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2016-05-14 20:01刘朔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侵权责任

摘要:手机短信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一些包含诈骗广告、商品促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垃圾短信也给广大用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垃圾短信属于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垃圾短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44-01

作者简介:刘朔(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手机短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随之而产生的垃圾短信,却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对垃圾短信的治理已迫在眉睫。那么,垃圾短信是否构成侵权,符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于怎样的归责原则呢?

一、垃圾短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害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无加害行为,则无损害结果;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除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外,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

那么,垃圾短信侵权责任的构成符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呢?

第一,垃圾短信的发送造成了损害结果。垃圾短信未经接收者同意,肆意闯入接收者的手机,明显是对接收者权利和权益的侵害[1]。垃圾短信对短信接收者的财产和人身都造成了损害。如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黄色短信、诈骗短信等,不仅严重侵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损害了短信接收者的生活安宁,给接收者带来精神上的折磨,更有可能使接收者上当受骗,财产遭受损失。

第二,垃圾短信发送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当手机用户收到垃圾短信后其生活被侵扰以及精神和经济受到损害,都是因为垃圾短信发送者的发送行为而造成的,其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样的侵害事实发生,垃圾短信发送者的行为导致了垃圾短信接收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行为体现了因果关系。

第三,垃圾短信发送者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过错。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诚实善良”的注意义务,包括故意或过失。短信的发送者明知道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不悦、反感,会对短信接收者造成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损失,但却仍实施发送行为,侵扰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主观过错十分明显。

由此可见,垃圾短信符合侵权责任的所有构成要件,即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因而垃圾短信属侵权行为。

二、垃圾短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损害发生后,确认和追究民事责任。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后,依照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民事责任,亦即确认和追究民事责任的基础和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它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道德或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表述是《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疏忽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二是过错责任原则表明确认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时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过错对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均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公平的原则、个案的情况进行衡量,判断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那么,垃圾短信侵权行为适用于怎样的归责原则呢?

垃圾短信侵权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一是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二是表明确认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时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垃圾短信侵权,无论是从短信的发送内容上看,还是从垃圾短信发送者行为上看,其主观上的故意和过错都很明显,也更容易判断。垃圾短信侵权行为存在人为的主观故意,过程也可以预知,所以使用过错原则可以对其起到惩戒的效果。

所以,垃圾短信侵权责任规则的认定,需要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主要依据,在认定过程中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观不存在过错而免责。垃圾短信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方式可以更好的约束垃圾短信发送者,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致他人利益受损的不法行为人,强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可以使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保护,也可以使消费者在权利的行使上真正做到公平和自由,进而减少此类侵权的发生。

总之,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是“网络社会”时代出现的“网络问题”,根治手机垃圾短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拇指文化”培植出一方净土,使手机短信能够更好的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发挥其真正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李晶晶.浅析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一个人数据[J].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13(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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