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镇杰
[摘要]近年来,犯罪心理学的高速发展和影响力让我们看到了它对分析犯罪行为和预测社会安全度的显著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定性后,犯罪主体心理的剖析研究不仅可以起到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还可以验证客观证据的合法可采性。在学术领域中,学者们通过探索与研究犯罪人的目的和心理,并结合实际来归纳犯罪类型,分析犯罪形式、预测犯罪趋势、纠正社会不良风气,达到控制社会犯罪率的目的。因此,犯罪的研究早已离不开对个体心理的分析。笔者通过动机心理学中的核心解释,结合当下中国的犯罪论体系进行说明,分析一个动机演化成为犯罪心理并付诸犯罪行动的过程,构建相应的犯罪倾向图形模型,对犯罪行为的产生的机率进行趋势分析。
[关键词]动机心理 犯罪论体系 犯罪倾向模型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8-0015-03
“动机”是推动人进行某项活动的内心动因,可以视为人进行活动的起始点,也是行为人进行行为的内部驱动力。动机对于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有不同的方面,例如根据动机的引发原因,可将动机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内在动机是根据主观的需求产生的,外在动机是源于客观原因。因为主观、客观因素的不稳定影响,所以动机最终转换的外化行为也会变化各异。例如,一个良性的动机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犯罪行为,此中复杂的转化倾向关系,正是笔者研究的重点。
一、内在动机分类和演化的犯罪类型
笔者首先认为“内在动机”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基本需要)、社会性需求(高级需要)、衍生性需求(额外需要)三个层次。其中生理需求包括饥、渴、性等,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社会性需求包括尊重的需要、情感和归属的需要、安全感满足的需要等,这些需要被列为高级需要,是因为这些需要的满足会令人得到更高的快感,在客观外化中表现为笑,喜悦,生活态度乐观,但是即使不满足这些需求时,人依然能保证最基本的生存;衍生性需求,作为额外需求,包括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的最大程度,达到自我实现境界,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也是一种探索客观事物与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心理倾向,这种倾向促使人们对某种客观事物给予优先的注意和反应,并在满足后获得莫大的快感。①笔者同时认为,动机的三个分类是按照阶层分布的,其中在机体需求程度上是本能生理需求(基本需要)>社会性需求(高级需要)>衍生性需求(额外需要)。这种机体需求程度上的不同和社会对个人满足的社会资源的限制,最终就会外化为不同的行为,其中有些演化成为犯罪行为②,而在此过程中,也有相应的对应类型和趋势。
(一)生理需求与犯罪的联系
生理需求包括饥、渴、性等需要。本能生理需求并非我们认为的条件反射行为,而是人的最根本的需要,这种根本的需要在推动人的行为上的动因呈现不可避免与无法克制的状态。此类基本需要,是以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占主导和支配地位,行为人有了这种需要产生后,用最低级、最基本的社会资源和客观条件(相对静止因素)就可以满足需求。虽然只需要基本和低级的社会资源就可以满足需求,但是当社会资源和客观限制的情况下,这种需求的强烈程度会愈加增强,胜过其他两种类别的需求。例如“人饿肚子的时间越长,催促人进食的渴望能够战胜一切其他的愿望、想法和目标,而人也会变得失去理智,最终演化成犯罪行为”。因行为人饥饿与性的需求造成的犯罪类型往往是盗窃犯罪与强奸犯罪,正如前面所提到,生理需求(基本需求)一般只需要最低级和最基本的社会资源和客观条件就可以满足,当演化成犯罪行为时,也可以说明行为人其拥有的资源和各方面因素已经极低,因此犯罪行为人在进行此类犯罪行为时,其动机被称为“生理性犯罪动机”③。一旦犯罪心理确定后,在犯罪行为进行前夕,一般的外界因素(相对动态因素)对其的限制是效果不佳的,更甚者,大部分人的生理性需求缺失问题将会影响国家的政治。④
