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东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的背景与举措
刘旭东
摘要: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既有历史传统,也有选举制度现实弊端的催促,还有执政合法性危机的倒逼。改革的主要举措体现在三个方面:完善选举原则,实行直接与差额选举;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专职与女性代表比重;规范选举程序,细化候选人确定程序,完善竞选活动。
关键词: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背景;举措
越南宪法规定,国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为代表机关。革新开放30年来,以国会选举制度和人民议会选举制度为主体的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走出一条具有越南特色的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之路。
一、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一)越南有代议机关的选举传统
越南历史上有较长时期的代表机关选举实践。在法国殖民时期,法国就在越南的东京、安南和交趾支那三个地区设立议会,议会由法国人控制,且议会代表由特定群体直接选举产生*Robert G. Scigliano,“The Electoral Process in South Vietnam:Politics in an Underdeveloped State”,Midwest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No.2,1960,p.138-139.。从此,代表机关选举的历史传统就在越南承继下来。从1945年到1975年的30年里,代表机关选举实践一直在南北双方各自展开。在南北统一前,南越共举行了6届国会选举(1956、1959、1963、1966、1967和1971年),而北越共举行了5届国会选举(1946、1960、1964、1971和1975年)。当时,无论南越还是北越代表机关选举普遍实行直接和差额选举。在南越,在1956年和1959年的国会选举中就曾经实行过较为充分的选举宣传*Robert G. Scigliano,“The Electoral Process in South Vietnam:Politics in an Underdeveloped State”,p.143.;在北越,越共曾经在自治区和县的人民议会中实行专职代表制度*George Ginsburgs,“Local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 since 1954(Part I)”,The China Quarterly,No. 12,1962,p. 220.。并且,无论是南越还是北越,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代表机关选举规范。
(二)代表机关选举制度的现实弊端促使其改革
(三)执政合法性危机倒逼越共加快代表机关选举改革
长期经济危机催生的政绩危机和苏东剧变而生的意识形态危机汇成的执政合法性危机是越共变革代表机关选举制度的重要因素。
越南经历了长期的糟糕的经济形势,越共面临着巨大的政绩危机。历经几十年的战争,统一后的越南经济基础异常薄弱,又加上长期奉行计划经济,国民经济增长极其有限,进入80年代,出现了“国库空虚,外汇枯竭,债台高筑”的严峻财政形势*梁炳猛:《革新开放后的越南共产党(1986~2010年)——以全国党代表大会为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激起了大众的普遍不满。从1986年5月开始,一个来自南部的由几位党和军队高层人物成立的老兵团体开始进行广泛活动,该团体谴责当前糟糕的经济形势,要求政府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惩治腐败,推进党内民主。在此期间,受苏东剧变的影响,越共党内产生了意识形态危机。越共七大召开前夕,很多党员对越南的社会主义前途持怀疑态度,一些党员主张改变党内封闭的决策方式。越共政治局委员陈春白更是主张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必须要同步推进。学者阮恪炎则主张赋予代表机关真正的权威与权力*CARLYLE A.THAYER,“Political Legitimacy in Vietnam:Challenge and Response,”Politics and Policy,Vol.38,No.3,p.429-431.。在严峻的政绩危机与意识形态危机面前,越共面临着巨大的执政合法性危机,越共只能顺应改革呼声。随后,越共把代表机关选举制度作为了政治体制改革和代表机关改革的突破口。
二、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完善选举原则,实行直接与差额选举
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是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都实行直接与差额选举。针对此前存在的指派候选人的做法,1992年越南新宪法确立了代表机关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原则。1992年《国会代表选举法》和1994年《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实行直接选举。事先指派候选人的做法被取消了,代表席位必须全部由竞争产生,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都采用了正式候选人必须要事先征得选民50%以上的赞成票。
(二)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专职与女性代表比重
不断提高女性代表比重是越共优化代表结构的主要方向之一。1992年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即有选举权,20周岁以上有权被选入国会、地方人民议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1999年越南政府颁布No49-CT/TW法令,保证女性在代表机关中占据一定比例。2003年修订的《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规定,确保人民议会中有合适的女性代表数量*“LAW ON THE ELECTION OF DEPUTIES TO THE PEOPLE'S COUNCILS”,越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 =8281。。党和政府的决议法规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女性代表比例的提升。据统计,从第八届国会选举到第十三届国会选举,女性代表比例分别为:第八届,17.74%;第九届,18.48%;第十届,26.22%;第十一届,27.30%;第十二届,25.80%;第十三届,24.40%*Nguyen Van Tung,“Description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ietnam’s 13th National Assembly Election”,罗莎·卢森堡基金会东南亚代表处,http://rls-sea.de/blog/2011/06/01/study-on-vietnams-13th-national-assembly- elections-2/。。而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重一直呈现出稳步增长态势。2004-2011届人民议会选举,省县乡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重分别为23.80%、22.94%和19.53%;而2011-2016届人民议会选举,省县乡人民议会女性代表比重则分别为25.70%、24.62%和27.71%*“Ready for success: Training manual for potential woman candidates in 2016 election”,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越南代表处,http://www.vn.undp.org/content/dam/vietnam/docs/Publications/Ready_fo r_Success.pdf。。
(三)规范选举程序,细化候选人确定程序,完善竞选活动
一般来讲,选举程序主要包括选区划分、选民名单确定、候选人确定、竞选、投票、计票、补选或重选等程序*《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5页。。以国会为例。要想成为一名国会代表候选人,首先应具备5个条件:忠于祖国、为民富国强奋斗;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有履行国会代表职务、参加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能力;紧密联系群众;能够参加国会的活动*“LAW ON ELECTION OF THE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ASSEMBLY”,越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vn/vbpq/en/Lists/Vn%20bn%20php%20lut/View_Detail.aspx?ItemID=2526.。在具备五个条件后,要想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必须经过由越南祖国阵线组织的3次协商会议,在第2次协商会议后,酝酿产生的初步候选人还必须接受所在地选民的民意考评,只有获得选民50%以上的赞成票,才能进入第3次协商会议。候选人确定环节的民意考评是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的一大特色,有力地保障了越南人民当家“做主”,同时也使当选的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具备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代表机关代表的直选方式和较大差额率、专职代表制度、候选人确定环节的民意考评、日趋开放的竞选活动等改革举措,无疑对我国人大选举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越南代表机关选举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候选人确定程序过于严格、政府对自己推荐的候选人给予特殊照顾、独立和党外候选人的提名和当选比例不高以及专职、女性代表比例仍需提高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责任编辑:李济时)
中图分类号:D1;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74(2016)01-112-05
作者简介:刘旭东,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2012级博士研究生(济南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