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45岁,与妻子结婚5年有余。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美中不足的是她拒绝生育。我很想要自己的孩子,多次做她的工作,她明确表示不愿生育。我认为她侵害了我的生育权,想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支持我吗?
王治水(辽宁鸡西)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了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更加明晰化,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其中没有妻子拒绝生育的条款。也就是说,妻子拒绝生育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您与妻子的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