(二)社会性需求与犯罪的联系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马斯洛层次理论》中列举了人类需要的多层次需求,其中包括安全感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的需求,当此类需求无法满足时,行为人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例如:1.缺乏社交需求的特征——缺少或者无法感受到身边人的关怀,而认为自己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价值;2.无法满足尊重需求的特征——变得爱慕虚荣,或是用激进的行动来向群体或社会要求认同,也很容易被物质所吸引;3.缺乏安全感的特征——错误地认为自己受到了来自身边事物的威胁,觉得这世界是危险的或是不公正的,而变得紧张、惶惶不安,认为身边一切事物都是“恶”的,无法相信别人。此类需求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社会因素的影响程度明显。所以在此文中,笔者将此类需求统称为社会性需求。根据社会性需求行为人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其引发的犯罪行为往往带有经济性与情感性,例如经济诈骗犯罪、绑架类案件或者故意杀人等。此类需求被称为社会性需求,不仅因为其受社会各方面环境影响的因素明显,也包括其转化为犯罪行为后,能折射出社会存在的问题。同时,社会性需求演化的犯罪行为的占比在当下的社会比重非常之大,但该类犯罪行为往往可以通过社会调节的手段进行快速解决,体现出快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三)衍生性需求与犯罪的联系
衍生性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包括针对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和个人意识外化表达的需求。这种需求缺失时,常常表现的状态是行为人觉得自己的生活被空虚感推动着,要用自己的行为去证明自己,获得群体和社会的认可,极需要有让他能更充实的事物,尤其是让一个人深刻地体会到自己没有白活在这世界上的事物。当然,此类的衍生性需求在良性的社会因素影响和个人价值观积极正确的情况下,会使行为人创造出推动个人发展的有益行为,更可能创造有用的社会价值,为全社会的进步服务。衍生性需求存在积极面同时也存在着消极演变的潜在可能,因为行为人个人在基本需求和高级需求都无法满足时,持续性的未满足感会令其价值观产生扭曲,为实现个人价值和意识外化,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暴力案件,其引发的犯罪类型往往是爆炸类案件、严重恐怖事件,犯罪对象会趋向于群体化和弱势化。
二、“内与外”动机与犯罪论的联系
以上列举了内在动机最终可能造成的各种不同犯罪类型,只是笔者调查分析后的结果,动机就其根本内容而言,并非一定是邪恶的、反社会的,仅是个人的机体的一种满足需求。当然,某些不坏的动机也有可能因为后续的演变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如大义灭亲的动机而痛杀不孝之子,这一动机就其内容而言,并不是反社会的,而是亲社会的,但最终却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个行为所以具有犯罪的性质,关键在于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不合理的,而且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内在动机首先只是提供了一个方向性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各种需求与渴望,每个人占有的社会生活资源、教育资源也不尽相同,在为达到某种需求时,其行为也自然会产生相应的偏差,甚至倾向于违法犯罪的方向,而这些来自于客观原因的影响,也称之为外在动机的作用。笔者为了探究“内和外”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将动机心理学的核心解释和犯罪论体系同时进行分析,发现决定着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社会危险程度不仅是内在动机本身,从动因到最终产生犯罪行为,需要经历一个转变与过程,需要外在动机和各类因素的影响与转变,也正如我们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一般,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犯罪都无法构建,而动机最终的形成与确定,并付诸行动,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中最关键的三个要素是方向、持久性、强度,而这三个要素又与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各个要件有着紧密的关系。
(一)犯罪主体与动机方向性的联系——确需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是动机产生的根本体。”因为内在动机的“三层次”需求,大脑则会警示人体需要有所行动,去满足需求。此刻是确定动机方向的第一阶段,被称之为“确需”阶段。如饥饿,则确定进食的需求;如体感寒热,则确定温暖的需求;如被人夺取所爱之物,则确定弥补此物的需求等。此“确需”阶段所得出的结论可被视为是“终极目的”,而此类的“终极目的”并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威胁性,只是主体的个需,也是无法避免的,甚至能被称为大脑的客观产物。“确需”阶段是动机产生的第一步,其提供的是个人行为方向性的作用,这些都是从主体出发考虑的内容,也是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本要素⑤,没有犯罪主体的“确需”阶段,就不会有后续的一切行为。
