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伟(信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的探索
□彭伟(信阳市水利局)
摘要:小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社会对小水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河南省现有小型水库2502座,但是普遍存在着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兴利功能的发挥。因此,河南省正在积极探索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力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小型水库;管理;探索
小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在防洪、灌溉、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工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河南省现有小型水库2502座,分布于信阳、南阳、三门峡、安阳、鹤壁、郑州等14个省辖市的90个县、市(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小水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国家对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自2011年开始,专门拨专项资金,对河南省国有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库管护经费进行补助。河南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的安全及运行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在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力支持下、河南省的2364座小型病险水库得到除险加固,至201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全部除险加固任务。经过除险加固后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有了明显提高,工程面貌有了大的改变。
小型水库容量小,但危害大。全省水库总库容420亿m3,小型水库只占21亿m3。但是小型水库大多数建设年代久远,很多是肩挑手抗建起来的,有的离村庄就几公里。一旦出事人员伤亡非常大。
据统计,河南现有小(1)型水库593座,其中村级管理109座;小(2)型水库1909座,90%以上是村级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空心化严重,小型水库管理力不从心。
现阶段,河南省小型水库大多是由乡(镇)、村交由个人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资金无保证,管理技术缺乏等问题,影响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兴利功能的发挥。
“75.8”大洪水,河南省一次垮坝失事58座小型水库,造成了严重生命财产损失。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人口密度很大,小型水库一旦垮坝失事,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河南省正在积极探索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力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发挥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兴利除害的作用。
河南省有关部门曾专门组织水库较多的市、县(区)、乡、村熟悉小型水库情况的人员进行了座谈,又实地走访了全省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小型水库,听取了一线管理人员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并通过到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比较好的海南省进行了学习考察,探索出了一条比较完善的管理小型水库的路子。
2.1明确小型水库的管理职责
为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河南省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和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划分:一是明确了管护主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二是明确了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多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小型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三是明确了行业监管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2规范小型水库的经营行为
为规范小型水库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 d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2.3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小型水库运行与管理的顺利进行,河南省通过划定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禁止性行为和设定法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2.3.1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 m不超过50 m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 m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 m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 m不超过50 m的区域。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 m不超过100 m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2.3.2明确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规则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行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的管理关键在于安全和兴利,小水库不小,管理好小水库不仅能保障周围群众的安全,也能方便农田水灌溉和人畜饮水探索小型水库管理方法,对于规范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提高小型水库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安全和效益的发挥,提升社会公众对小型水库安全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关注、提高人们保护水利工程的自觉性,具有重大意义。如何发挥好现有的管理办法及创新举措,还要建立长效机制,并做好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才能使得小型水库长治久安,持续发挥自身效益。
(责任编辑:左英勇)
收稿日期:2016-01-27
中图分类号:TV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853(2016)03-0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