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健身排舞参与者失范行为成因分析
徐小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分析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健身排舞参与者的失范行为和诱发因素进行分析。建议:健身排舞参与者制定诚信自律公约,加大普法宣传与执法力度,明确公共空间的概念与职能,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冲突纠纷解决机制等,以管控健身排舞参与者的失范行为。
关键词:社会体育学;健身排舞;失范行为
投稿日期:2015-12-04
健身排舞起源于美国的健身舞蹈休闲体育项目,它对人身体机能水平、舞蹈能力、开展场地等要求不高,对参与者有积极的影响。但健身排舞开展过程中,由于参与者与小区居民、社会管理者之间频频发生冲突,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给健身排舞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数起健身排舞冲突事件进行分析,探寻诱发健身排舞参与者失范行为的原因,试图给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办法与思路。
失范行为来源于英文术语“Deviance”,也可以称为“离轨行为”“反常行为”等。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杨振福教授认为,“Deviance”一词翻译成“失范行为”较为中性与客观。他认为失范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或偏离某个社会现行的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的总和。
由于健身排舞在健身、娱乐等方面表现出的突出功能,受到我国中老年人的普遍欢迎,但健身排舞在开展过程中,参与者与社区周边居民、其他健身群体之间频频发生冲突,特别是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媒体报道的冲突事件种类、频度、规模不断攀升。
2014年3月30日,温州市某小区居民为抗议健身排舞参与者持续播放的噪声,号召600余户居民集资26万元购买了高音音响对抗健身排舞音乐;2014年4 月14日,四川自贡檀木林体育场2组健身排舞参与者,为争夺场地发生群体冲突。笔者通过对媒体报道的此类事件梳理,健身排舞参与者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参与者持续排放噪声污染、争夺健身场地、长期侵占公共空间以及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等。(表1)
表1 健身排舞参与者失范行为诱发冲突事件一览表
3.1 内因分析
3.1.1 参与者“法不责众”的陋习 “法不责众”是我国从古到今流传下来的一种社会现象。但我国法律不存在“法不责众”的规定,但这一陋习在我国长期存在。例如,随处可见的涂鸦、哄抢车祸现场物资,游行活动当中部分人打、砸、抢等行为。
封建社会里强调人的权利与能力,人们在面对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时,倾向发挥人的权利与影响,逐渐在我国形成“法不责众”思想。即使在当下,部分民众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想到的是熟人,希望他们能帮助自己解决法律上的纠纷,由此可见,对人的权利迷信在我国还深入人心。健身排舞属于民间自发组织的健身活动,参与人数多、权利与义务界定模糊,在“法不责众”的陋习作用下,很小的冲突容易演变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 参与者尊老观念异化 我国健身排舞参与者以中老年为主,46~65岁的人群占66.33%。尊老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孝”文化在行动中被体现为尊老的观念与行为,体现在对老人实施优抚与特权政策,如康熙执政时期举办的“千叟宴”;对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景点门票等优惠政策。从古到今,历代都把树立尊老典型作为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手段。但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一些传统的尊老观念与现行法律发生了冲突,部分老年人还固守狭义的尊老观念。在媒体曝光的数起冲突事件中,部分老年人播放高分贝的音乐,异化尊老传统习惯,以自己的年龄作为违法与侵占公共空间的借口,这是参与者失范行为的一个重要诱因。
3.2 外因分析
3.2.1 公共空间界定模糊 公共空间,是相对私人空间而言的,但其界定还有很多条件,很难界定所有非私人空间就是绝对的公共空间,有些空间是完全对公众开放,有些空间是部分对公众开放,有些在某一时间段对公共开放。我国城市管理还很难做到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规定在公共空间“几点可以遛狗,几点可进行其他活动”。正因为我国对公共空间界定模糊以及对公共空间的理解差异,使得公共空间频频被某一人群固定占有,这也是诱发冲突的重要原因。参与者认为,自己在所在小区公共空地健身,有占有该空间的权利;反对者认为,公共空间属于大家共同所有,部分人在固定时段长期使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侵占公共空间的事实。正因为对公共空间认定模糊,参与者对公共空间的理解偏差,使得部分参与者长期侵占公共空间引发一系列冲突。
3.2.2 城市化发展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存在的矛盾 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过快,部分地方政府过度依赖拍卖土地带来的财政收入,把大量的城市用地以市场运作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用以商业开发,留给发展公共服务事业的用地数量以得到保证。取得商业用地的企业,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地扩大建房容积率,造成城市居民人均公共用地面积较低。
