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D及中国公众急救的尴尬

2016-05-25 19:46
中国新闻周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法律设备培训

陈飞

美国的“公众可获取的除颤器”计划不仅规定在公共场所安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鼓励普通大众、非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从而能随时使用AED,而且还有《好撒玛利亚人法》来保护每一位施救者。而中国目前在应急救护方面,比起“不会救”,更大的

问题在于“不敢救”

“我爷爷今年已经第二次突发心脏病住院了,我觉得这样下去不行,所以报名了红十字会的急救培训。”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吴女士说。在培训的课堂上,她第一次知道了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存在。

AED是一种急救设备,操作简便,可以为心脏病突发的患者进行电除颤,帮助发生心室颤动的病人恢复心律。全球每年心脏猝死的发病率达900万例,我国每年约160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及时除颤是迄今公认制止心脏猝死的最有效方法。在最佳抢救时间的“黄金四分钟”内,对患者进行AED除颤和心肺复苏,有很大的几率能够挽救生命。

“我当时就想,这种救命的东西,以前怎么从来没见到过呢?”吴女士觉得非常不解。其实,AED在国外已经覆盖率非常高,国内在机场、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也有所配备。只不过,它们并不为民众所熟知,因此也没什么人会注意到。

救命用的“摆设”

从2006年开始,北京首都机场开始配备AED,据当时的媒体报道,三个航站楼共配有76台。《中国新闻周刊》实地调查发现,在2号航站楼的出发大厅内,两个问询处的旁边,各有一台AED设备。每一台都装在一个与消火栓差不多大的金属箱里,金属箱上有着醒目的“AED”字样和带急救图案的心形标识。金属箱内的除颤器完好,但箱子却上了锁。旁边的工作人员说,钥匙在问询处人员的手中。在金属箱外的墙面上,还贴着一张“AED操作指南”,用8幅图示和中英文双语,写明了使用方法。操作指南上着重标出,“本套设备仅供医务人员以及在心肺复苏和AED使用方面接受过培训的人员使用”。

1号航站楼内,在出发大厅内安装的除颤器同样被上了锁。而3号航站楼的到达大厅内的3台除颤器都没有上锁,旅客可以自行打开使用。除颤器旁边除了操作指南,还有一本说明书。

三座航站楼的工作人员均表示,从没见过有人使用心脏除颤器。而在设备附近值班的机场工作人员虽然知道这是抢救用的AED设备,但对于具体的使用方法都不清楚。其中一人说,虽然允许旅客使用除颤器,但是他们更建议直接通知机场医院的急诊医生。而即使有乘客突发心脏病需要抢救,通常也不会用到这种除颤器。“急救医生都会携带抢救设备,比这种除颤器还先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首都机场管理人员说,实际上,对于机场来说,AED已经成了一种尴尬的存在。“有人认为我们装上了却没有人用,是一种浪费。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虽然我们有负责维护的人,真正需要用到它的突发状况极少,而且也确实没有人敢用。”

实际上,一台AED设备的有效使用范围只有直径100米的区域。在这个范围外,获取AED所需的时间就可能延误最佳抢救时间。而且AED设备每2~3年就需要更换粘贴式电极和电池。因此,那些被锁起来常年不用的AED设备可以说真的就是摆设。

不过,有76台AED设备的首都机场已经算是有据可查的场所中配备较多的地点之一。根据公开资料,中国目前已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除了首都机场之外,海口美兰机场配有15台,杭州在机场、车站、市民中心配备的AED共有15台,上海从2015年起在公共场所陆续配置了315台。

与中国的情况不同,在美国,政府每年提供3000万美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公共除颤计划,急救车5分钟内无法到达的公共场所全部依法设置 AED,目前社会保有量超过100万台,平均每10万人317台。在日本,每10万人配备AED的数字为235台。即使在香港地区,这一数字也达到每10万人10台。中国大陆在配备数量极其不足的情况下,让AED设备发挥作用基本上是空谈。

中国红十字总会培训中心讲师、北京急救中心原副主任冯庚说:“AED设备在中国的普及还很不够,一是数量少,二是很多人不会用。这其中除了经济的问题,也有别的原因。在很多地方,一台几万、几十万的设备,你今天放在那儿,明天可能就没了。相对而言,相关技能的培训和普及是个比较简单的问题。”

“傻瓜式”急救法

使用AED设备究竟需要什么技能?这其实没有一般人想象中那么难。

冯庚介绍说,AED使用的场景首先必须是发生心跳骤停。“对于受过急救培训的人来说,确认这个是很快的。先拍打、呼唤患者,确定他还有没有意识,然后看胸廓判断呼吸,在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的状况下就可以确认是发生心跳骤停了,需要使用AED除颤的同时配合心肺复苏术。”而因为AED自带判断病人是否存在室颤情况的功能,所以不存在病人不是室颤却被电了的可能性。不过AED只对心脏本身病变引起的室颤有作用,如果是外伤、大出血引起的,就没有帮助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张丽说:“AED设备其实就像傻瓜式照相机一样,它会给你语音提示,跟着做就行了。在发达国家,一般中小学都有相关的急救知识的培训,所以应用得很普遍,可以说几乎人人都会用。”

