直接作为法律规则来使用,实质上就是道德法律化。《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后来,引经据典的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春秋》,还扩大到儒家的其他文化经典,这被史学家称为“引经决狱”。当遇到纠纷,民众不是选择法律作为维权依据,而是诉诸伦理道德经典。加之当时成文的法律条文较少,而儒家的经典及其相关的著书立说较多,这些都加速了法律道德化的发展。至隋唐,礼法高度融合,春秋决狱方告结束。

2.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融合的另一个典型代表就是“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其所穿的丧服、服丧的时间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制各不相同。根据血亲的亲疏远近,亲属分为五等,由近及远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西晋《晋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律之中,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该原则广泛地适用于亲属之间的侵权行为、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准五服以制罪”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体现,具体表现为:在刑事法律方面,亲属相犯,晚辈侵犯长辈,处罚比常人重,且关系越亲处罚越重;长辈侵犯晚辈,处罚比常人轻,且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盗,处罚比常人轻,且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法律方面,比如在转让财产时违反法律,亲属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是礼法高度融合的具体表现,是继汉朝开启礼法融合之后法律伦理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特征的集中体现。

3.礼法合一,依礼制律。上文提到,至隋唐,春秋决狱方告结束,其原因就在于隋唐时期礼法高度融合,儒家主张的礼基本上已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春秋决狱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礼法合一,顾名思义,就是礼与法的高度结合,彼此渗透。这是我国古代法律的显著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典型特征。《唐律疏议》中提到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道德法律化的具体表现。礼法合一在唐律中的集中体现为“三钢”,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唐律的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来源于礼制的规定,比如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同居相隐等,真正地做到了“一准乎礼”、“出礼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依据。总的来说,唐朝礼法合一,许多伦理道德的要求直接转变成法律的具体规范,使得封建伦理道德进一步法律化。

二、“息讼”——法律伦理化的实践形式

前文提到,自唐朝以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呈现出礼法高度融合、法律道德化的形态,具体表现为“重礼轻法”,比如儒家在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基础上提出了“礼治”、“德治”的观点。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道德伦理与法律基本上是不区分的,立法的依据多采用道德的评价标准,进而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律实践模式,法律保护的多是伦理纲常秩序,从而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息讼”的风气。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多地是采用道德的教育和感化,而不是诉诸法律来解决纠纷。统治者长期以来对礼治的重视和不懈推广,使人们从内心形成息讼不争、无讼为上的观念。

1.明礼教化的产生。明礼,顾名思义就是明白礼义。《荀子》中提到“明礼义以道之”、“明礼义以化之”、“立君上,明礼义”等等。《诗经·经解》写到:“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可见,用礼教化民众的理念很早就产生了。儒家的明礼教化的思想来源于西周的“德治”思想。统治者要听命于天,而非民众的意愿,进而产生了“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提倡德治,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先礼后法。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礼义的地位是远远高于法律的地位的,在适用上也是先礼后法。在我国古代,宣扬明礼教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大力提倡封建伦理道德,比如大力表扬和宣传孝子、悌弟、贞妇烈女等“道德模范”人物,为他们著书立说、载入史册。明朝的《御制大诰》,将明礼教化和法规律令杂糅为一体,每一条诰令前是一个或数个相似的典型案例,然后是根据该案例制定的律令,最后是统治者的“训导”,训导的内容多事告诫臣民要从中吸取教训、趋善避恶,宣扬惩恶扬善的礼义教化。《御制大诰》在民间极为普及,礼法合一的程度可见一斑。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统治者在社會中大力倡导和推行以伦理道德来解决纠纷,将伦理纲常写进法律,使得法律实践呈现出伦理化的特征。

2.息讼观念的宣传和推广。明礼教化的内容包括宣扬息讼、实现无讼。息讼,就是要民众不要去官府打官司,自行解决双方的纠纷。无讼,就是要社会出现没有诉讼、无人打官司的局面。息讼、无讼的观念来源于孔子。《论语·颜渊》中记载孔子曾提到:“听松,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德治的推崇、礼治的宣扬力度之大自不必说。明清时期,息讼无讼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顾炎武甚至认为“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是最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民不见官”是总的原则。官府息讼、无讼的宣传途径主要是“拒绝受理、拖延诉讼、教育感化和设‘教唆词讼罪”等。此外,对到官府起诉的民众采取重征费用、禁民知法、限制讼师、农忙息讼等等措施来达到息讼无讼的目的。也就是说,民众可以到官府去起诉,但是官府对民众的起诉设置了重重障碍,程序繁琐、费用较高、风险较大。在这样的“高压”诉讼模式下,民众自然不愿意去官府打官司,民众普遍“惧讼”、“厌讼”,社会上也就出现了少讼的局面。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看清法律伦理化本质上是封建道德的法律化,没有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不利于法治的发展。对于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特点,我们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立足传统,以史为鉴,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颜吾芟著:《中国法律文化概论》,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于乐平:《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权与法的关系谈起》,《改革与开放》2010(4).

[4]李志成:《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东北企业文化》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