如图1:O圆心代表行为人,其首先产生内在动机方向,内在动机方向用OG表示,变量范围为半扇型区域。低犯罪倾向区为社会性需求与衍生性需求,高犯罪倾向区为生理性需求⑥,确定G为“确需”点,也就是行为人在确定需求之后的位置,也可称为第一倾向区域。
(二)犯罪客观要件与动机持久性的关系——刺激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其是引发犯罪的核心要素。⑦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中,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后天学习得来的,是由刺激引起,各种刺激构成了周围环境,有怎样的刺激就有怎样的反应,所以犯罪行为也不是来源于意识活动或先天的攻击性,而是来源于个人反馈社会的强化刺激⑧,多种反馈社会的刺激及其构成的周围环境是最终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同时,这里的外在刺激来源可以分为背景因素和个体因素:背景因素包括社会背景、自然背景;个体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因素。⑨这些因素最终影响了动机的持久性。不同的刺激造成了不同的动机持续发展,符合社会主流的因素(包括正确的价值观,法律规范)促成此动机成为良性发展而反社会的因素(个体的急切渴望,不良信息)也将此动机成为恶性发展,犯罪动机也正式确立形成,主体的“确需”与“刺激”两个阶段也是主体犯罪心理最终形成的,此时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交界点。的确,有时行为人凭借现有的资源便完成需求,则该动机将进入一段冷却期,但当该动机无法凭借现有自己的资源或合理行为完成时,该动机便会进行持久性发展,而此过程中都是由客观条件不断影响的,行为的不稳定性也在此体现出来。
如图2:在第一阶段内在动机确定G点为“确需”点后,此关系图反应外在因素P(背景因素与社会因素)的趋势发展与对人的影响,变量范围为红色扇区,其中良性客观因素影响区域代表良性、积极、社会化的客观因素对人的影响,非良性客观因素影响区域代表不良、消极、反社会化的客观因素对个体的影响,此处不仅要从行为人单独接收的客观条件信息录入计算范围,同时还需要包括社会大环境主流价值观的良性倾向⑩,而此类因素的数据统计在大数据时代下完全可以做到量化体现,最终确定P点的形成,此为第二倾向区域。
(三)犯罪主观要件与动机强度——形成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当动机到了这步时,已经到了最终的阶段,也是“确需”与“刺激”两个阶段的最终产物,但是此处的犯罪心理的危害程度,并不相对于最终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其中依然会受到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相对动态因素的转变,这些因素会临时提升或减弱犯罪动机的强度。例如,一个人去进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时,突然发现附近有监控摄像头或者有晕血的症状,因为这些动态的客观因素影响了主观的决定,就会让犯罪主体减轻行为的危害程度甚至放弃犯罪行为;同时,如果犯罪主体依旧还是进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时,相对动态的客观要件呈现负面的状态时,犯罪行为的危险强度会明显增强。
如图3:在第二阶段确定了主体的犯罪倾向程度后,OP延长线在外扇形上对应的数值就是笔者对该行为人的动机转化为犯罪的概率的推测。红色射线代表系数K,相对动态因素可对行为人的行为强度产生影响,同时包括良性转变和恶性转变,系数K可为0或者负数。动机发展与转化到第三阶段,已经基本可以确定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机率。
(四)犯罪客体与动机的终结——定性
犯罪客体一般指犯罪行为最终影响侵害的关系,是犯罪行为最后呈现出来的状态,这也是“确需”“刺激”“形成”后影响的关系。笔者把犯罪客体与动机的终结称为“定性”,因为犯罪客体的研究是现代犯罪论体系的第一步,有了侵害的客体,才有了相应的研究,凭借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侵害社会关系的种类对主体的犯罪心理进行明确的定性,这是必不可少的过程。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中,对犯罪客体与动机的关系研究都将是对动机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此过程也是笔者建立犯罪模型的最后一步,总结出行为人犯罪倾向的几率,对社会环境或者个人做出一个准确的评价。