30岁的刘群英在上海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平时的兴趣是跑马拉松。参加了三年马拉松赛之后,常常听说比赛出现猝死的案例,加上正好参加过公司组织的120急救培训,让他开始关注马拉松赛程中的急救问题。“IT行业也是一个猝死发生得比较多的行业吧,马拉松也是一个比较高危的领域。经常听说这些事之后,自己就觉得除了完赛之外,也需要关注一些健康方面的问题。而且我也有帮助别人的意愿。”

2015年,刘群英成为一名马拉松赛道上的急救志愿者,也就是俗称的“急救兔”。在上海马拉松赛事的急救小组中,AED已是标配。“我们的志愿者都是持有急救证书的。目前上海有三种渠道能获得相关的证书,就是红十字会、上海市急救中心和AHA(美国心脏协会)授权的培训机构。”他说,大部分人在培训中已经掌握了AED的使用,有一部分在红十字会接受培训的人,因为AED设备本身比较少,这部分一般跳过不讲,经过赛前简单的演练和培训也能够掌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数据,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接受红十字会系统救护培训的人员达到1900万人。按照这个数字,我国群众性救护培训的普及率达到1.5%左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由于“红十字救护员证”的有效期是三年,而目前情况下三年期满能够复训的人数统计并不确切,所以实际的普及率可能还要低。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海京说:“应急救护培训为什么重要?很多情况下,人的一命关键就在于第一目击者,他身边的这个人有没有足够的应急救护知识。如果他能马上提供帮助,那命可能就保住了;如果他要是束手无策,只能打120,在等待的过程中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间,获救几率就太小了。”

吴女士对此的体会是,“拿到证书以后,感觉爷爷就算再次发病,我心里也有底了。但是要说在大街上救人,我心里还是有点害怕,不太敢的。”

刘群英表示,赛场之外,如果遇到突发情况,到底要不要救人自己也还是要掂量一下的。“我现在也在做应急救护的公益讲座。我们经常强调的就是,救别人之前也要看当时的场景对自己是不是安全。目前状况来说,没有一个法律保障我们急救人员去施救之后是免责的,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困扰。所以我们目前在做的急救知识普及,也是鼓励大家在熟人之间互救。”他还透露,在宣传急救知识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一些人非常纠结:我学会了这个急救技能,遇到别人出事我是不是就必须救?那我救了他,他讹我怎么办?那我到底要不要学?

可以看出,中国的应急救护,比起“不会救”,更大的问题在于“不敢救”。

呼唤“好人法”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急救法,来规定应急救护中造成的后果责任由谁来负。甚至仅仅从AED设备的配备与使用遇到的困境中,就能看出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缺失。

王海京说:“目前,国家对AED设备是作为医疗器械来备案的,根据《医师法》,这个医疗器械就只有具有医师资质的人才能使用。即使拿到了急救证,从法律上来讲也没有一个说法认定普通人可以使用。”

而关于AED设备的设置,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相关说法的,只有在世博会期间卫计委规定,允许在世博会的范围内悬挂AED设备,其他就没有了。”可以说,在中国,用AED救人目前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况。“我们红十字会目前也在跟卫计委争取获得这个授权,允许我们去悬挂AED,允许我们培训的人员使用AED。不然在目前的状况下,即使企业想要捐赠AED设备,我们也不好接收。”

对于一般人要不要使用AED,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部长李立东说:“在没有相关法律保护的地方,我们也确实不鼓励一般人去用这个AED。像首都机场那些,医生敢用,老百姓谁敢用啊!只有相关法律出台之后,AED的使用才有可能大面积铺开。”

美国在1995年就立法展开了“公众可获取的除颤仪”计划,它是一项在公共场所安置AED,并鼓励普通大众等非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从而能随时使用AED的普及计划。

此外,美国还有《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俗称“好人法”)来保护每一位施救者。它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二是免责原则,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目前,欧洲大多数国家、加拿大的法律中都有与《好撒玛利亚人法》相关的条款。比如,德国的法律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须停车并提供援助。而且,学会急救知识和操作方法是申请驾照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在中国,目前只有深圳、杭州、上海等少数几个城市在探索这方面的立法。杭州在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并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全国首个明确急救免责的法律法规。不过《条例》也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能够享有该权利。

2016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刘群英最近关注的是《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该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多数意见认为,由于补偿资金没有落实,认定主体、程序等不明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刘群英最关心的问题是,作为一个持有急救证书的人,在急救中出现状况时,“我的急救措施到底符不符合正规程序,我要如何证明呢?有时候CPR(心肺复苏术)是有可能造成肋骨骨折的,我觉得病人家属可能不会理解。”而他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一旦发生需要赔偿的情况,这个钱是由谁来付?既然没有政府补偿,那有没有可能靠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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