据《全民健身纲要(2011—2015)》中的数据统计,我国有65.6%体育场地建在学校,计划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m2,而同期的美国人均体育场地达到16m2,日本达到19m2。虽然国家鼓励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但实际对大众开放的场地数量与时段并不多,健身排舞很难进入校园体育场地开展活动。在众多的参与者失范行为当中,表面现象时为了争夺健身场地,但实际上反映了城市化发展与公共设施建设之间的深层次矛盾,造成人均体育场地水平较低,进而诱发参与者的失范行为。
3.2.3 执法与普法不力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否则,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危害的权利,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规定给予排放噪声的单位与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健身排舞参与者排放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参与者排放噪声污染只所以能发展成一个社会问题,主要原因是执法者没有有效行使执法权,对噪声污染等采取默许态度,纵容了部分参与者的失范行为;执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部分参与者对法律、法规缺乏基本认识。例如,“泼粪”事件之一的熊女士认为:“其他人如果嫌吵,应该让学习的孩子换个房间,或者家长给孩子安装隔音玻璃。”这显然颠倒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4 第三方调解缺位 第三方非诉讼调解机制是我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解决了法律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刚性强的缺点,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道德与法律并重的特点。调解机制能有效降低诉讼率,化解社会潜在矛盾,即使在法律建设完备的美国,在1997年,开始借鉴“东方经验”创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尝试运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以老年人为主的健身排舞运动本身具有积极的意义,如能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也能有效约束健身排舞参与者的失范行为,对冲突双方都是有益的。但被媒体曝光的多起健身排舞参与者失范行为与冲突事件中,鲜有有组织的调解活动介入,参与者失范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如能在事件发生的初期阶段,有组织地对纠纷进行调节,约束参与者的失范行为,化解双方存在的矛盾,将有利于降低群体冲突事件的发生。
4.1 明确公共空间的概念与属性
由于公共空间界定模糊,使得部分参与者借机长期占有公共空间。我国应对公共空间做出科学、详尽的界定,明确什么是公共空间,哪些行为属于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空间进行分级管理,在社区广场、公园等健身场所设立提示牌,提示公众进入公共空间的注意事项。例如,公共空间的功能、开放时段、声音分贝上线等,预防长期占有公共空间的失范行为。
4.2 提高人均体育场地的面积与利用率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要优先规划、建设公共健身场地与服务设施,把体育场地人均建设面积达标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范围;严格控制建房容积率;对积极向社会开放的非盈利性体育场地的单位给予政府奖励,并按开放时间与面积给予管理补贴,提高已建成体育场地的利用率。
4.3 加大普法宣传与执法力度
在健身排舞经常开展的地方,司法部分要定期进行普法宣传,对健身排舞的骨干成员要进行法律培训,明确“法不责众”在法律法理上是错误认识,侵占公共空间、排放噪声污染是违法行为;对长期侵占公共空间、排放噪声污染的行为,对骨干成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4.4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健身排舞失范行为沟通、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把沟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组成由社区负责人、健身排舞骨干、社区片警、居民代表为主的调解小组,建立起制度化的沟通与调解渠道,在基层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预防、约束健身排舞参与者的失范行为。
4.5 倡导建立诚信自律公约
倡导制订诚信自律公约,鼓励建立健身排舞协会,要求每个成员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承诺不排放噪声污染,不寻衅滋事,尊重其他居民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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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小峰(1976~),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doi:10.3969/j.issn.1674-151x.2016.02.071
中图分类号:G8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1X(2016)01-1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