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辰霈 刘大维
摘 要:侦查直觉属于侦查员侦查案件过程中的认知加工手段之一,主要是通过自动化的方式来弥补侦查环境的不确定与侦查线索的不充分性,并给侦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以快速取得侦查结论。侦查直觉出现偏差,会导致结论与实际案例出现偏离,因此,需要适当控制侦查直觉。
关键词:侦查直觉;偏差;控制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85-02
一、侦查直觉的概念
柏格森在《直觉意识研究》中指出,直觉是对现实过程进行的探索,直觉是指直接进行理解的一种先天认识,不需要进行后天培养。近年来,由于脑成像技术与认知的心理学不断发展,人们在直觉理解得更加全面与成熟。认知心理学认为,侦查员直觉是不需经过有意识、逻辑分析的,而是心理上最直观的反应[1]。
人们对直觉的研究,在决策、学习等方面比较丰富,在侦查直觉方面还有待深入研究。通常情况下,侦查是法律授权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控制犯罪、征集收集案件资料、缉拿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强制性措施。可见,侦查直觉也就是侦查员侦查过程中没有经过有意识、逻辑推理来了解与识别相关事务,并使用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来查破案件。也就是说直觉是与生俱来的,并不是后天培养的。
二、侦查直觉的功能
(一)通过直觉获取初步答案
在对个案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时,信息比较不充分且相对有限,相关侦查员不能准确地掌握与了解案情,很容易影响案件侦破的速度。但是案件侦查的时间限制都比较严格,要案大案还有破案时限。侦查员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案感,也就是对案件侦查的感觉。这种案感一般是以犯罪信息、工作经验与案件线索作为主导的直觉能力之一。侦查员在侦查自觉的左右下,可产生一定的内心侦查行为,同时进行判断[2]。
(二)直觉获取信息不够充分
认知心理学认为,人们在进行自我学习时,能获取较高的专业技能。专业技能学习包括自主、认知与关联三个阶段。自主阶段一般指人们对某个任务较为熟练时,人体大脑中枢就会推荐对应的执行办法。侦查员从事侦查实践活动属于自主阶段,在该阶段遇到重要案件时侦查过程会变得比较自动,也就是直接判断案件中的有效信息,进而直接采取侦查的行为。在直觉做出相关判断时,一般理性推理较少,也就是在大脑自动激励的机制下通过直觉来判断案件。个体在完成相关推理任务时,能够将理性推理的分析系统与直觉推理的分析系统同时激活,而这两者之间的竞争也就决定了个体行为的反应。同时,直觉行为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着先行加工信息的作用,可以给后续理性分析提供侦查依据,然后根据暗示出来的信息来分析案件,进而将案件侦破。
三、侦查直觉存在的形式
(一)初始侦查结论的直觉
由于侦察活动比较复杂,需要侦查人员具有较高自我认知能力,能够控制相关程序,遵守诉讼法规定。因为符合实体要求以及程序要求的侦查行为,才可以有效地进行侦查工作[3]。此外,大部分案件没有完备的信息,因此,相关侦查员必须依靠侦查直觉来侦破案件。
1.联想型直觉。在联想的过程中让案件中线索与各种证据发生非实质性联系,即联想侦查直觉。联想型直觉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案件侦查需要,且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当发生抢劫案件时,如果不清楚案件实际情况,需要将其他地方发生的作案惯用手法与作案的习惯串联在一起,使案件侦查获得突破。
2.锚定启发型直觉。锚定启发类直觉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高度重视自己做出的决定,然后根据自我偏好对自身假设进行验证,以期寻找支撑自己观点的有力证据。例如在云南省的杜培武案件,从常理上虽然难以推断杜培武有无杀人动机,即便在经相关侦查以后,由于较为有利的证据比较缺乏,特别是作案时间证据,因此,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侦查的措施。但是在实际侦查活动中,锚定启发型直觉会错误判断嫌疑人的身份及犯罪的动机,因为侦查直觉通常作用在对一些个案中某部分主要信息的判断,进而获得犯罪嫌疑人相关动机的直觉,同时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可以强化这种直觉[4]。
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直觉有着获得初始结论、指引侦查行为的作用。但是代表性的启发容易放大部分个案有代表性作用,同时对侦查员熟悉案件的程度有一定影响。此外,就联想型的启发而言,易违背诉讼的程序,锚定型启发的直觉容易造成案件信息的提取不足,从而阻碍案件侦查速度。
(二)侦查行为的直觉
1.便利性的启发。便利性直觉是指一种相关性心理的操作,主要包含提取信息—建构案件—发展情况执行,以便对案件情况进行评估。例如,侦查员曾经参加过重大案件的查处,侦破案件的关键性信息也就会存在相其头脑中。在今后侦破类似案件时,大脑会不自觉地呈现类似案件的具体信息。对侦查员而言,有这种便利性直觉的启发,有助于案件侦查活动的开展[5]。
