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核电监管立法体系的完善

2016-05-14 06:31丛丹
人间 2016年5期
关键词:核能核电

丛丹

摘要:福岛核泄漏事件,成为引发多国重估核能建设安全性的重要契机,各核工业发展大国重新审视自身的核电战略,审慎评估核电监管问题。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理性地看待核电安全,我国不但需要制定基本法,也需要修改或者增设配套的法律。

关键词:核能;核安全;监管立法;核电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63-01

一、我国核电发展现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迅速,拥有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加快核电事业的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战略目标。为了确保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未来的能源事业将以核电发展为首要选择,核电将成为能源行业的支柱之一。由于核电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为了能够保障核电安全,降低风险,我国应不断完善核电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快核电安全监管立法进程,为核电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我国核电监管立法框架

(一)我国核电监管立法现状。我国自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来,始终积极履行成员国的义务,尤其是在保障核电安全方面,我国始终坚持和平利用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核电在建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核电监管方面,我国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利于核电的安全发展。由于核电安全相对特殊,因此,对核电的监管备受关注,我国核电安全监管立法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核电事业管理体制的建立,致使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政府与企业单位责权利不清,影响到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二)我国核电监管立法的不足。

1.核能基本法缺失。我国核电发展规模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核电发展技术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比较成熟,具有一定的优势。在核电事业发展的同时,核电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并与之相配套。但是,就我国目前而言,我国缺少核能基本法,有关核电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中。此外,由于各个核电法律法规层级较低,无法有效发挥核电安全监管的作用,同时,没有一部综合的、能够统摄全局的核安全大法的支撑,也无法保证核电进一步的快速而稳定地发展。

2.核电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核电监管要确保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我国主要由国家核安全局以及四个地区监督站和核安全中心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能。目前,面对我国核电不断发展的趋势,核电技术不断更新,这对核安全监管机构带来了重大挑战,核电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度日益加大,因此,传统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已然不能与当前的核电事业发展相适应,如果核电安全监管在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仍维持原来的管理架构,那么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将难以应对核能利用迅速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因此,我国暨需建立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核电安全监管机构。

3.缺少大众参与和监督核电发展的法律途径。我国传统核电安全监管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缺乏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的参与和监督,监管主体具有单一性,不能有效的达到对核电安全监管的目的。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充分的对核电进行监管,应该使监管主体多元化,保障社会大众的监督权力。目前,由于无立法支持,更无核电发展的有效监督程序,其大众监督流于形式。让大众参与监督,提高核电发展的透明度,既可强化核电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又可使其高度重视核电设施的软硬件投资,确保核电发展万无一失。

三、改革现有核电监管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十分重视核安全问题,在发展利用核能的过程中,我国始终以核能安全利用为准则,努力构建符合我国核电安全事业发展的核电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此外,我国核电发展不仅立足本国国情,同时与国际核电事业发展相衔接,我国先后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等有关核能利用的国际组织,签署了相关核安全国际公约,但是面对我国核电事业不断壮大的趋势,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与核电发展相适应,监管难度日益加大,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面临着严重挑战。因此,我国核安全监管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专业、有效的国家核电监管机构。

四、完善我国核电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有效性。自2008年大部制改革以来,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核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两家,但是我国相较于其他核电大国,在政府管理方面相对复杂,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核电监管效率较低。因此,为了实现有效核电安全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核电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保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分离。此外,在保障监管机构具有独立性的同时,要保障监管程序的公正,依法监管,形成系统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二)制定基本法,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目前,我国核电事业迅速发展,因此,制定核能基本法暨需提上日程,通过制定核能基本法,明确核电监管法律制度,不仅能保障核电的安全发展,同时对我国核能的和平利用也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制定基本法,具体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提高监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三)保证核电监管机构权力的制衡。权利是把双刃剑,因此,法律在赋予监管机构权利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法律制度,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在保障监管立构独立性的同时,赋予社会大众对其进行监管的权利。

(四)加强核电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监管机构须雇聘足够的、具备履行其职能和职责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须有一个全职班子,既能够做出监管审查和评定,又能够评估顾问所做的评定。因此,必须全面提升监管机构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专业素养。

结语:发展核电是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核电监管形势的处于窘境状态。核能监管领域出现法律真空,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核电法律体系,只有将监管落实到位,才能对核电发展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实现我国核能的和平利用,维护我国能源安全。

参考文献:

[1]罗永魁.我国核电监管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J].中国核工业,2015,02:46-49.

[2]王少华.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5,05:53-55.

[3]洪涛.国务院发展研究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能源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核电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新趋势[N].中国经济时报,2014-10-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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