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差额的理论选择探析

2016-05-30 10:48欧斌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9期

欧斌

摘 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母、子公司之间内部债券交易及其赎回损益的处理一直处在调整的阶段,以此来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尽管现如今准则中对债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已经逐步完善,但对于其在实务中的应用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内部债券交易 债权投资差额 债券赎回损益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债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正式进入我国学者的研究范围。在2006年之前,我们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将母、子公司之间的债权投资差额计入“合并价差”项目,直接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在2006年之后,新准则将“合并价差”项目废止,要求企业在合并底稿上将债权的投资差额在当期合并利润表上以“投资收益”项目列示。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持有对方发行的债券,就形成了集团内部债券。在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内部债权与债务之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费用应相互抵销,以免高估企业集团的收入与费用。

二、债券投资差额的相关理论

关于集团内部债权投资差额的归属问题,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母公司理论。同一集团占主导地位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决策都由母公司决定。集团内部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发行在外的债券行为也是由母公司决定的结果,因此产生的损益,即债券推定赎回损益也是由母公司承担的,与子公司无关。(2)购买理论。购买理论认为债券的购买价格完全是由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议价、把握投资时机得到的,因此债券的赎回损益应全部归属于投资方。如果购买公司是母公司,则债券赎回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如果购买公司是子公司,则由子公司承担债券的赎回损益。该理论认为债券的价格完全是由投资者在市场上议价的结果,却完全忽略了债券发行公司的影响。实际上,发行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债券本身的发行价格、票面利率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债券的赎回价格,因此将债券推定赎回损益仅归集于投资方一方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3)面值理论。该理论认为,债券推定损益应该按照债券面值与投资价值相比较后,由债券的发行方和投资方两者共同分担。这种观点认为,债券推定赎回损益是由两种经济行为共同作用产生的,没有债券的发行,就不会有债券赎回问题,也就不会有赎回损益的归属问题。此种理论下,债券的购买价格与面值之间的差异由投资方承担,而赎回债券未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则由发行公司承担。在面值理论下,将债券赎回损益归集到投资方与发行方的共同作用,以债券面值为基准划分各自应承担的损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债券发行公司来说,如果债券折价发行,则未摊销的折价均归发行公司,为其损失。这是因为发行公司在每期以面值与较低的实际利率支付利息,而折价正是为后期支付较低的利息所付出的代价;如果债券溢价发行,则未摊销的溢价也均归与发行公司,为其收益。因为发行公司在每期以面值与较高的实际利率支付利息,而溢价正是为后期支付较高利息所应得的补偿。对于投资公司来说,以购买债券的成本与债券的面值相比较,购买溢价则造成损失,购买折价则构成收益。(4)代理理论。代理理论认为债券赎回所产生的推定损益应全部由债券的发行公司承担,视为发行公司自己赎回债券。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债券投资方购入同一控制下另一公司发行的债券,与其作为债券发行方的代理收回债券是相同的。在这种理论下,实际发行方应作为债券赎回的交易主体,债券损益应有债券的发行方承担,而不应该由债券的投资方来承担。

三、理论分析下的会计实例探析

此部分从具体的会计案例出发,分别阐述了四种不同理论下的债券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过程。从实务出发,验证四种理论的合理性与不足,并作出选择。

例: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2010年1月1日,B公司对外发行6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每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次年1月1日支付利息。债券面值1 000 000元,票面利率5%,发行价格960 000元,另外支付发行费用9 480元,实际利率为6%。2013年1月1日,A公司从集团外第三方购入了该批债券,购买价格970 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 250元,准备持有到期。A公司和B公司对利息调整均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013年1月1日,A公司以973 250元的价格从第三方手上购买了该债券,此时债券的摊余价值如上图所示为972 904元,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债券推定赎回发生了推定损失346元。按照本例来说,购買者即母公司,根据购买者理论或者母公司理论,则有本次推定损失全部归属于母公司。但是由上图可以看出,债券推定损益的产生与债券发行的价格、期限以及票面利率等皆有关系,因此仅说该损失属于投资者即母公司,是不合理的。假如根据面值理论来看,子公司折价发行债券,在推定赎回日未摊销折价27 096(1 000 000-972 904)元,造成其损失;相反,母公司以折价购买债券,则发生了26 750元的收益。二者分别影响母子当期的净损益,推定损失变为由子公司的损失与母公司的收益共同抵销的结果,在会计处理上稍显复杂,因此面值理论并没有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在代理理论下,该推定损失属于子公司的股东,即应该在母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当期母公司受该事项影响发生的净利润损失为346*80%=276.8元,其余69.2元在当期影响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由此可以看出,代理理论不仅遵循了交易的实质,在会计处理上也较为简便,因此笔者认为,代理理论更容易接受和应用。

四、结语

购买理论和母公司理论都只考虑了债券的一方对债券赎回价格的影响,过分夸大了一方的影响力而忽略另一方对于债券价格可能造成的变动,因此是不适用的;面值理论虽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较复杂的计算过程,可能难以应付各种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难题;相比之下,代理理论可能更符合国际的趋势,计算问题也较方便,因此代理理论在实务中可以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在会计准则中并未对债权投资差额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的指示,各种理论的存在也必定有其合理的地方,企业可以具体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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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雅尔.刍议合并财务报表中内部债券交易的抵销处理[J].时代经贸,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