2.调适直觉与初始化直觉。通常人民对事物重要性进行估计时,往往会把某个点或者标准作起点,按照实际情况来调试。如果参照点有较高偏差时,需要及时地进行调整,但是无法彻底避免误差;如参照点比较低时,需及时地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偏差仍然比较低。在侦查工作过程中,侦查员对案件的初始判断,易受自身主观参照的影响。例如,对杀人案件的嫌疑人的动机进行判断时,是因为情感纠纷还是钱财纠纷,都需要侦查员仔细判断。由于易受自身经验限制,也会影响到对案件实际犯罪信息的解读,因此,侦查员需要强化案件评判的标准,同时在该种标准下进行案件侦查。
3.代表性的启发直觉。侦查员按照某一事物和另一件事物突出特征对案件归类时,一旦发现其和某一类事物有代表性的相似时,可以直观推断这类事物的归类情况。而案件侦破就是以收集犯罪信息,运用这些信息提前开展侦查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相关侦查员要把部分具备共同线索的案件分成一类,然后按照具体侦查措施进行案件侦查工作[6]。例如,当出现恶意杀人案件时,侦查人员就会联想案发地区或其他地区发生的和该案件相似的杀人案件,如果存在,就可以把这类案件归到典型的案件中。如果没有,就要考虑和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按照相似案件侦查方法进行侦查,进而侦破案件。
四、侦查直觉偏差的控制
(一)偏差的控制
侦查直觉存在的偏差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在没有意识的监控下自发形成的;其次,在侦查的过程中,没有有效偏差的认知,也没有偏差修正和检测的机制。此外,因为直觉偏差是客观的存在,大部分侦查员的内心不会抵触这种修正偏差、检测偏差的机制,所以,侦查员以及相关主体在侦破案件时,需要对偏差直觉所产生的偏差进行控制。目前,控制偏差的方式有很多,就侦查角度而言,制度的完善最为重要,可利用相关制度设计,帮助侦查员对直觉的偏差进行修正和检测。
1.专家咨询制度。在当今信息化环境下,刑侦工作逐渐趋向高科技化、智能化。为及时侦破案件,需要构建外部专家的咨询机制。利用专家在案件侦查方面的知识与能力,促进案件侦查工作。
2.加强对侦查员的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不只包含法律知识与侦查知识,还应包含心理学培训,心理学培训要与实际侦查工作相结合。侦查直觉是一种侦查员经过长时间工作获得的职业素质,而而良好的职业素养、良好的人格与知识结构等对侦查直觉的防范控制有着重要意义[7]。
3.侦查管理制度的设计。侦查员采取特定侦查行为时,要经过上级以及侦查管理人员的批准,然后才能对侦查直觉偏差实行修正与检测。产生这种机制的原因有两个:首先,侦查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着独特的视角,可辅助侦查员实行修正工作。而制衡审批权力,可以确保侦查员自我侦查直觉不会被意识所操控。
对于侦查员的侦查行为而言,可以对侦查过程实行事前、事中与事后评价。事前审查过程对于侦查部门采取的方式有着明确规定。其意义在于:能赋予个人抗侦查机关的相关权力,不仅能够保障公民自身的权利,而且能够制约监督机关的各种工作。
(二)关于侦查直觉的偏差认识
1.产生偏差不受主观意识控制。在直觉侦查运行时,其机制是一种潜在意识解决案件的方式,这样的思维方法是侦察者在长时间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产生的。且这样的心理机制和潜意识之间存在差别,如果侦查员没有准确的判断,就难以控制这种心理的机制。
2.侦查偏差属于系统性的偏差。侦查直觉属于侦查员在侦查工作中以及长期学习中获得的经验。侦查直觉能够放大,这使侦查员思维上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当遇到相似案件时,侦查员所采用的方式基本一样。例如,侦查员确定某件案件犯罪的嫌疑人时,容易受性别与地域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上在侦查询问时,因为侦查员侦查直觉会出现偏差,经常会表现不一样的态度。偏差的放大可以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人们经历相似的问题,运用类似措施,进行侦查。
综上所述,侦查员自身侦查的直觉是其长期侦破案件而形成的一种自动化思维方式,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重要意义。因此侦查员要正视这种侦查直觉的存在,同时合理控制侦查直觉不好的部分,运用好有利的部分,从而推动案件的侦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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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沙季超.直觉思维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防范机制的建立——以“佘祥林案”为样本[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6(11):124-127.
(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