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由于历史特点以及文化背景的原因,以德治国也是我国治国理念又一个重要方面。从历史上看,儒家思想全面确立之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比较好的处理了法与德的关系,以达到稳定统治的目的。从当代看,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比作一个巨人的话,那么依法治国理念和以德治国理念就是巨人的两只腿起着基石的作用,两者不能偏废,相辅相成。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自然法;制定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40-02
作者简介:吴健航(1989-),男,汉族,浙江杭州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体现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在此之前,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理念,并把“以德治国”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依法治国的理念发出了更耀眼的光芒,也有人说以德治国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对于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发展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一、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一)我国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
依法治国即用代表群众思想和反映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来使我们的国家变得越来越井井有条,而不是像中国古代君王专制统治式的引导国家,要求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二)我国对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以德治国,就是让广大人民用内心的基本品德来告诉自己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去做,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个人行为,倡导一种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信服感。这种信服感源自中国古老文化中优秀品质。这是一种具有内在强制力的秩序构架,不同于以外在强制力主的法律控制手段
(三)历史上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关系的认识
从历史上看,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关系以期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当然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这里的法律只是统治者稳定其统治的工具,法律并没有最高权威。同时,在古代中国以德治国基本上可以与依礼治国等同起来,即通过封建礼教的等级制度和规范来引导百姓的日常行为。关于两者的关系,可以用“德主刑辅,出礼则入刑”来概括。它的意思是以德治为主以法制为辅来治理国家,当一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礼所约束或者他的行为逾越了礼的要求时才用法律来处理,古代以适用刑法为最后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历代领导人都积极的探索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关系问题。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二、西方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认识
(一)西方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西方人眼中的依法治国是指以国家的制定法为依据治理国家,制定法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和古代中国神判制度类似,西方直到中世纪仍在使用神判制度,诸如水审,火审等等。“灋”这个字就体现了神兽审判制度的影子,当存在多名嫌疑人时,审判者往往让一直独角兽用角去触碰对方,谁被触角碰到谁就被认为是罪犯而将被受到刑罚。在新兴资产阶级和欧洲封建旧贵族斗争的过程中,制定法被隐藏在宗教教义的外衣下而得以保存下来。启蒙运动以后,资产阶级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定法则被广泛的制定出来以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制定法高于个人意志,无论谁触犯了法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刑罚,制定法被认为是上帝法之外的最高位阶的法律。在西方用制定法治理国家被认为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而被一直沿用下来,制定法也历经多次修改变得十分完善。
(二)西方对以德治国的认识
以德治国的“德”在西方多指自然法,特别指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公平、正义、天赋人权等。西方自然法学派认为,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对正式的成文法的认识,正式的成文法规范只体现了普遍公平的一个侧面,而普遍公平来源于人们的自然理性。人们的理性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它引领着人们的行为,告诉他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被禁止。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自然法是永恒的存在。它是源于人类理性的内心确信,它潜在的引导着人类制定法律,当人类法和自然法不一致时,法律的效效力就被阻却,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批判。现代西方社会之所以研究与谈论自然法的情况较近代少主要的原因是自然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那种公平正义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寓于普通民众的日常谈吐之中。人们把自然法理念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西方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的认识
在西方依法治国理念与依德治国理念的关系问题可以看作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自然法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法在更广阔的领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诸如社会资源的分配等等。制定法和自然法两者调整的领域相互补充,并行不悖,共同维护着西方社会的稳定,自然法更多的体现了公民对私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制定法更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民权利的必要干预。换句话说,制定法调整着西方的宏观社会关系,而自然法潜移默化的调整的西方社会的微观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民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在西方社会,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之前达到了近乎完美的平衡,两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一)以德治国是一个基础性的工程
自从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修正案,我国越来越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把依德治国摆在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位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依德治国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来使人们在内心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强调公民对日常行为的自我管理,对正确价值的普遍认同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自主学习,自主提高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其中有许多领域是法律无法调整的,或者说是法律不能够有效规制的。把依德治国作为一个基础性工程来抓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依法治国是世界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也是以德治国的根本保障
放眼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力量,唯有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仍实行个人专制统治,这些国家内部各种矛盾复杂而激化,社会秩序比较混乱,人民生活水深火热。法治优于人治是全世界广泛的共识之一。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依德治国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手段,在道德调整失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最后的正义。中国历来在潜意识里保留着德主刑辅的传统,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依法治国更多的应当起着一个保障的作用,或者说是一个守门员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私权利,还能在更宏观的社会关系背景下保障社会的实质正义。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最终追求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也好,以德治国也好,都是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体现,同时体现了执政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最终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无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且让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结语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他们相互连结,互相补充。从古到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注重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让德治和法治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对立。同时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也充分认识到保持两者之间默契配合的关系对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意义重大,正是西方国家处理好了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互动关系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社会继续向前发展。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充分发挥好依德治国的基础性作用和依法治国的保障性作用,保持两者的和谐互动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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