“确需,刺激,形成,定性”是动机的发展和外化的全部过程,并与犯罪论体系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四个要件逐一产生了联系。动机的发展外化过程与犯罪论体系并不仅仅呈现单一的联系关系,就如同犯罪论的评判标准一样,其间关系也必定是需要系统性、联系性分析的,就如犯罪倾向关系的形成图一般,最终形成一个合理与密切的系统整体。笔者通过内容的总结和分析,构想了相应的关系,公式的表达式V=Fx(G,P)*K。V代表最终的犯罪行为,G代表行为人的动机方向性,P代表各种客观因素对行为人的影响,Fx()代表了G,P两者之间的函数关系,确定犯罪倾向的机率,系数K代表行为人在相对动态因素下主观的程度,将最终决定犯罪行为的强度。
三、结语
通过前期分析,说明了动机发展过程中与犯罪论体系中四要件的逐一关系,犯罪倾向模型的构想,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一个非良性动机最终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动机发展与犯罪论的系统联系。笔者也清楚地明白把主观的意识通过数据量化存在不严谨性与困难性,但是笔者相信,构思的犯罪倾向模型在行为发展的趋势上是正确的,同时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下,将来通过逻辑和数据的统计,对主观进行准确地量化必然实现。当然,对动机发展和犯罪论的研究不仅是一次学术上的思考,更是一次对犯罪预防问题的探究。在当下的社会情境下,对犯罪的惩罚与控制,依然局限于利用刑法和增加警力限制。但是依靠刑法与暴力机关对犯罪的控制只是治标,一个人生病要吃药,而药物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最重要的是从人的本身出发。在模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G点与系数K对一个犯罪行为最终形成的概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客观的因素、社会的环境、人文的建设,对个人良性价值观与知识传播尤其重要,甚至超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如今,法治在进步,我们更应该加强社会措施与人文建设,从满足群众的基本物质需求、宣传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开始,任何一点良性的转变,都是模型上趋势的变化,都会成为那个关键点上的转变,这样,相信犯罪的几率也会愈来愈低。
注释:
①关于三阶层需求的分类,参考亚伯拉罕·马斯洛:《人类激励理论》,需求层次理论,1943年。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在此笔者将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统称为社会需求。
②因为机体需求不同和社会资源的限制最终演化成犯罪行为:例如一个人非常的饥饿,但是却又在社会就业率极低的环境下,他无法找到工作,最终为了满足基本需求,其可能会有偷窃的犯罪行为。
③生理性动机:是以行为人自身的生物性需要为基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如基于维持自身的生存以及性欲求而产生的动机。
④本能的发展理论:对本能的过分放纵或使本能受到剥夺而得不到满足,本能的挫折甚至引起残暴的攻击行为。这种“挫折-攻击”理论在现代社会心理学和精神病学中得到了广泛的流传(弗洛伊德)。
⑤根本要素:没有“确需”阶段的产生,就没有后续行为的发生,其是所有行为的根本起源。
⑥上文提到的,生理性需求在特殊的社会影响下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分析认为在犯罪倾向的几率上,生理性需求>社会性需求>衍生性需求。
⑦核心要素:客观要件的影响决定了“终极目的”的持久性、趋向性,是主观意识演变成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没有客观要件,就没有动机的演化。
⑧反馈社会刺激:引文中表述为反社会刺激,笔者认为主体行为是对客观因素刺激的反馈。
⑨参见罗大华编制:《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形成原因的表示图。
⑩社会良性倾向: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和一些社会事件,都会影响全社会的群众的良性判断。例如彭宇案的发生,令许多人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倾向明显降低。
系数K可为0或者负数:上文中犯罪主观要件与动机强度的影响中有说明,相对动态因素可对行为人的行为强度产生影响,同时包括良性转变和恶性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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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亚伯拉罕·马斯洛.人类激励论[C].美国:亚伯拉罕·马斯洛,1943.
[5]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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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