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制新政落地

2016-05-28 02:03法人赵青
法人 2016年4期
关键词:限值税制税负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赵青



跨境电商税制新政落地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赵青

过去,跨境电商行业被认为是一个基于偷税漏税而存在的灰色行业,政策明朗化后带来的是监管体系的成熟,将引导行业“由乱而治”,进入规范化、机制化、规模化的高速发展轨道

3月24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酝酿已久的跨境电商税制改革终于在千呼万唤中面世。有专家表示,此次跨境电商税制新政落地,标着着过去三年多的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结束,是国家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在模式和地位上予以承认,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史上具有奠基和示范意义。

海淘网站避税时代终结

一直以来,我国对进出境商品区分为货物和物品,两者执行不同的税制。其中,对进境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非贸易属性的进境行李、邮递物品等,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一,合并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

过去,在跨境电商试点的几年间,几大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进口都是通过行邮税的方式进行征税。但由于行邮税打包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整体税率水平,较一般贸易要低,缴税50元以下还可以免于征税,导致在这种清关模式下跨境电商的缴税率过低,甚至出现钻免税额度漏洞的现象。

因此,关于行邮税代替关税和增值税的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更有评论称行邮税模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著名财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行邮税在国家关税当中是一种特殊的征收方式。它不是一个税种,是三种税合在一起。行邮税当时征收的课税对象是对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邮物品,以及通过邮寄方式的个人物品。物品属性是个人自用,而非进行贸易获取经济利润。如果这些物品经济价值不高、数量不多,那么就符合行邮税的征收标准,纳税人在税负上享受一定优惠。”

施正文教授表示,总的来说,行邮税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税的货物,综合税负相对要轻。因为是适量自用物品,国家税收政策给予减免,合情合理。但是现在一些跨境电商通过这种方式来购买商品,超过了物品自用的范畴,已然成为贸易属性。如果还按照非贸易物品来对待,那么就会使得一般贸易税负过重。

“这类情况名义上是邮寄个人物品,实际上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做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异军突起,如果不采取一些新的政策或者征收方式,那么就会造成国家税收漏洞,很多企业就会不通过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而是采取跨境电商的方式来进口,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行为。”施正文告诉《法人》记者。

新税制下的新玩法

此次跨境电商税制新政取消了按照行邮税征收标准设置的50元以下免税额度,这让行业目前主流的通过保税区清关的模式在税收上的优势不再具备。

具体来看,根据新税制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暂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一位从事多年海外母婴用品代购的微商告诉《法人》记者,以前只要税额不超过50元,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4月8日新税制实施后免征优惠就没有了。例如一罐进口奶粉,假设其进口完税价格为200元人民币,按过去10%的行邮税税率计算,每罐需缴纳20元税费,但因税额不满50元,可享受免税政策。同样一罐奶粉,如果按照一般贸易渠道进口的奶粉,则需要依产地不同缴纳关税以及17%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跨境电商遇到最大的发展瓶颈是各商品品类行邮税税负不均,特定品类税率过高,不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而新税制在行邮税计税方式上也进行了很大调整,将原有四档税率10%、20%、30%、50%,整合为15%、30% 和60%三档。其中,税目一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执行15%税率,税目三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征收60%税率,其他商品归为税目二对应30%税率。

显然,调整后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大体一致,这将有效堵住零售商品通过行邮渠道进境的“套利”空间。而且,与行邮渠道相比,政策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通关会更加快捷,使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时间大大缩短。

然而,行邮税范围和税负调整后,对于依赖保税的跨境电商短期内影响还具有不确定性。之前的行邮税拿出一部分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来征收税收,税负比原来不完善的行邮税免征税要高。但是新税制实施后,如果跨境电商将来能够提供支付、交易、物流的信息,并且与海关的网络平台联系起来,拉入海关的监管,那其实改革后的税负相比一般贸易是有所削弱的。在这种情况下,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不会太大。

施正文补充到,“但是这个不确定性因素就是一个即将发布的具体适用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口商品只有在这个清单里,才会相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包括在这个清单里,那么就要适用改革以后的行邮税,按税率60%执行,可能税负就会增加。经常代购、海淘的商品,究竟会不会包括在这个所谓的清单里?还要拭目以待。

政策红利或将结束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聪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谈到,相比于此前零售包裹多数为零征税的情况,此次调整后“海淘”成本肯定会有所增加。但改革后“海购”仍享有优势。只要在限值以内,其综合税率水平低于限值以上货物税综合税率和此次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尤其是对母婴类等大众消费品,总体影响有限。

对于非零售的跨境电商来说,无疑会造成成本增加,至于会不会反映到商品的价格上,这还取决于供求关系,以及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但一些小的跨境电商团队,则可能会面临重新洗牌。这些小团队因为在供应链上议价能力弱,最终可能被兼并或被淘汰。跨境电商税制新政的实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充分竞争,产业资本可以放心、大胆、大规模地进入,对行业的中长期发展绝对利好。

从政策调整的方向来看,新政实施旨在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除此之外,完善关税进出口制度也是这次跨境电商税制改革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着眼点。

施正文强调,“税收政策一定要公平统一适用。如果不同的交易模式之间税负不均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公平贸易。”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之前的行邮税制使大量的贸易类商品通过邮递渠道进境,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加剧了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税负不公,违背了行邮税的设计初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干脆利落地堵上了税收政策的一个漏洞。

施正文认为,如果行邮税严格征收,其它的关税也严格征收,跨境电商也严格征税,从当前的税负设计来看,跨境电商的税负在税收竞争和税负竞争上,其实还是有一定优势的。但是如果征管不到位,就会造成他们税负的降低。

“实际税负的高低不仅要看政策上法律上税负差,还要看征管的宽严程度是否一致,这会产生很大影响。”施正文告诉《法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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