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国升
摘要:现如今我们一般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称之为民法,其主要的作用就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为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法律主要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常常针对违反行政法律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行为,所以行政法的利用从客观上就可以简单的表述为行政相对人不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诉讼。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有较大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互有联系,起着相互促进的作用。本文主要将民法和行政法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分析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法律作为一项制度,主要是为了捍卫国家的尊严,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机制能够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起到教育人民遵纪守法的作用,保障人民具有凝聚力。在国家的治理之中,需要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以此来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目的,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用性,以民法和行政法为例子展开分析,对民法和行政法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概述。概括性地说明什么是民法,什么是行政法,并且还探讨了在行政法当中,如何将民法规范进行有效的应用,以及民法理论在行政法执行中如何运用。
一、民法和行政法二者间的关系
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民法是调整或者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是人身关系,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因此属于私法中的一种。民法和行政法都属于基本法法,但是二者的主体不同就决定了其使用的范围不同,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是民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的是行政法。二者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例如当民事诉讼纠纷事件的严重程度达到一定层次的时候,就不能简单的利用民法来解决,也需要行政法的利用辅助。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主体在性质行政职权的时候与相关的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进行应用的,通常可以将行政法划分为两种法律形式:其一是一般行政法;其二是特别行政法,所以二者都需要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同样的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目的,所以在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如诚实守信原则,如法人制度,同样可以在行政法中得以适用。
二、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重要性
行政法的颁布虽然能够解决大部分的行政争议纠纷,但是难免会出现漏洞,而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是互补的,因此在解决行政纠纷时行政法无法有效的解决,那么就可以利用民法规范来弥补行政纠纷中的漏洞。任何的法律都存在漏洞,无法达到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这也是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行一些违反社会安定的行为,所以在解决行政纠纷的时候,民法规范的应用就可以弥补行政法的缺陷。由于行政法在某些方面无法有效的规范,所以民法的利用能够弥补这一不足之处,二者之间的共通性使得民法在行政纠纷的利用有效,并不会违背民主与法治的原则。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
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应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应用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一般法律原则;另一个方面是法律制度的运用。前者主要是指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尊重来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将法律有效的应用在实际事件当中,进行公平有效的处理,从而达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化解人民群众与官员之间的矛盾。在行政法之中,无法有效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民法之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当中的某些法律制度能够在行政法之中得到有效的应用,而这主要成为一般法律制度,民法和行政法二者之间在法理上拥有共通之处,所以在处理具有争议纠纷的案件时,就可以利用二者之间的相通之处来解决行政纠纷。此外,在行政法的执行中,也可以直接的应用法律技术性的规定,由于在行政裁判当中,约束了相关的法律技术,所以一般都是利用民法期间的计算规则来解决相关的行政案件;在处理个人信息上,需要遵循《民法通则》的规定。
2.直接使用的判断标准
虽然民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共通之处,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民法能够弥补行政法的不足,但是也不能全面的适用于行政法,所以不能将弥补不足与全面适用混为一谈,民法的适用有一定的判断标准,若是要在行政法中利用民法,就需要通过判断才能够进行。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对民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发现民法不适用于公法,但是在一般法律原则之中,对民法中的一般法进行了规定,认为公法和私法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一般法,并且在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对法律技术性进行了规定,赋予其约束性,因此就可以应用民法中的期间计算法则。民法规范可以在这两种情况进行适用。若是从行政特殊需求的角度出发,民法规范能否在行政法中得到适用的判断标准要从能否适应解决行政争议方面进行考虑。若是从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属性的角度出发,我们一般将行政法律关系划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权力性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是非权力法律关系,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和规定的情况之下,民法规范的一般原理和制度等都能够在行政活动之中得以适用。若是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民法和行政法之间隶属的公私法不同,民法属于私法中的一种,而行政法属于公法,所以共通性比较少,但是二者的性质在财产价值中具有相似之处,所以可以利用民法和行政法来处理公法关系中的财产价值。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对民法和行政法的描述可以知道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既存在差异,又有共通之处,民法范围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之下适用于行政法,由于民法的规定及其原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法的不足之处,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在行政法之中民法的使用主要可以分为三点:第一是一般法律原则;第二是一般法律制度;第三是法律技术的约束性规定,同时我们也要分析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判断标准,以此来判断何种时候可以在行政纠纷中有效的应用民法规范。
参考文献:
[1]陈鹏.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义——对当前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检讨[J].行政法学研究.2012(01).
[2]李晓晖,尹建国.论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学习与实践.2010(03).
[3]黄建水.论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